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1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1](https://www.shukui.net/cover/6/31915623.jpg)
- 杜万华主编;陈裕琨,缪蕾副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出版社
- ISBN:9787010158815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970页
- 文件大小:145MB
- 文件页数:1041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PDF下载
下载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观点全集 1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总论1
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
2.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公正6
3.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9
4.推进审判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13
5.进一步规范证据的审查与运用15
6.推行小额诉讼等制度,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效率24
7.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27
8.完善制裁规定,维护正常诉讼秩序32
9.完善执行异议、复议制度,规范民事强制执行33
10.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38
第二章 管辖44
1.管辖权依法确定后,不因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发生变化而改变44
2.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问题47
3.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裁判机制48
4.诉的合并对级别管辖的影响52
5.法院可以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同时一并处理原告资格问题56
6.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56
7.要求履行或解除合同案件以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57
8.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60
9.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支持62
10.被告同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的处理62
11.下级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63
12.对级别管辖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64
13.受诉法院应以裁定形式依职权移送没有级别管辖权的案件65
14.审理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67
15.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情形67
16.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不可超越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70
17.公民经常居住地起算时间不以领取《暂住证》为标准70
18.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离婚案件的管辖72
19.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4
20.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75
2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76
22.指定或变更监护关系案件中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77
23.“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指原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78
24.遗产案件专属管辖冲突的处理79
25.专属管辖不可排斥当事人仲裁协议80
26.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81
27.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名为企业资产,实为投资者权益,不属不动产,不应适用专属管辖82
28.协议管辖的适用83
29.身份关系解除后有关财产争议可以适用协议管辖87
30.管辖协议的合意撤销及限制87
31.管辖协议对未签署协议的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的特殊情形88
32.约定“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90
33.约定“在起诉方法院起诉”的效力93
34.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效力95
35.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效力96
36.违反公平性的管辖协议无效99
37.管辖协议违反级别管辖的处理100
38.当事人约定级别管辖的效力101
39.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由原约定法院管辖103
40.新旧合同变更后管辖的认定104
4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104
42.消费协议格式管辖条款效力106
43.管辖协议约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变更时管辖法院的确定107
4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108
45.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111
46.既提起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应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111
47.关于移送管辖期限的规定112
48.指定管辖的程序规定113
49.责任竞合案件的协议管辖114
50.变更后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117
51.第三人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117
52.裁定管辖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119
53.专门管辖可以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120
54.对法院主管提出的异议不构成管辖权异议的客体120
55.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时限121
56.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纠正122
57.被告适格与否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124
58.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处理125
59.二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对一审法院不当受理案件的处理126
60.合同履行地的确定129
61.合同未实际履行时的合同履行地确定133
62.买卖合同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应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136
63.代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137
64.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140
65.连环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143
66.购销合同风险转移地非合同履行地145
67.对购销合同特殊履行地的理解147
68.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内容确定管辖权的情形150
69.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以合同名称确定管辖的情形154
70.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管辖权争议案件中的认定158
71.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的管辖161
72.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62
73.未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管辖法院165
74.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非以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时,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166
75.主合同或担保合同分别协议约定不同管辖法院的处理167
76.因主合同发生纠纷,应以主合同确定管辖170
77.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171
78.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权173
79.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履行地178
80.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79
81.拖欠电话费纠纷按租赁合同纠纷定性并确定管辖180
82.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181
83.将不具备诉讼地位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规避法律争夺管辖的处理183
84.居间合同的履行地为居间行为地185
8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管辖186
86.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基本义务履行地188
87.代位权诉讼的管辖191
88.债权人对境外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192
89.撤销权诉讼的管辖194
90.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196
91.期货纠纷案件管辖权198
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管辖204
93.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206
9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210
95.混合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210
96.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211
97.票据纠纷的管辖212
98.委托理财案件的管辖215
99.债权转让时管辖协议的适用216
100.侵犯名誉权案件的管辖223
101.虚假网络宣传行为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25
102.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管辖权228
103.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229
104.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管辖231
105.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232
106.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侵权纠纷的管辖233
107.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的管辖235
108.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管辖238
109.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239
110.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240
111.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241
112.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案件的管辖246
113.因许诺销售而引起的侵犯专利权案件的管辖247
114.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248
115.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249
116.侵权以外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250
117.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251
11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255
119.消费者使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扣押地不属于据以确定管辖的“查封扣押地”258
120.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58
121.在境外出售假冒署名美术作品纠纷案件的管辖261
