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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选编 1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 著
  • 出版社:
  • ISBN:
  • 出版时间:1982
  • 标注页数:520页
  • 文件大小:17MB
  • 文件页数:556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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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1

婚姻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1980年9月10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说明(节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武新宇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问题的通知(1981年2月21日)10

关于发布《婚姻登记办法》的通知11

婚姻登记办法(国务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同年11月11日发布)12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1950年4月30日)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1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19

婚姻登记办法(195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6月1日内务部公布)64

内务部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1955年8月12日)66

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1980年12月10日)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传要点(1980年10月)7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1950年4月30日)7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1950年6月26日)81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85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关于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1951年12月25日)88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9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日)92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1953年2月18日)96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1953年3月19日)102

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07

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总结报告(1953年11月11日)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节录)(1963年8月28日)127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79年2月2日)132

结婚144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回汉及外侨婚姻问题的批复(批复山东省人民法院)144

附:山东省人民法院原呈145

西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法中不应因阶级成份不同而予以限制和干涉的通报(1952年8月18日)14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1953年3月7日)148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早婚问题处理办法的复函(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149

附: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150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堂兄妹结婚问题的批复(1953年6月3日)151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复湖北、江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1953年7月14日)151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天主教徒结婚问题的批复(1953年8月3日)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1月8日)1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一方与第三者结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1日)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为纠正婚姻登记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8年3月1日)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收到判决书,须待对方收到判决书,过了上诉期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另行结婚问题的复函(1955年2月12日)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1958年4月5日)157

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1956年3月31日)1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7月26日)158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问题的批复160

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处理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原则的通知(1950年11月25日)161

内务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1950年12月13日)162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问题的复示(1951年1月22日)163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报告1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汉通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8月25日)1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2年8月22日)166

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婚姻情况介绍167

公安部对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解决部分劳教人员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1962年3月13日)1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1963年8月31日)1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罪犯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不应允许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1日)174

法制委员会关于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的分子要求结婚登记问题的解答(1953年12月11日)175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的老婆要求与农民结婚问题的解答1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消婚约时应否返还聘礼问题的复示(1951年5月24日)177

中央司法部关于“聘金”或“婚礼”处理原则的批复(1951年6月22日)17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的指示信(1951年10月8日)180

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聘金或聘礼的几个疑义及早婚如何处理的问题181

重婚183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1950年10月23日)183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法施行前重婚处理原则(1952年8月5日)184

中央司法部关于现役革命军人重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2年)185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处理重婚、纳妾、童养媳案件的时间界限问题(1953年6月25日)(1953年6月25日)186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1953年12月22日)1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188

离婚190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干部离婚案件处理办法的批复(1951年11月10日)190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妾”提出离婚的处理意见(1952年8月21日)191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已办结婚登记后又返悔不愿结婚怎样处理(1953年3月27日)191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未达婚龄的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1日)1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1953年6月22日)193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内务部关于结婚登记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登记应按离婚办理的复函(1954年7月24日)1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5年9月29日)1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摘录)(1956年11月14日)1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6日)1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结婚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26日)198

附: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研字第11633号对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第二项原文199

国务院关于一方逃往台湾其配偶诉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如何予以保护和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3日)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问题的批复(1958年3月21日)201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领取了结婚证而未同居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意见(1957年12月28日)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如何运用的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6日)204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经法院判决的离婚的当事人应否履行登记手续问题的解答(1961年9月8日)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婚姻法第十七条所遇到的问题的复函(1962年10月18日)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函(1963年6月22日)206

醴陵县处理婚姻案件的原则界限207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1951年9月14日)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1958年3月4日)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不通音讯而一方请求离婚问题的复函(1962年8月23日)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1962年12月17日)212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复(1952年5月7日)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1955年5月18日)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1957年8月17日)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16日)216

附:川北人民法院原意见217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理瘫痪、白痴、聋哑者离婚问题的批复(1952年4月21日)217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对山西省人民法院关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慎处理的复函(1953年10月16日)218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麻疯病患者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复函(1953年7月20日)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批复(1953年10月10日)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1975年9月9日)221

