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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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法典
  • 罗结珍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 ISBN:7801055063
  • 出版时间:1996
  • 标注页数:520页
  • 文件大小:19MB
  • 文件页数:542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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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卷 有关劳动的规定1

第一编 学徒合同1

第一章至第四章 (略)1

第五章 一般规定1

第六章 学徒培训中心3

第七章 学徒合同6

第一节 定义与法律制度6

第二节 合同条件7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与解除11

第七章(二) 学徒的地位12

第八章 财务规定14

第九章 其他规定16

第二编 劳动合同18

序章18

第一章 一般规定19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专门规则20

第一节 定期合同20

第二节 不定期劳动合同的解除28

第三节 解除合同的后果37

第四节(一)应服兵役的人,应履行预备役义务的青年,重召服役的人适用的特别规则38

第四节(二)对作为国民议会或参议院候选人或当选成员的受薪雇员的特别规则39

第四节(三)对体力不适于其工作的受薪雇员的特别规则40

第五节(一)妇产保护及儿童教育41

第五节(二)对发生工伤事故及患有职业病的受薪雇员的特别规则48

第五节(三)创建企业假,一年期休假51

第六节 内部规章,对受薪雇员的保护以及纪律惩戒权55

第三章 男女职业平等59

第四章 临时工作62

第一节 一般规则62

第二节 有关劳动关系的专门规则65

第三节 监督规则72

第四节 其他规定73

第五章 转包工75

第六章 担保76

第七章 雇主团体77

第八章 居间人协会79

第三编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80

第九章 为自然人提供服务80

第一章 适用范围81

第二章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的性质及效力81

第一节 共同规定82

第二节 部门集体协定及行业与跨行业协议86

第三节 企业集体协定与协议87

第四节 对受薪雇员少于11人的企业的特殊规定90

第三章 可能扩大适用范围的协定与协议以及扩大适用范围的程序91

第一节 可能扩大适用范围的协定与协议91

第二节 扩大适用范围的程序95

第四章 具有工商性质的公营企业与公立机构的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98

第五章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的适用99

第六章 国家集体谈判委员会100

第七章 最后条款102

第四编 工资102

序章 男女取酬平等102

第一章 各行业应增至之最低工资10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4

第二节 最低月酬金106

第二章 加班、交通补贴、某些实物福利的转换108

第三章 工资的支付108

第一节 工资支付方式108

第二节 工资债权优先权与担保110

第四章 工资的扣减117

第四节 其他规定117

第三节 关于支付工资的诉讼时效117

第五章 雇主拖欠的报酬的扣押与转让118

第六章 已婚妇女的工资120

第七章 关于小费监督与分配的特别规则120

第八章 员工小卖部120

第五编 罚则121

第一章 学徒合同121

第二章 劳动合同122

第一节 劳动合同、内部规章122

第二节 临时工作123

第三节 转包工124

第六节 收贿受贿125

第五节 雇主团体125

第四节 担保125

第七节 侵犯制造秘密126

第三章 集体劳动协定与协议126

第四章 工资127

第一节 工资127

第二节 工资扣减127

第三节 员工小卖部127

第二卷 劳动规章128

序章12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28

第二节 国家改善劳动条件协调处129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0

第一编 劳动条件130

第一章 录用年龄130

第二节 雇用儿童表演节目及流动性职业、雇用儿童作广告及服装表演模特132

第二章 劳动时间1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5

第二节 可以选择上班时间的工作136

第三节 加班时间141

第四节 关于青年劳动者的规定148

第三章 夜班148

第一节 有关妇女的规定148

第二节 关于青年劳动者的规定150

第一章 周休息151

第二编 休息与休假151

第三节 对面包行业的特殊规定151

第二章 节日158

第一节 一般规定158

第二节 关于五月一日的特别规定159

第三章 年休假159

第一节 休假之权利159

第二节 假期之长短160

第三节 休假补贴162

第四节 带薪假期基金管理处164

第五章 无报酬的假期165

第一节 青年活动干部及青年活动主持人培训假165

第四章 产妇及哺乳期妇女的休息165

第二节 工人教育假166

第三节 互助性休假167

第四节 行使代表职务假167

第六章 因办理家庭重大事务请假168

第三编 卫生、安全及劳动条件169

序章 一般预防原则169

第一章 一般规定171

第二章 卫生182

第三章 安全182

第四章 有关妇女及青年劳动者的特别规定186

第五章 为卫生与劳动安全,进行建设活动时适用的特别规定187

第六章 卫生、安全、劳动条件委员会189

第四编 劳保医生197

第五编 劳动社会性服务199

第六编 罚则199

第一章 劳动条件,在表演节目及流动性职业中雇用儿童,在广告与时装表演中雇用儿童作模特199

第二章 休息与假期(空缺)201

第三章 卫生与安全201

第四章 劳保医生205

第五章 劳动社会性服务205

第三卷 职业介绍与就业206

第一编 职业介绍206

序章206

第一章 公立职业介绍所206

第一节 协助公立职业介绍所的组织206

第二节 就业供需情况的发布与公告207

第三节 在求职人员名单上登记208

第四节 国家就业管理局210

第五节 地方行政当局的作用210

第六节 其他规定211

第二章 私人职业介绍211

第一节 免费职业介绍211

第二节 收费职业介绍212

第三节 共同规定213

第二编 就业215

序章 劳动力流动情况申报215

第一章 因经济原因裁减人员216

第一节 国家就业基金228

第二章 国家就业基金228

第二节 在就业协议范围内,为受薪雇员适应工作变化而给予的帮助239

第三节 部分失业240

第二章(二) 有关非全时工作的规定240

第三章 适用特定类型的劳动者就业的规定242

第一节 对残疾人劳动者、残废军人及类似人员的安置就业义务242

第二节 对残疾人劳动者的专门规定247

第三节 省残疾人劳动者、残废军人及非战斗人员委员会254

第四节 社会残疾人255

第五节 强制性雇用“一家之主”255

第四章 兼职、打黑工256

第一节 兼职256

第二节 打黑工257

第三编 男女职业平等最高顾问委员会260

第一章 (废止)260

第二章 男女职业平等最高顾问委员会260

第四编 对外来劳动力以及对本国劳动力的保护261

第一章 对外来劳动力的专门规定261

第一节 外国劳动者261

第二节 国际移民局264

第二章 保护本国劳动力(废止)265

第五编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265

第一章 保证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收入265

第一节 保险制度266

第二节 互济制度268

第三节 特别制度270

第四节 维持替代性收入权益272

第五节 管理机构273

第六节 其他规定274

第二章 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有关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保险补贴的协议制度275