122.涉及诉前措施和证据保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63
12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264
12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民事案件管辖权266
125.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管辖270
126.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271
127.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的管辖272
128.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引起民事诉讼的管辖273
129.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274
130.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276
13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78
132.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80
13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管辖281
13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辖283
13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285
136.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85
137.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286
138.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287
139.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289
140.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290
141.海事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291
142.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案件的管辖291
14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292
144.因共同海损提起诉讼的管辖292
145.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的管辖293
146.申请海事强制令等的管辖293
147.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应由海事法院受理294
148.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295
149.股东增资行为的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299
150.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301
151.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管辖302
152.涉灾案件的管辖304
153.合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305
154.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导致管辖法院变化307
155.管辖权争议期间抢先作出判决的处理308
156.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管辖310
157.涉军案件的管辖310
第三章 回 避312
1.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312
2.审判人员因违反“廉洁公正”等应当回避的情形313
3.审判人员任职回避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回避315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317
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诉讼主体317
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国有银行一般不可成为被告318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地位319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商业银行债权后诉讼主体的变更321
5.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权322
6.合同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325
7.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327
8.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依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327
9.工程队被注销工商登记后,工程队负责人以承包方负责人身份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330
10.企业未经清算即终止的,由其主管机关作为诉讼主体331
11.商事合同纠纷中的第三人332
12.保证合同纠纷当事人337
13.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的诉讼地位339
14.不应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340
15.经鉴证的合同发生纠纷不宜追加鉴证机关为诉讼第三人342
16.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343
17.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追加第三人344
18.按揭银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346
19.按揭贷款合同借款人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引发纠纷时开发商的诉讼地位347
20.因包销而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349
21.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353
22.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欠付工程款纠纷当事人354
23.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359
24.运输合同诉讼主体的认定360
25.实际承运人申请追加订约承运人参加诉讼,由法院根据审理案件需要决定363
26.实际托运人享有的诉权363
27.旅客选择无过错承运人提起客运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66
28.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行为提起诉讼368
2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追加被告的问题370
30.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诉讼当事人371
31.原告申请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期间可以适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间372
32.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害名誉权案件的被告373
33.死者人格权受侵害其近亲属有权起诉375
34.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损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382
35.死者近亲属当事人地位的列写383
36.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提起诉讼或放弃起诉权利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诉权384
37.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赔偿义务范围386
38.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387
39.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390
40.利害关系人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致其受损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393
41.虚假验资诉讼当事人393
42.监护人的诉讼地位396
4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398
44.诉请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无须通知被扶养人参加诉讼399
45.债权人以债权受侵害为由起诉不具原告资格400
46.第三人侵权案件中的被告402
47.共同侵权案件中的被告404
48.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406
49.受害人在对方当事人对其受损害事实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具有诉讼主体资格407
50.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第三人409
51.著作权人能否提起诉讼应遵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约定410
5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412
53.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419
5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案件的当事人419
55.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421
56.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当事人423
57.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424
58.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425
59.因企业承包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纠纷的诉讼主体426
60.因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428
6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起诉的诉讼主体433
62.劳动争议仲裁遗漏当事人的处理435
63.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出资人应列为当事人437
64.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438
65.提起婚姻无效请求的主体范围439
66.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440
67.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441
6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443
69.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445
70.委托理财案件的当事人446
71.存单纠纷案件的当事人447
72.期货公司拒绝代客户主张权利,客户可直接起诉交易所,期货公司为第三人447
73.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448
74.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449
75.撤销权诉讼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时应另选一个法定代表人应诉449
76.合营企业可以起诉股东承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450
7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在合资企业不起诉情形下可行使诉权451
78.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决议纠纷可以受理452
79.股东对公司决议提起确认效力之诉,应由不服公司决议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无效或者撤销之诉455
80.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诉讼456
81.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案件的适格被告457
82.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459
83.股东诉讼的适格被告464
84.其他股东和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的法律地位465
8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467
86.公司原股东无权提起知情权诉讼468
87.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不予受理469
88.公司监事不能以其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知情权诉讼470
89.股东知情权诉讼中不可列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470
90.股东资格诉讼的被告471
91.债权人不宜代行他人权利提起股东资格诉讼472
92.解散公司诉讼的当事人473
93.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前,应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475