人大常委办公厅秘书组关于麻疯病患者治愈后能否准予结婚问题的复函(1975年10月8日)222

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徒刑犯之家属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指示(1951年3月31日)223

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反革命未决犯之配偶要求离婚应暂不作判决的批复(1951年8月9日)224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重大反革命罪犯的配偶提出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51年8月21日)225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劳改罪犯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意见(1953年5月28日)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1955年12月6日)227

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批复云南省华侨事务处关于逃亡国外地霸反革命分子国内配偶提出离婚问题处理意见(1954年8月5日)227

司法部关于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犯的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批复(1956年1月10日)229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劳改犯配偶提出离婚案件应征询劳改犯意见的联合通知(1956年9月22日)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17日)231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动教养人员离婚问题的请示(1956年)231

最高人民法院对几年来未与配偶或家庭通讯又查无下落的劳改犯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57年10月16日)232

政务院关于各地处理过去已离婚而未带产问题的原则23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执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1951年7月7日)234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1952年12月24日)235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早已离婚妇女补请带走财产问题几项原则的批复(1953年7月)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高级社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离婚案件土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的通报(1956年9月5日)237

附:对高级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离婚案件土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1956年3月3日)2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2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对财产处理如何强制执行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9日)2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4年4月25日)24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纠正绍兴县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婚前财物不当的现象242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女方因通奸经判决离婚是否可请男方再给与生活费的答复246

家庭关系24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247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原报告248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1951年11月2日)2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2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不同民族男女结婚后所生子女应属何族问题的复函(1953年6月15日)250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抚养问题的批复(1953年8月6日)250

附:浙江省人民法院原报告2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志超和他的父亲脱离父子关系应如何办理手续问题的复函(1956年2月29日)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1956年3月30日)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反革命分子的亲生子女请求与其父母脱离亲属关系,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9月15日)253

附: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子女与地主反革命身份的父母脱离关系的问题的请示报告(1956年8月9日)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秀敏所生的小孩应如何断定生父问题的复函(1956年9月25日)2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12月26日)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嫁女儿赡养父母和媳妇赡养婆婆问题的批复(1958年1月27日)256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56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1957年9月20日)2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幼送人抚养的女儿对其生父赡养义务问题的复函(1963年7月4日)2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分子的子女要求与父母脱离亲属关系问题的复函(1964年12月2日)2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1974年5月17日)260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恢复收养子女公证业务的通知(1980年5月10日)261

上海市司法局为办理公证,申报户口的补充通知(1980年9月11日)263

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1971年7月8日)265

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1971年2月27日)265

中央司法部关于土改后所生子女在家庭内是否有土地权及分家问题的批复(1953年3月19日)268

附:山东省人民法院请示原文2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3月21日)2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5年10月18日)270

军人婚姻272

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50年11月16日)272

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所规定之“革命军人”范围的解答275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通知关于《革命军人276

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请参照办理276

附:《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座谈会纪要》276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处理厂矿企业警卫武装干部战士婚姻问题的办法(1952年12月25日)281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信函传递问题的通知(1954年6月22日)282

国务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和干部的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的通知(1961年8月20日)2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复青海、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专区、县公安部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后其婚姻问题是否仍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1955年11月9日)2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1962年1月25日)284

哪些属于军人婚姻285

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北分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包办代订婚约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27日)285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54年1月23日)286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内务部关于办理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1954年1月20日)287

内务部关于革命军人结婚登记的复函(1954年3月18日)2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1962年12月17日)289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报告(1962年11月30日)290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对于现役革命军人与退役革命残废军人离婚案件的291

处理办法及开展爱国拥军教育的指示(1951年4月24日)2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一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1951年6月16日)292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对现役革命军人童养媳提出解除童养关系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26日)293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1951年6月30日)294

最高人民法院对西北分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包办代订婚约问题的复函(1951年12月27日)295

