图书介绍

1996年教育法令 中译本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1996年教育法令 中译本
  • 钟伟前主编 著
  • 出版社: 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
  • ISBN: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113页
  • 文件大小:2MB
  • 文件页数:125页
  • 主题词:

PDF下载


点此进入-本书在线PDF格式电子书下载【推荐-云解压-方便快捷】直接下载PDF格式图书。移动端-PC端通用
种子下载[BT下载速度快]温馨提示:(请使用BT下载软件FDM进行下载)软件下载地址页直链下载[便捷但速度慢]  [在线试读本书]   [在线获取解压码]

下载说明

1996年教育法令 中译本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

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绪论1

第一章 前言2

1.简称与生效日期2

2.释义2

第二章 行政7

3.教育总监的委任及其职责7

4.州教育局长及其他教育官7

5.学校与教师总注册官7

6.总督学及督学7

7.考试局局长8

8.部长发出一般性训令的权力8

9.部长发出特别训令的权力8

第三章 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9

10.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9

11.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的功能9

12.出席会议的权利9

13.制定有关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务例的权力9

14.国家教育咨询理事会制定本身的工作程序9

第四章 国家教育制度10

15.国家教育制度10

16.教育机构的种类10

17.国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10

18.所有学校必须采用的国家课程10

19.学校必须准备学生参加所规定的考试11

第二节 学前教育11

20.有关幼稚园设立、管理或经营的禁令11

21.教长设立幼稚园的权力11

22.所有幼稚园使用的国家学前课程11

23.幼稚园的教学媒介11

24.制定有关学前教育条例的权力11

25.第二节不适用于托儿所12

26.第18及19条的不适用性12

第三节 初等教育12

27.部长必须提供初等教育12

28.国民与国民型学校的设立与维持12

29.初等教育年限12

29A.强制小学教育12

30.部长负责提供中学教育13

31.中学的设立与维持13

32.预备班13

第五节 中学后教育13

33.中学后教育13

第六节 其他教育机构13

34.其他教育机构13

第七节 技术教育与工艺专科学院14

35.国民中学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技术教育14

36.工艺专科学院可以提供部长批准的课程并颁发文凭14

37.与技术职业教育领域的其他机构和工业团体的合作14

38.关于大学等学府的学位课程15

39.为工艺专科学院制定条例的权力15

第八节 特别教育15

40.部长必须开设特别教育15

41.规定特别教育年限与课程的权力15

第九节 师资教育16

42.设立师资教育学院的限制16

43.师资教育学院的注册16

44.师资教育学院所颁发的文凭或其他资格证件16

45.部长可设立有关及维持师资教师学院16

46.师资教育学院必须提供部长所批准的研究课程16

47.提供由大学或高等学府颁发学位、文凭等有文的研习课程16

48.师资教育学院的管理章程17

49.制定师资教育学院条例的权力17

第十节 教育机构的宗教教学17

50.伊斯兰教的教学17

51.其他宗教的教学18

52.对不是由部长或州政府成立或维持的伊斯兰教育机构的财务援助18

第十一节 教育机构的管理18

53.教育机构的管理章程18

54.制定关于管理章程的条例的权力18

55.教育机构必须依据章程进行管制18

56.部长委任额外董事的权力19

57.在章程和法令下委任教师19

58.部长在执行任务等时的权力19

59.解散政府或政府资助教育机构的董事会19

60.解散通知应有的善后处理指示20

61.部长必须在解散董事会后委任另一个不同的董事会20

62.政府教育机构董事会的解散20

63.释义21