94.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清算组成员477
95.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者财产权益时无须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478
96.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依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478
97.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可以原企业名称进行诉讼481
98.公司的承继性问题483
99.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484
100.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485
101.法人成员瑕疵出资时的诉讼主体497
102.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问题;裁判文书的效力分为对人效力和对事效力498
103.旅游者个人可以起诉旅游合同499
104.可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500
105.法院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可应当事人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503
106.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505
107.撤销权诉讼当事人506
108.“其他组织”诉讼主体的确定507
109.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513
110.保险人分支机构诉讼地位514
111.农户代表人诉讼516
112.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518
113.业委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522
114.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诉讼主体资格532
115.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533
116.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536
117.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538
118.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539
119.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541
120.银行信托部超越职权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列其主管单位为第三人542
121.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具有合同主体资格543
122.人民法院通知已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诉后工商部门在行政干预下又将已撤销的单位予以恢复时的当事人543
123.当事人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均被撤销应将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列为当事人545
124.不服政府对山林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将另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545
125.受损房屋于诉讼期间被买卖和转让,原房屋所有人作为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损害赔偿546
126.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550
127.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单位和人员551
128.涉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553
129.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554
130.追加必须共同诉讼人的程序556
131.共有财产权受侵害时的诉讼主体558
13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559
13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560
134.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享有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561
135.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程序563
136.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564
137.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的方式566
138.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567
139.诉讼代理人应提交的材料568
140.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569
141.以当事人工作人员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569
142.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570
143.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问题574
144.外国人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问题574
145.审判人员一般不宜担任委托代理人576
146.代理律师可以代表境外当事人在起诉书上签章576
147.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可以担任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577
第五章 证 据579
1.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起诉证据579
2.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581
3.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一般分配规则584
4.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593
5.法院的举证指导义务595
6.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596
7.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及“新产品”认定598
8.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600
9.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605
10.物件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06
11.抛掷物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07
12.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09
1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10
1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11
1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12
16.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13
1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14
18.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615
19.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616
20.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620
2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举证责任622
22.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623
23.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28
24.交易习惯举证责任承担629
25.格式条款举证责任承担630
26.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631
27.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632
28.交货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634
29.结算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636
30.债权凭证对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力637
31.签收人的认定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638
32.违约金纠纷举证责任分配639
33.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640
34.构成表见代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642
35.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决定不当的举证责任分配644
36.加班费的举证责任645
37.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47
38.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48
39.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649
40.虚假验资诉讼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650
41.委托理财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52
42.期货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53
43.股票被盗卖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分配659
44.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661
45.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663
46.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认定664
47.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665
48.对于混淆误认的举证证明666
49.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667
50.著作权与邻接权等的权利证明668
51.驰名商标认定的举证责任670
52.音像制品制作者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674
53.互联网下载图片证据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674
54.消极确认诉讼举证责任分配675
55.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678
56.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和事实审查标准679
57.欠缺借款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685
58.负有举证义务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686
59.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87
60.夫妻债务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88
61.父母请求子女返还出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693
62.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695
63.善意取得举证责任分配696
64.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698
65.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举证699
66.船舶碰撞责任比例的举证责任701
67.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审查704
68.瑕疵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707
69.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708
70.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举证责任711
7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711
72.保险人询问证明的举证责任及推翻712
73.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714
74.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责任716
75.法院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直接作出判决并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718