第三章 特别规定277

第六编 罚则278

第一章 职业介绍278

第二章 就业278

第一节 有关特定类型的劳动者、残疾人劳动者就业的规定278

第二节 兼职与打黑工279

第四章 对外国劳动力与对本国劳动力的保护281

第三章 国家就业管理局(空缺)281

第五章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284

第四卷 行业团体、雇员代表事宜、雇员参与及分红制度285

第一编 行业工会285

序章285

第一章 工会的法律地位285

第一节 目的与设立285

第二节 民事能力286

第三节 工会联合会288

第二章 在企业内行使工会权利289

第一节 一般规定289

第二节 工会分会290

第三节 工会代表292

第三章 工会标记298

第四节 关于在公营企业内行使工会权利的补充规定298

第二编 员工代表299

第一章 适用范围299

第二章 权限与权力301

第三章 组成与选举304

第四章 运作310

第五章 员工代表的解聘312

第六章 一般规定314

第三编 企业委员会314

第一章 适用范围314

第二章 权限与权力317

第三章 组成与选举328

第四章 运作333

第五章 机构委员会与企业中心委员会339

第六章 解雇员工代表的条件341

第七章 改善劳动条件344

第八章 社会性总结344

第九章 集团委员会346

第四编 分享红利与参与(废止)349

第五编 经济、社会、工会培训349

第一章 经济、社会、工会培训假349

第二章 对将要行使工会职责的受薪雇员进行经济、社会与工会方面的培训的方式351

第六编 受薪雇员表达意见的权利352

第一章 关于受薪雇员表达意见的权利的共同规定352

第二章 关于公营部门的企业与机构内受薪雇员发言权的补充规定355

第七编 受薪雇员基金356

第八编 罚则357

第一章 行业工会357

第一节 工会的法律地位357

第二节 企业内工会权利的实施及工会标记357

第二章 员工代表357

第三章 企业委员会358

第四章 职工分享红利与参与(空缺)358

第五章 工人教育与工会培训(空缺)358

第六章 受薪雇员的发言权359

第五卷 劳动冲突360

第一编 个人冲突、劳资调解委员会360

第一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权限与机构360

第二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362

第三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举366

第一节 选举权、被选举权、选举名册的制定366

第二节 投票、劳资调解委员的上任、补充选举368

第四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地位370

第五章 调解室、判决室、紧急审理室373

第六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理案程序374

第七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管辖权以及对其裁决提出的上诉376

第一节 管辖权376

第二节 上诉权的行使376

第三节 异议377

第四节 向上诉法院上诉377

第八章 回避378

第五节 向最高法院上诉378

第九章 (空缺)379

第十章 劳资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开支379

第十一章 (略)380

第十二章 最后条款(废止)380

第二编 集体冲突380

第一章 罢工380

第一节 一般规定380

第二节 公营部门内进行罢工381

第二章 有关解决集体劳动冲突之程序的一般规定382

第三章 调解3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383

第二节 某些公共机构与依章程设立的公共企业内实行的调解384

第四章 中间人调停385

第五章 仲裁387

第一节 仲裁387

第二节 最高仲裁法院388

第六章 最后条款388

第三编 罚则389

第一章 单独个人冲突——劳资调解委员会389

第二章 集体冲突389

第六卷 对执行劳动立法与法规的监督391

第一编 监督部门391

第一章 劳动巡视员391

第二章 劳动医疗巡视396

第二编 雇主的义务397

第一章 监督部门400

第三编 罚则400

第二章 雇主的义务(空缺)401

第七卷 对某些行业的特别规定402

第一编 能源——采掘业402

第一章 采矿场、采石场402

第一节 劳动条件402

第二节 卫生与安全——医疗服务402

第二章 矿工代表404

第一节 井下矿工代表的职责、管区、选举、特别规定404

第二节 矿场地面常任代表413

第一章 家庭劳动者4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414

第三节 共同规定414

第二编 加工工业414

第二节 劳动合同(空缺)417

第三节 工资417

第四节 争议的解决419

第五节 有关农业的特别规定420

第六节 卫生与安全420

第二章 对织布、络纱、裁剪、印染、漂白与上浆等作业工种有关工资协定的规定421