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及取消婚约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及取消婚约问题处理的函(1952年9月8日)296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1953年1月23日)297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革命军人配偶伪造证件骗请离婚及向军委总政治部查询革命军人下落行文问题的通报(1953年月30日)299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被判徒刑停止军籍的军人300

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批复(1953年7月9日)300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1953年7月18日)3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批复(1954年10月12日)302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处理复员转业军人的婚姻问题的批复(1954年10月16日)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的朝鲜人民军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复函(1954年12月28日)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处理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4月4日)3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兵役法颁布后军人婚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6年4月17日)30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的函(1956年6月25日)307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函(1956年6月9日)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的三个问题308

司法部关于处理现役军官离婚案件是否应与部队政治机关联系问题的批复(1956年10月25日)311

司法部关于已经发给服役证但未实行征集入伍的青年的婚约问题的复函(1956年12月11日)312

内务部关于义务兵婚姻问题的处理的复函(1958年4月22日)313

没有军队政治机关的证明信件,地方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军人离婚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工人配偶提出离婚不按军婚处理的批复(1965年12月6日)314

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在朝鲜战争中被俘或失踪之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联合通报(1952年10月17日)315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判准革命军人配偶与在朝鲜战争中被俘、失踪或下落不明之革命军人离婚或解除婚约案件应一律改判的批复(1953年1月22日)316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1953年6月15日)317

军委总政治部、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9月14日)318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319

政治部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的离婚问题的通知(1955年1月5日)319

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处理军属寻找革命军人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1955年6月25日)32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处理失踪军人离婚案件应取得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失踪军人通知书作为证明的联合通知(1956年3月25日)322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认真处理转业建设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查和总结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1962年6月21日)3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1962年12月4日)328

附:中央政法小组会议纪要330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的报告(1963年10月12日)331

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意见报告(1963年11月29日)3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1964年7月24日)334

内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军人婚姻工作的通知(1964年9月6日)3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问题的复函(1965年1月13日)3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77年6月13日)338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1977年4月23日)3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有哪些要求340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1950年11月8日)342

涉外婚姻342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中外籍干部婚姻问题的复函(1951年4月25日)346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外侨相互间及外侨与中国人间婚姻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1951年10月16日)347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1954年6月14日)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王伟钦与泰国妇女沙依颂曾日来的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4月6日)3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公民伊沙也夫与李特特离婚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1956年4月7日)3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妇女与入朝鲜国籍的男方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4月21日)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归国华侨张德山与日籍配偶离婚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25日)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部(函)复关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结婚问题(1957年4月12日)352

内务部关于中国人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结婚审查手续的函(1959年3月3日)353

关于中国妇女与印尼回教徒结婚应注意事项3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联国籍的侨民与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离婚的处理手续问题的批复(1960年7月4日)355

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1964年3月19日)3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批复(1964年7月7日)3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1965年12月6日)35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66年5月12日)358

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1966年5月12日)359

外籍华人与归侨结婚361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1975年2月4日)362

附: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1975年1月17日)36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办理出生、结婚和亲属关系证明书的通知(1978年11月22日)363

国务院批转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和对外答复口径的请示报告(1978年12月26日)364

附: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和对外答复口径的请示报告365

附一: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366

附二: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对外答复口径367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内务部关于女方出国与华侨结婚的意见(1953年7月3日)368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华侨婚姻纠纷问题的指示(1954年4月8日)3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加马来亚民族解放军的华侨之配偶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56年9月17日)372

外交部领事司复驻瑞士使馆关于给华侨办理结婚证明书事(1957年11月19日)373

关于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3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越南的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1980年7月25日)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的批复(1962年3月24日)375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继承等问题的批复(1951年1月18日)377

继承377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之外籍妻子取得中国国籍问题的解答(1951年8月9日)37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女子继承权问题的函复(1951年4月14日)379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有关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1951年4月17日)380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指示顾婉贞等与顾沈氏等分析遗产案件的处理办法”的通报(1951年7月9日)381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寡妇结婚能否带走其所继承的丈夫遗产问题的解答382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的问题的批复(1951年7月18日)3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1951年11月23日)384