76.境外证据应履行的证明手续724
77.对外文书证或资料的审查728
78.证据材料的编号及法院收据729
79.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733
80.申请调取证据的期限和程序740
81.债权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法院调查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的证据741
82.证据保全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741
83.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744
84.鉴定程序的启动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748
85.当事人申请鉴定与人民法院的审查职责752
86.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754
87.超出当事人约定范围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758
88.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758
89.鉴定意见超过载明的有效期时证明力的认定760
90.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761
91.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缺乏充分理由反驳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765
9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认定768
9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要求770
94.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782
95.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辅助方法785
96.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鉴定问题787
97.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查明789
98.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认定的鉴定问题790
99.企业资产评估问题792
100.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793
101.举证时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795
102.商事审判中举证期限及法院依职权取证801
103.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802
10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及反诉时的举证期限805
105.法官释明权的适用806
106.二审中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814
10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815
108.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815
109.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816
110.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后对于同案的其他当事人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间817
111.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817
112.发回重审案件的举证期限818
113.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程序的衔接818
114.新证据的认定及举证期限的确定821
115.当庭提出新证据的处理831
116.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决定主持质证832
117.当事人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834
118.证据交换后提出的反驳新证据应再次进行交换质证835
119.经过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836
120.证人的适格性840
121.证人作证的申请、传唤846
122.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及请求权的实现方式850
123.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855
124.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时的替代作证方式859
125.证人具结及对证人证言的要求862
126.证人作伪证的处理864
127.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866
128.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869
129.“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872
130.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原则873
13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875
132.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877
133.食品药品合格证明效力的认定878
134.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879
135.无著作权认证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著作权归属证明的证据资格及审查判断881
136.对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判断881
137.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据效力884
138.“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及正当性的认定885
139.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规则889
140.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891
14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有权申请鉴定891
142.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不构成鉴定程序违法892
143.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892
144.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证明力895
145.“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896
146.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912
147.商事诉讼的证明标准913
148.当事人双方举证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914
149.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916
150.民事诉讼中采信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则919
151.法官对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920
152.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923
153.当事人伪造、变造签章时对合同文本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924
154.不能仅以盖章与签字的先后作为认定合同真伪的证据925
155.诉讼上的自认规则925
156.当事人向法庭提交“情况说明”后又撤销的条件931
157.未采用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不能用自认规则予以否认932
158.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自认935
159.妨碍举证的推定938
160.举证妨碍的规范对象包括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946
161.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949
162.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其拒绝接受询问的后果949
163.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950
164.禁反言的规制952
165.最佳证据规则954
166.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证据的审查956
167.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实施自有方法抗辩的审查959
168.直接证据的运用及司法推理的进行960
169.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对亲子鉴定的处理962
170.抗灾案件对证据的处理969
171.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侵犯商业秘密时,不可以证据保全形式取得并作为判断侵权依据969
第六章 期间、送达971
1.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971
2.台湾同胞起诉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公民之间债务的可予受理972
3.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973
4.立案时间的计算974
5.审理期限的计算975
6.结案时间的确定975
7.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976
8.民事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977
9.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977
10.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978
11.立案庭将案卷移送审判庭的期限979
12.法院专递适用范围980
13.法院专递的机构与效力981
14.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982
15.邮寄送达的六种情形985
16.邮寄送达的核对制度987
17.公告送达方式、内容988
18.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991
19.在送达前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适用留置送达992
20.留置送达的证明方式993
21.数个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可只送达至其一996
22.适用电子送达应注意的问题997
23.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后果1000
24.涉灾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时的送达1001
第七章 调 解1002
1.民事诉讼调解原则1002
2.民事诉讼调解保密原则1005
3.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应有具体授权1006
4.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无效1007
5.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1011
6.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1013
7.适用先行调解程序应遵循的规则1016
8.先行调解与相关调解制度的关系1018
9.做好诉前调解工作1020
10.立案调解制度1021
11.调解适用的诉讼阶段1023
12.答辩期满前的调解1025
13.案件上诉期间法院不能另行组织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1026
14.调解组织的适度社会化1028
15.调解协议内容的开放性1029
16.案外人可以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1030
17.调解书的生效时间1033
18.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1035
19.达成调解协议后无须再撤诉1037
20.原告撤回对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另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调解书的制作1038
21.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1039
22.对股东与被告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的审查1040
2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应注重调解1041
24.以判决形式对案件部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对未到庭参与调解协议当事人的利益作出裁判1043
25.各方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部分未达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裁判1046
26.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允许一定的灵活性1047
27.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合法性1052