第一节 织布与络纱421

第二节 裁剪、印染、漂白与上浆421

第一章 对因天气反常失去工作的从事公共建筑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的补偿金422

第三章 (废止)422

第三编 公共建筑与工程施工422

第二章 建筑业与公共工程行业的带薪假期(空缺)424

第四编 交通运输业与通讯业425

第一章 运输业间断性劳动者(空缺)425

第二章 海员425

第三章 港口装卸企业的员工426

第五编 推销代表427

第六编 记者、艺术工作者、模特430

第一章 职业记者4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430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431

第三节 报酬与休假433

第四节 专业身份证434

第二章 艺术家、作家、作曲家、文学家434

第一节 给予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帮助(空缺)434

第二节 节目表演艺术工作者:合同、报酬435

第三章 模特438

第七编 住宅楼的看门人与雇员、家庭雇员、保育员441

第一章 住宅楼的看门人与雇员441

第二章 家庭雇员443

第三章 保育员4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444

第三节 对私法法人雇用的人的特别规定446

第二节 对个人雇用的人员的特别规定446

第一章 特殊类型的劳动者449

第八编 对特定类型的劳动者与企业的规定449

第二章 零售食品店分店的非受薪雇员经理管理人450

第三章 巴黎中央菜市场451

第四章 (略)453

第九编 罚则453

第一章 能源、采掘业453

第一节 采矿场及采石场453

第二节 矿工代表453

第二节 对织布、络纱、裁剪、印染、漂白、上浆等方面违反工资规定的验证方法454

第三章 建筑业与公共工程454

第一节 家庭劳动者454

第二章 加工工业454

第四章 交通运输与通讯(空缺)455

第五章 推销代表455

第六章 记者、艺术工作者、模特455

第一节 职业记者455

第二节 艺术工作者、作家、作曲家、文学工作者、节目表演艺术工作者456

第三节 模特456

第七章 (空缺)456

第八章 (空缺)456

第二章 劳动合同(空缺)457

第一章 学徒合同457

第三章 集体协定(空缺)457

第八卷 适用于海外省的特别规定457

第一编 关于劳动的协议457

第四章 工资458

第一节 各行业应增至之最低工资458

第二节 有关小费分配的特别规定(空缺)458

第二编 劳动规章458

第一章 劳动时间458

第二章 劳保医疗服务459

第三编 职业介绍与就业460

第一章 关于外国劳动力的特别规定460

第二章 就业460

第一节 保护本国劳动力460

第八编 罚则461

第二章 劳动规章461

第一章 关于劳动的协议(空缺)461

第二节 鼓励青年流动461

第四编至第七编 (空缺)461

第三章 保证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收入461

第三节 兼职与打黑工461

第三章 关于外国劳动力的特别规定462

第九卷 在经常教育范围内开展继续职业培训463

第一编 职业培训的机构466

第二编 职业培训协定与合同467

第一章 职业培训协定467

第二章 职业培训合同472

第一节 培训假:共同规定473

第三编 受薪雇员在培训方面享有的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473

第一章 个人晋级与培训假473

第二节 培训假:对持有定期劳动合同的人的特别规定478

第三节 专业能力评估总结假481

第四节 其他假期483

第二章 企业培训计划485

第三章 受薪雇员的集体权利486

第四编 国家给予的帮助488

第一章 国家对职业培训行动给予的帮助488

第二章 因某些受薪雇员参加培训,企业需要代岗人员时,国家对此给予的帮助490

第五编 雇主对发展继续职业培训的参与491

第一章 至少雇用10名受薪雇员的雇主对培训的资金参与491

第二章 受薪雇员人数不足10人的雇主对培训的资金参与497

第三章 独立劳动者、自由职业与非薪金制职业的成员对职业培训的资金参与499

第四章 间断性雇用节目表演的受薪雇员的雇主的资金参与500

第六编 对职业培训实习人员及其社会保障给予的资金帮助501

第一章 对职业培训实习人员给予的资金帮助501

第二章 职业培训实习人员的社会保障504

第七编 有关国家及地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规定505

第八编 交替性职业培训507

第一章 交替性就业合同507

第二章 由国家资助组织的职业培训实习512

第九编 对继续职业教育的监督、其他规定、罚则514

第一章 对继续职业教育的监督514

第二章 其他规定517

第三章 罚则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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