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已婚女子继承问题的批复(1951年12月18日)385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共同继承人各自持有的财产应否作为遗产的一部而分割386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华东行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后妇女继承权与托管土地及土地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1953年2月21日)386

附:华东军政委员会报告(1952年9月16日)387

附: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分院报告3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1953年4月8日)389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1953年5月14日)390

西北司法部关于嫁出之女能否返回继承父母遗产问题的答复(1953年)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的批复(1956年9月18日)393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1956年6月28日)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1956年9月20日)394

司法部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的复函(1956年12月24日)3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1958年3月26日)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1962年9月13日)398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请示(1962年4月9日)39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女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1964年2月10日)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初稿)401

资料Ⅰ:有关继承方面的决定、批复、解答的资料403

资料Ⅱ:部分法院关于继承案件处理情况资料412

资料Ⅲ:关于继承问题的资料42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1943年6月15日)439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1945年3月31日)441

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关于继承问题的解答(1949年2月)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5日)444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对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1953年7月14日)445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1958年3月29日)446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1975年7月)446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摘要)447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14日)450

中央外交部关于外侨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1953年1月6日)451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1954年9月28日)452

附: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1954年6月7日)453

外交部关于“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1955年2月14日)455

外交部关于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1955年3月1日)456

附:对各地外事处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456

华侨事务委员会复关于华侨产权继承问题(1963年3月9日)459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件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1963年5月11日)460

外交部领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外人在华遗产案件国外申请继承人应呈交什么证件问题的函(1963年11月5日)461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复关于继承法事(1973年10月19日)46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教育行政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78年5月25日)464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加拿大B.C.省办理遗产继承的几个问题(1978年5月20日)464

解放区婚姻法468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1月26日)468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9月29日)471

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42年4月26日)474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4月23日)477

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婚姻问题的解答(1949年4月13日)479

管辖4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57年3月26日)4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教养院受教养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6日)4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流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1年8月19日)485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4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流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4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64年1月18日)4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流妇女重婚案件和外流妇女重婚后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4年10月23日)4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陪审婚姻案件的通令(1950年8月28日)490

程序4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1956年12月1日)4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区并乡后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的离婚登记所发的离婚证书和经乡调解成立的协议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3日)4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11日)4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有关生活费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给付的裁定不准上诉问题的批复(1957年4月26日)4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处理办法的函(1957年5月7日)4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关系人能否当证人及离婚案件中原告没正当理由传唤二次不到庭应怎样处理的批复(1957年6月22日)4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可由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宜缺席审判的批复(1957年9月20日)4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逃台蒋方人员家属离婚的处理原则及审批程序问题的复函(1959年11月24日)496

附件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1959年8月10日)497

附件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1959年9月11日)4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又提出离婚需经多长时间才能作为新案受理的复函4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罪是否亲告才处理的批复(1963年7月19日)4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重新起诉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11月26日)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1964年5月15日)501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对重庆市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无法传讯如何处502

理问题的批复(1951年12月1日)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浙江省人民法院关于配偶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1954年12月)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居住香港,原告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1955年2月16日)5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复函(1956年12月6日)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邢震北询问他在香港与南净敏所立协议离婚字据是否有法律效力,并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字据证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58年2月24日)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1963年2月25日)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1965年4月15日)508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1974年4月19日)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1974年5月17日)510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华侨离婚问题的批复(1951年3月9日)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1955年5月5日)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转告领馆对邮寄华侨婚姻诉讼文件的意见的函(1956年3月20日)514

内务部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公证认识问题的批复(1956年6月10日)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寄国外华侨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问题(1957年2月7日)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4日)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现侨居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13日)517

最高人民法院、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58年9月5日)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方居住苏联女方提出离婚可以缺席判决等问题的批复(1963年4月28日)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蒙华侨持我国法院离婚调解书向我国使馆申请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1963年12月9日)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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