28.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生效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1054
2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调解1055
30.对委托人同代理律师在委托合同中限制委托人行使调解等诉讼权利的约定不予保护1056
第八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1058
1.提供保全担保的数额1058
2.保全担保可以采用的形式1060
3.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保管1062
4.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否使用问题1063
5.对担保物的保全,不影响担保物权优先受偿1064
6.上诉期间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1066
7.二审、再审中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1068
8.申请执行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1069
9.采取行为保全的条件1070
10.需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形1072
11.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1073
12.行为保全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074
13.行为保全的申请人1075
14.诉前保全的程序1076
15.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1078
16.行为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限1079
17.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1079
18.诉前保全申请的管辖不受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约束1082
19.受诉法院不因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而取得案件管辖权1083
20.保全措施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衔接1085
2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与受理案件法院不一致的处理1086
22.因诉前财产保全造成损失引起诉讼的管辖1088
23.对保全措施救济程序的规定1089
24.先予执行程序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1091
25.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的处理1092
26.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保全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1093
2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1094
28.不能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1095
29.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097
30.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1100
31.知识产权案件严格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1101
32.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1102
33.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的受理条件1103
34.诉前临时措施的具体实施1104
35.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可以申请复议1105
36.诉前禁令的管辖1106
37.对于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临时措施的适用1108
38.强制清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1110
39.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1110
40.票据纠纷案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1112
41.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采取保全措施1113
42.劳动争议案件中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114
43.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1114
4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1116
45.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1117
46.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1117
47.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保全1118
48.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原有的保全措施1119
49.对债务人退出破产程序时原保全措施及时恢复1120
50.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财产保全1121
第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123
1.异地拘留执行程序1123
2.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而申请复议的期间1124
3.支付令送达未满十五日拘禁债务人违法1125
4.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不得逐级变更由行为人的上级机构承担责任1126
5.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1128
6.对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的制裁1131
7.逃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制裁1132
8.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137
9.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有涂改、损毁、抽取行为的处理1139
10.上诉期间将涉案标的物转让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1140
第十章 诉讼费用1142
1.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1142
2.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1143
3.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减半收取1144
4.抗诉案件当事人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1145
5.抗诉再审案件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1145
6.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1146
7.股东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受理费1147
8.不良资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1148
9.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的案号和受理费1150
10.涉农及涉军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1150
11.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费的合理分担1151
12.诉讼费用承担不能作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内容1152
13.有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的不按撤诉处理1153
14.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1154
15.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1155
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1156
1.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1156
2.立案阶段“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1163
3.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1165
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受理1166
5.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的不当得利之诉应予受理1167
6.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案件亦适用《纪要》规定的不良债权受让人以国有银行为被告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之诉1170
7.破产债权核销后追偿之诉的受理1174
8.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不予受理1175
9.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其起诉1180
10.因占有使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1181
11.企业经营者依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合法权益案件应予受理1182
1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应予受理1182
13.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应予受理1184
1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1187
15.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应予受理1190
16.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起诉,不予受理1191
17.就探望权问题可以单独起诉1192
18.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1194
19.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生存的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1195
2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应予受理1195
21.依新情况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应作为新案起诉1196
22.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1198
23.办理离婚登记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理条件1200
24.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1202
25.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起诉1205
26.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产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1207
27.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后再次起诉作为新案受理1209
28.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权利受侵犯提起诉讼的条件1210
29.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1210
30.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受理1211
31.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1214
32.违约损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1218
33.特定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219
34.对死者人身权益的延伸保护1220
35.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利受侵害属于赔偿范围1222
36.侵权诉讼终结后再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予受理1223
37.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不予受理1224
3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1227
39.人事档案被丢失要求补办及赔偿经济损失应予受理1227
40.被强制拍卖财产的权益人可以对拍卖机构提起侵权之诉1229
41.就公证书的效力不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1234
42.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具有可诉性1235
43.以公证机构行使职责不当造成损失起诉的应以民事案件受理1236
44.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237
45.公证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冲突的处理1239
