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 本书编写组编写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 ISBN:7801289161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481页
  • 文件大小:16MB
  • 文件页数:512页
  • 主题词:物权法-法律解释-中国

PDF下载


点此进入-本书在线PDF格式电子书下载【推荐-云解压-方便快捷】直接下载PDF格式图书。移动端-PC端通用
种子下载[BT下载速度快]温馨提示:(请使用BT下载软件FDM进行下载)软件下载地址页直链下载[便捷但速度慢]  [在线试读本书]   [在线获取解压码]

下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

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基本原则3

第一条——物权法的立法宗旨3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

第二条——物和物权的种类5

第三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原则7

第四条——物权保护原则8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9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11

第七条——物权限制原则12

第八条——特别法优先原则13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14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14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4

第十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6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7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18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19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时间20

第十五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21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22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的效力23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25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26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27

第二十一条——虚假登记、错误登记的责任29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收费30

第二节 动产交付31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变更时间31

第二十四条——特殊动产的登记32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33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34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35

第三节 其他规定37

第二十八条——因司法、仲裁、行政征收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37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39

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39

第三十一条——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40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41

第三十二条——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41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44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45

第三十五条——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请求权48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和更换请求权50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51

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合并适用与侵害物权的责任体系52

第四章 一般规定55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的概念及权能55

第二编 所有权55

第四十条——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关系58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财产特殊保护59

第四十二条——不动产征收60

第四十三条——耕地特殊保护制度63

第四十四条——财产征用65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67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67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矿藏、水流、海域的所有权69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70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71

第四十九条——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71

第五十条——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72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73

第五十二条——国家对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所有权74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财产权75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财产权76

第五十五条——国有股权78

第五十七条——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责任80

第五十六条——国有财产不可侵犯80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的客体82

第五十九条——须经农民集体决定的事项83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84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86

第六十二条——集体财产公开义务87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可侵犯88

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89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90

第六十六条——私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91

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投资收益权92

第六十八条——法人财产权93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财产权94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95

第七十条——业主专有权和共有权95

第七十一条——业主专有权的限制97

第七十二条——业主共有权的限制98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共有设施100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车库和车位101

第七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04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其表决方式105

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禁止与例外108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撤销110

第七十九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和公开112

第八十条——共有部分的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113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的选任与更换114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的职责116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权117

第七章 相邻关系119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19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121

第八十六条——相邻用水、排水关系122

第八十七条——相邻通行关系124

第八十八条——不相邻动产利用关系125

第八十九条——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126

第九十条——相邻环保关系127

第九十一条——相邻损害防免关系128

第九十二条——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损害赔偿129

第八章 共有130

第九十三条——共有的种类130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132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133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的管理134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的处分135

第九十八条——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136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137

第一百条——共有物的分割方式139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和优先购买权140

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的对外关系和内部关系141

第一百零三条——按份共有的推定143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145

第一百零五条——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准用146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的条件147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47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152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54

第一百零九条——遗失物拾得人的返还、通知、上交义务155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的通知、公告义务156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对遗失物的保管责任157

第一百一十二条——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权利人的承诺履行义务158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160

第一百一十四条——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参照适用161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163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的取得164

第三编 用益物权167

第十章 一般规定167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167

第一百一十八条——特许物权169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171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172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征收、征用影响用益物权的补偿173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保护海域使用权175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保护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177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181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181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生产经营权利182

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限183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确认185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87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变更登记效力189

第一百三十条——调整承包地的禁止和例外191

第一百三十一条——收回承包地的禁止193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的征收和补偿195

第一百三十三条——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7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的承包经营199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00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200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202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204

第一百三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207

第一百三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209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12

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的义务217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归属219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220

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及其期限221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22

第一百四十六条——“房随地走”223

第一百四十七条——“地随房走”225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提前收回的补偿226

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227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29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231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233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233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转让的法律适用235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237

第一百五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238

第十四章 地役权239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的一般规定239

第一百五十七条——地役权设立合同242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登记244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246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的义务247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249

第一百六十二条——他物权人对既存地役权的承受251

第一百六十三条——设立地役权须经既存他物权人的同意253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255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257

第一百六十六条——地役权不因需役地分割而分割258

第一百六十七条——地役权不因供役地分割而分割260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消灭的情形262

第一百六十九条——地役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265

第四编 担保物权267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267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267

第一百七十一条——担保物权法定主义及反担保269

第一百七十二条——担保合同及其无效的责任分担272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274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277

第一百七十五条——债务承担对第三人担保责任的影响278

第一百七十六条——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方式280

第一百七十七条——担保物权的消灭情形282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284

第一百七十九条——一般抵押权284

第十六章 抵押权284

第一百八十条——抵押财产的范围288

第一百八十一条——浮动抵押292

第一百八十二条——房、地一并抵押295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不得单独抵押297

第一百八十四条——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298

第一百八十五条——抵押合同及其内容302

第一百八十六条——绝押合同的禁止306

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登记308

第一百八十八条——动产抵押登记310

第一百八十九条——浮动抵押的登记312

第一百九十条——抵押财产出租与抵押权的关系313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315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的从属性316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权人的保全权319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放弃与变更322

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324

第一百九十六条——浮动抵押的确定328

第一百九十七条——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330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的分配333

第一百九十九条——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实现334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新增建筑物的关系335

第二百零一条——实现抵押权不得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337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的行使期间339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340

第二百零三条——最高额抵押权340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342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343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344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347

第一节 动产质权348

第二百零八条——动产质权的一般规定348

第十七章 质权348

第二百零九条——禁止流通物不得质押350

第二百一十条——质押合同的内容351

第二百一十一条——流质契约禁止355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生效时间357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358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擅自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359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360

第二百一十六条——质权人的保全权362

第二百一十七条——擅自转质责任364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后果365

第二百一十九条——质权的实现366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的质权行使催告369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变现价款的分配370

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额质权371

第二节 权利质权372

第二百二十三条——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372

第二百二十四条——债权证券出质376

第二百二十五条——出质的债权证券先于主债权到期时的处理377

第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378

第二百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380

第二百二十八条——应收账款出质382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对动产质权规定的准用383

第一百七十八条——物权法较担保法的优先适用383

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384

第十八章 留置权384

第二百三十一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牵连性386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得留置的情形388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价值与债务的相当性389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391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392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的行使393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的留置权行使催告396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变现价款的分配397

第二百三十九条——留置权的优先效力398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的消灭399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401

第五编 占有401

第十九章 占有401

第二百四十二条——使用占有物的损害赔偿责任403

第二百四十三条——占有财产的返还请求权404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财产代位物的返还405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保护请求权407

附则410

第二百四十六条——统一登记制度的授权性规定410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法施行时间411

第三部分415

附录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15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