第十二节 便利与服务的提供21

64.部长提供援助的权力21

65.学生的医药及牙科检查21

66.寄宿便利21

第五章 评估与考试22

67.对学生的评估 22

68.考试 22

69.有关考试的禁令 22

第六章 高等教育23

70.部长对高等教育负责23

71.禁止设立高等教育机构23

72.刑罚23

第七章 私立教育机构24

73.对私立教育机构的保留条款24

74.私立学校必须遵照国家课程的需要,并且准备学生参加规定的考试24

75.在提供中学后教育的私立教育机构教导的科目24

76.制订条例以监督及管制教育水平的权力24

77.由大学等所颁发的学位或其他资格的课程和训练的限制25

78.法令其他规定对私立教育机构的施用25

第八章 教育机构的注册26

第一节 教育机构的注册26

79.所有教育机构必须注册26

80.注册名册26

81.临时注册证书26

82.注册26

83.教育机构校址的更换27

84.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27

85.拒绝注册一所教育机构的通知27

86.广告及其他的禁令27

第二节 注册的取消28

87.取消一所教育机构注册的理由28

第三节 董事与雇员的注册28

88.所有董事与雇员必须注册28

89.董事及雇员的注册28

90.拒绝注册一位董事或雇员的理由29

91.拒绝注册一位董事或雇员的通知29

92.对一名董事或一名雇员注册被拒绝的上诉29

93.总注册官将一名董事或一名雇员从名册中除名的权力29

94.董事与雇员的引退30

95.通知从名册中除名的人士30

96.对被除名的上诉30

97.移交注册证30

第四节 学生的注册30

98.学生的注册30

第五节 总注册官对教育机构的视察31

99.视察工作必须不时进行31

100.总注册官在视察受注册教育机构时的权力31

101.对未经注册教育机构校舍的检查31

102.关闭未注册教育机构的权力31

第九章 教师的注册33

第一节 教师的注册33

103.教学禁令33

104.教师名册33

105.一名教师注册的申请33

106.总注册官拒绝一名教师注册的权力33

107.拒绝教师注册的通知34

108.对教师注册被拒的上诉34

109.教师的注册34

110.在给予通知后取消注册34

111.上诉34

112.从名册中除名35

113.有关教师注册的过渡性规定35

第二节 教学执照35

114.教学执照的发出35

第三节 杂项35

115.移交教师注册证书35

116.调任教师负责呈报36

第十章 学校监督团37

第一节 督学团37

117.总督学的职责37

118.学校督学的建议权力37

119.关于学校督学训令的限制37

120.学校督学的报告37

第二节 总则38

121.学校督学的一般权力38

122.总督学可以授权教育官员代为行事38

第十一章 财政39

123.有关部长的保留条款39

124.资助拨款与固定资本拨款必须受到规定条件等的约束39

125.部长冻结或取消任何拨款的权力39

第十二章 上诉40

126.部长经调查后对上诉须作出决定 40

127.调查委员会的权力 40

128.律师不能出席调查委员会会议 40

129.向调查委员会供证 41

第十三章 条例42

130.部长制定条例的权力 42

131.对违反条例的刑罚规定 43

第十四章 犯罪与刑罚44

132.涉及教育机构注册的犯罪与刑罚 44

133.涉及教师注册的犯罪与刑罚 45

134.涉及督学的犯罪与刑罚 45

135.一般刑罚 45

136.调查权力 46

137.没有搜查令而进入的权力 46

138.提控及起诉 46

139.罚款私了的权力 46

第十五章47

140.官员将被视为是政府公务员 47

141.场所的要求规定 47

142.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的收生 47

143.豁免教育机构的权力 47

144.特别委员会 47

145.通知的递交及其他 48

第十六章 过渡时期与废除法令49

146.某些教育机构名称的更改 49

147.职业中学必须成为国民中学的一份子,直至取消为止 49

148.对现有教育机构的资助 40

149.有关赞助宗教教学的保留条款 40

150.有关某些豁免教育机构等的保留条款 41

151.有关已经注册的教育机构、董事或雇员的保留条款 42

152.中央局的解散 44

153.捐助金的管理 45

154.涉及董事或董事会的条文适用于个别董事及整个董事会 45

155.废除 46

156.财政部长的权力46

附则 52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