46.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1240
47.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禁止诉讼的效力1247
48.知识产权案件的受案范围1249
49.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1249
50.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受理1251
51.专利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1254
52.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1256
53.涉及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1257
5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受理1258
55.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1259
56.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不予受理1260
57.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发纠纷的受理1262
58.企业名称之间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1263
59.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的案由1265
60.对侵权行为人变更其原侵权技术方案后的新实施行为可以起诉1266
61.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1267
62.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1267
63.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范围1269
64.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受理1274
65.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受理1274
66.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1276
67.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1276
68.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278
69.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应予受理1279
70.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因认购股权资格引发的诉讼不予受理1281
71.法院以公司股东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纠纷应予受理1282
72.因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纷争应作为公司纠纷案件受理1283
73.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1283
74.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和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之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1284
75.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1287
76.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处理1292
77.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不予受理1294
78.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1296
79.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297
80.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向法院申请清算的应予受理1300
81.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的诉讼1305
82.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1306
83.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308
8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受理或作出裁决,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形1312
85.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1314
86.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1318
87.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1319
88.“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322
89.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1323
90.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1327
91.劳动者凭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1329
92.劳动争议与普通民事纠纷的区别1331
93.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1332
94.劳动者起诉返还证件、档案、押金的应予受理1335
95.应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1338
96.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1340
97.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1341
9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1345
9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予受理1346
100.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反悔起诉的不予受理1348
101.劳动争议终局裁决的认定1349
102.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同时存在的按照非终局处理1350
103.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1354
104.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1355
10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计算1358
106.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的受理1359
107.工伤赔偿案件的受理1362
108.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予受理1364
109.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1364
110.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与国家机关因解除聘用关系发生争议不予受理1366
111.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受理1368
112.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1370
113.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1371
114.企业法人解散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1372
115.对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监督1374
116.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1375
117.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1378
118.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不予受理1381
119.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的受理1386
120.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1388
121.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受案范围1392
122.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提交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1396
123.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受案范围1397
124.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1398
125.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1402
126.旅游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1403
12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1403
1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1410
129.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争议1415
130.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应予受理1418
13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1421
132.村民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因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1424
133.土地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征地补偿费及损失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1426
134.有关村民福利待遇案件应予受理1428
135.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不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1431
136.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受理1433
137.教育纠纷案件的受理1434
138.集资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1435
139.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受理1436
140.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消费者的诉权1438
141.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知假买假者主体资格的认定1439
142.挂靠生产经营食品损害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1440
143.债权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新协议的应当受理1441
144.共同诉讼案件的受理1443
145.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系列诉讼案件的处理1446
146.涉军案件的范围1447
147.对乡(镇)人民政府就民间纠纷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起诉的处理1448
148.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纠纷法院不予受理1449
149.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可再次起诉1450
150.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1451
151.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1453
152.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纠纷的受理1454
153.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房地产权属纠纷1456
154.涉及房改房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结合诉讼请求判断是否受理1460
155.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461
156.因履行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发生争议不可提起民事诉讼1461
157.就未经原始确权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462
158.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463
159.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属法院受案范围1466
160.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1469
161.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1474
162.当事人恒定和诉讼承继原则1475
163.甲地法院受理合同一方当事人追索设备款纠纷诉讼,乙地法院受理对方当事人产品责任纠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1477
