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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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
  • 郑功成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ISBN:9787504598738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400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416页
  • 主题词:社会保险-保险法-法律解释-中国;社会保险-保险法-法律适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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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

《社会保险法》释义与适用指引16

第一章 总则16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17

第二条 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其功能定位19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水平21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24

第五条 社会保险事业的国家保障与支持职责26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28

第七条 社会保险管理的主管和分工29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主要工作30

第九条 工会在社会保险中的职责31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35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与缴费模式35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组成42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模式45

第十三条 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财政责任48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管理51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确定因素53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给付条件56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待遇60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63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66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义务及其筹资方式71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和领取条件75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76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83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模式83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保障87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义务及其责任分担方式89

第二十六条 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待遇标准91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95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医疗费用支付项目97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制度100

第三十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以及先行支付与追偿103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合同管理以及医疗机构的义务105

第三十二条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114

第四章 工伤保险116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主体117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120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确定124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伤残待遇的条件与程序127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39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项目143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费用项目150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竞合的处理152

第四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与追偿154

第四十二条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补偿和追偿158

第四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的情形164

第五章 失业保险168

第四十四条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缴费模式169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件171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74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设定和要求176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178

第四十九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180

第五十条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183

第五十一条 失业保险待遇的停止188

第五十二条 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91

第六章 生育保险193

第五十三条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与缴费模式193

第五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对象和内容196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的项目198

第五十六条 职工生育津贴的享受情形和待遇199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203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及相关规则203

第五十八条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207

第五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统一征收原则及其实施209

第六十条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制度211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征收职责及告知义务216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确定与结算217

第六十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制度保障218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222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管理和统筹层次223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与政府的补贴责任229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设立和编制管理231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制定程序234

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规则235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236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一般规定240

第七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定242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247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置及经费保障247

第七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职责249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52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规划与建设255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258

第七十六条 权力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职权及其实施259

第七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职责263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265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权限与手段措施272

第八十条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责275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277

第八十二条 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权利及其制度保障279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的争议解决体系281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290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义务的法律责任290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292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294

第八十七条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298

第八十八条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法律责任302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06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310

第九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11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318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320

第九十四条 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刑事责任322

第十二章 附则325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325

第九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327

第九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329

第九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的施行时间331

第二部分《军人保险法》释义3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337

《军人保险法》释义343

第一章 总则344

第一条《军人保险法》的立法宗旨344

第二条 军人保险的项目与适用范围345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347

第四条 军人保险事业的国家职责349

第五条 军人保险的主管、分工与经办349

第六条 军人的军人保险权益350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351

第七条 军人死亡保险的保障范围351

第八条 军人残疾保险的保障范围352

第九条 军人伤亡保险权益的享受条件、程序和标准353

第十条 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排除354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军人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355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资金的国家保障355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355

第十三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适用情形356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标准确定356

第十五条 入伍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356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357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转移接续357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到公务员岗位、自主择业的养老保险办法358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后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养老办法358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358

第二十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缴费359

第二十一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国家补助标准的确定359

第二十二条 入伍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转入359

第二十三条 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360

第二十四条 退役后参加新农合、城居保的转移接续360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360

第二十五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类型、缴费与补助361

第二十六条 从社会保险向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转入接续361

第二十七条 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向地方社会保险的转出接续362

第二十八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362

第二十九条 对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的就业指导培训服务362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363

第三十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项目与管理体制363

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364

第三十二条 军人保险的个人缴费364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拨款纳入国防费预算365

第三十四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365

第三十五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专户存储365

第三十六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和原则366

第三十七条 军人保险基金支出的专款专用366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367

第三十八条 军人保险经办管理的基本制度367

第三十九条 军人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367

第四十条 军人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368

第四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368

第四十二条 军人保险守法的监督检查369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保密职责370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行为的举报投诉与处理370

第八章 法律责任371

第四十五条 军队后勤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71

第四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373

第四十七条 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374

第四十八条 违反军人保险规范的刑事责任374

第九章 附则375

第四十九条 军人服役期间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375

第五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的参照适用375

第五十一条 本法的施行日期375

附录377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里程碑——郑功成教授谈《社会保险法》377

《社会保险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行政管理改革》专访郑功成教授382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立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法制讲座第三十讲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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