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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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下
  • 钱端升等著 著
  • 出版社: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ISBN:7208102341
  • 出版时间:2011
  • 标注页数:781页
  • 文件大小:3MB
  • 文件页数:18页
  • 主题词:政治制度史-中国-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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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下册349

第二编 省制349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351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352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358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358

第一目 巡按使359

第二目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359

第三目 政务厅外之其他组织365

第二项 财政厅367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367

第二目 财政厅之职权368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369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370

第一项 教育厅371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371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372

第二项 实业厅373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373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375

第三项 警务处375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376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378

第四项 省参事会379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379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381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381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382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382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384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386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388

第二项 秘书处389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389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390

第三项 各厅390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391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394

第四项 各专管处局397

第一目 保安处398

第二目 警务处399

第三目 卫生处399

第四目 统计处400

第五目 社会处400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400

第七目 地政局401

第八目 会计处401

第九目 人事处(室)402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403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403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403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404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406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408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412

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418

第一节 省最高军政机关418

第一项 概论418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419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422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422

第一项 巡阅使422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423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426

第二项 护军使426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426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权427

第三项 镇守使427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428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429

第四项 绥靖主任429

第一目 绥靖主任公署之组织429

第二目 绥靖主任之职权430

第三章 省议会433

第一节 省议员433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433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434

第二目 初选举435

第三目 复选举439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441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442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442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443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444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447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447

第一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447

第二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推选449

第三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任期450

第四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权利与义务450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451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会议451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453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455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455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457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462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464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467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467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468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469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470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471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472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473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474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477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477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478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478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480

第一节 道制480

第一项 道之存废480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481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483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487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487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487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488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489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490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490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491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492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493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494

第一项 概论494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497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497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属500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502

第四目 战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之合并组织503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503

第三编 县制511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513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513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513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514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515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515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516

第三项 民十以后之县组织法规517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组织法规518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518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规518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521

第四项 二十七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523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527

第四节 总述528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531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531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531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532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534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长536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536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537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长538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538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540

第二节 秘书543

第三节 局与科544

第一项 局546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546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局548

第二项 科554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554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科555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558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行政人员之任用558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行政人员之任用559

第五节 县参事会561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561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562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562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562

第一项 县政会议562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564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564

第一项 县佐565

第二项 县征收机关566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567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569

第一目 委员会569

第二目 其他各机关574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584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585

第一项 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585

第一目 县议员585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588

第三目 县议事会之职权589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议会590

第一目 县议员590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593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593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参议会595

第一项 民二十后广东省之县参议会596

第一目 县参议员596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597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598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598

第一目 县参议员598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601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602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602

第一目 县参议员603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605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606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610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611

第一项 普通法院611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厅611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察厅612

第三目 地方分庭613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613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614

第一目 审检所614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614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615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司法机关616

第一项 普通法院616

第一目 地方法院616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618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618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621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621

第二节 民十前后晋滇等省县之下级组织622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622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624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626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631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632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638

第一项 “剿匪”省份县之下级组织638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638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638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639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642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642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后663

第四编 市制681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683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685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685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685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686

第一目 董事会686

第二目 议事会687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688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688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689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690

第一项 市之地位690

第二项 市之组织691

第一目 行政机关691

第二目 立法机关691

第三目 市审计处693

第三节 各省宪中之市制693

第四节 市自治制694

第一项 市之地位694

第二项 市之组织695

第一目 执行机关695

第二目 立法机关696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697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697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698

第一项 市之地位698

第二项 市之组织699

第一目 执行机关699

第二目 立法机关700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700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市制702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702

第一项 市之地位703

第二项 市之组织706

第一目 执行机关706

第二目 立法机关710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717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721

第三节 三十二年市组织法724

第一项 市之地位725

第二项 市之组织725

第一目 执行机关725

第二目 立法机关726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726

第四节 市临时参议会728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732

第一节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733

第二节 隶属于省政府之市745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758

附录 已裁废之市759

参考书目(一)764

参考书目(二)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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