164.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1478
165.合同纠纷案件胜诉后判决无法执行,原告又向第三人提出侵权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1480
166.“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相同1482
167.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不属于“重复起诉”1484
168.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不同相对人提起赔偿诉讼1487
169.当事人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1488
170.法院判决没有处理仲裁裁决处理的内容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1493
171.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1495
172.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不应予以支持1497
173.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诉讼,后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碍1498
174.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的承诺引发纠纷属于受案范围1498
175.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争议1500
176.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判断1502
177.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诉讼1505
17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1506
179.消极确认诉讼的受理1507
180.基层供销社产权整体转让纠纷可予受理1509
181.反诉受理标准1512
182.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的处理1516
183.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1519
184.执行拍卖合同不具有可诉性1520
185.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受理问题1525
186.涉灾案件的受理问题1525
187.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范畴1528
188.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的受理1529
189.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问题1535
190.原告起诉之诉因与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因果关系1539
191.新民事诉讼法规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条件1542
192.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辖问题而是受理问题1542
19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可诉性1544
194.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重新起诉1545
195.诉讼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1545
196.被保险人实际获赔不足部分可再诉保险人1547
19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1548
198.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的限制1548
199.本诉撤诉后对反诉的影响1549
200.当事人缺席案件的审理1550
201.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1551
202.涉灾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更换1552
203.涉军案件合议庭的组成1553
204.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审理1553
205.离婚案件和无效婚姻宣告案件的审理顺序1557
206.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1558
207.劳动者、用人单位均起诉同一裁决的应当并案审理1562
208.将诉讼客体合并审理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1562
209.原告在起诉状直接列写第三人的处置1564
210.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各自独立的借款合同的,该诉讼的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1565
211.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1566
212.不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委托付款与买卖纠纷不应合并审理1567
213.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1568
214.原告依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1569
215.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1570
216.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法院应通知利害关系人1572
217.技术合同案件审理中涉及权属或侵权纠纷的处理1574
218.撤销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1574
219.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合并审理1575
220.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1575
221.无效婚姻案件不予准许撤诉1576
222.法院适用先予执行裁定解除合同后,不得再准许当事人撤诉1577
223.开庭审理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之间的关系1578
224.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期限1579
225.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诉讼程序1581
226.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1582
227.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中止、终结1585
22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具有稳定性非中止诉讼的理由1586
22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1587
230.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中止审理1589
231.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对侵犯专利权民事诉讼的影响1590
232.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应中止审理1590
233.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而破产程序尚未终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又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中止审理1592
234.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分别制作裁判文书1596
235.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内容1598
236.判决结果或理由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1599
237.当庭宣判案件的裁判文书的送达1599
238.人民法院对查阅申请的审查处理1600
239.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规则1604
240.裁判文书不可以引用宪法规定1607
241.民事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608
242.经审查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裁判说理依据1611
243.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冲突的处理1612
244.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调整1613
245.引用法律条款时的表述1614
246.诉讼阶段被告履行了义务但原告坚持诉讼的处理1616
247.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617
248.被告主体有误的应驳回起诉1621
249.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的处理1622
250.民事判决主文中罚息计算方法的表述1626
251.借款纠纷案件判决主文中利息计算1627
252.判决书落款日期以签发之日为准1628
253.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应实体判决1628
254.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1629
255.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1630
256.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处理1634
257.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应当分别审理1636
258.借款人涉嫌或构成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民刑分离”司法处理原则1650
259.民间借贷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的条件1651
260.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后原查封措施应予解除1652
261.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后的处理1653
262.协调解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争议的方法1653
263.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诉讼程序1654
264.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财产侵权赔偿应予受理1657
265.刑事上未经追赃对民商事案件受理的影响1660
266.名誉权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1662
267.存单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处理1663
268.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不影响法院对民事纠纷的审理1665
269.刑事生效裁判可以作为判定民事行为的依据1666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1667
1.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667
2.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1671
3.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1674
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被告未到庭,原简易程序中被告的辩解和提供的证据可作为判决依据1676
5.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1677
6.简易程序送达方式的简便1680
7.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书面确认制度1683
8.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1684
9.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不利后果1685
10.留置送达的范围、条件及其例外情形1687
11.邮寄送达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必然联系1688
12.民事简易程序可适用简便方式传唤1689
13.适用简易程序受15天答辩期的限制1690
14.简易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适当放宽1692
15.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前准备阶段的简便1693
16.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阶段的简便1695
17.民事简易程序适度放宽了当庭举证条件1697
18.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1698
19.调解书生效的条件与时间1699
20.民事调解书的补正1700
21.民事简易程序中对法庭记录的特别规定1701
22.法官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1702
23.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1704
24.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送达及简化1705
25.缺席判决及判决依据1709
26.简易程序对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