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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2007年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2007年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43/31701431.jpg)
-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03672382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463页
- 文件大小:16MB
- 文件页数:481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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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3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
第3条 职权原则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4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4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4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5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5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5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7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7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7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7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8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2
第二章 管辖18
第18条 职能管辖18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34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34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36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36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36
第24条 地域管辖37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42
第26条 指定管辖43
第27条 专门管辖44
第三章 回避47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47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51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52
回避决定的效力52
回避的复议52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5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6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57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57
第33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60
第34条 指定辩护61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65
第36条 辩护人的权利65
第37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69
第38条 辩护人的义务72
第39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72
第40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72
第41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4
第五章 证据76
第42条 证据及其种类77
第43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84
第44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85
第45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85
第46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87
第47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87
第48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87
第49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88
第六章 强制措施88
第50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89
第51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93
第52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101
第53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103
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107
第55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07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后果110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15
第58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18
第59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22
第60条 逮捕的条件122
第61条 拘留的条件128
第62条 异地拘留、逮捕129
第63条 扭送130
第64条 拘留的程序130
第65条 拘留的期限131
第66条 提请逮捕132
第67条 批捕权133
第68条 审查批捕133
第6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41
第70条 不批捕的异议143
第71条 逮捕的程序145
第72条 逮捕后的处理147
第73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47
第74条 羁押逾期后变更强制措施150
第75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51
第76条 侦查监督151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52
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52
第7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58
第八章 期间、送达160
第79条 期间及其计算160
第80条 期间恢复161
第81条 送达161
第九章 其他规定162
第82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62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164
第83条 立案的机关164
第84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164
第85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166
第86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167
第87条 立案监督171
第88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176
第二章 侦查17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80
第89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180
第90条 预审180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81
第91条 讯问的主体181
第92条 讯问的时间、地点181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181
第93条 讯问的程序181
第94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181
第95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181
第96条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权利182
第三节 询问证人195
第97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195
单独询问原则195
第98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95
第99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196
第100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197
第四节 勘验、检查197
第101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197
第102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197
第103条 执行勘验、检查197
第104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197
第105条 人身检查198
第106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198
第107条 复检、复查198
第108条 侦查实验198
第五节 搜查199
第109条 搜查的对象200
第110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200
第111条 搜查证200
第112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201
第113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201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201
第114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01
扣押物证、书证的管理201
第115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207
第116条 扣押邮件、电报208
第117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209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209
第118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216
第七节 鉴定216
第119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219
第120条 鉴定的程序221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221
第121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及其处理222
第122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223
第八节 通缉224
第12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224
第九节 侦查终结226
第12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26
第12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28
第12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28
第12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29
第12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230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230
第129条 侦查终结231
第130条 撤销案件234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36
第131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237
第132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238
第133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40
第134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240
第135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40
第三章 提起公诉244
第136条 公诉权246
第137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48
第138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51
第139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252
第140条 补充侦查253
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 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253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253
第141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56
第142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261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261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261
第143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263
第144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264
第145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265
第146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266
第三编 审判271
第一章 审判组织271
第147条 合议庭组成271
第148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273
第149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27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76
第一节 公诉案件276
第150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276
第151条 开庭前的准备281
第152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285
第153条 出庭支持公诉286
第154条 开庭289
第155条 法庭调查292
第156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295
第157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299
第158条 休庭调查301
第159条 调取新证据303
第160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04
第161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307
第162条 评议、判决309
第163条 宣告判决313
第164条 判决书314
第165条 延期审理315
第166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316
第167条 法庭笔录317
第168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317
第169条 审判监督318
第二节 自诉案件321
第170条 自诉案件范围321
第171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323
第172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325
第173条 反诉327
第三节 简易程序327
第174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28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30
第17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332
第177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333
第178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333
第179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333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35
第180条 上诉的提起335
第181条 抗诉的提起336
第182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341
第183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342
第184条 上诉的方式342
第185条 抗诉的方式344
第186条 全面审查346
第187条 审理方式348
第188条 检察人员出庭352
第189条 二审后处理356
第190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357
第191条 重审的事由358
第192条 重审的程序359
第193条 对裁定的二审359
第194条 重审审限359
第195条 二审程序359
第196条 二审审限366
第197条 二审效力367
第198条 对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36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377
第199条 死刑核准权377
第200条 死刑复核程序378
第201条 死缓核准权385
第202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386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387
第203条 申诉的提出387
第204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395
第205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396
第206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399
第20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406
第四编 执行407
第208条 执行的依据407
第20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408
第21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408
第21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409
第212条 死刑执行程序410
第21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413
第214条 监外执行416
第215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426
第216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427
第217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427
第218条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430
第219条 罚金的执行432
第220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433
第221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提出433
第222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441
第223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442
第224条 执行的监督442
附则450
第225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450
附录451
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颁行后发布的司法解释总名录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