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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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7503663227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253页
  • 文件大小:10MB
  • 文件页数:287页
  • 主题词:刑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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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二条 任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三条 罪刑法定2

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3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4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5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5

第十二条 溯及力6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6

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6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6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7

第二章 犯罪7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7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8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8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8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9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9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9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11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11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11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12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12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13

第三节 共同犯罪13

第二十六条 主犯14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15

第二十七条 从犯15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16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17

第四节 单位犯罪17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17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18

第三章 刑罚18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18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18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18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18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19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19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20

第二节 管制20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20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21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21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21

第三节 拘役21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21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22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22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22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22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22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23

第五节 死刑23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24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24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25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25

第六节 罚金25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25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26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26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27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27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28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28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29

第八节 没收财产29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29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29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29

第一节 量刑29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29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30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31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32

第二节 累犯32

第六十七条 自首33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33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33

第六十八条 立功34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35

第四节 数罪并罚35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36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37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38

第五节 缓刑38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39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39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39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39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40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41

第六节 减刑41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42

第七十九条 程序42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42

第七节 假释42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43

第八十二条 程序43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43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43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43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44

第八节 时效44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45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46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46

第五章 其他规定46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46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47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47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48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48

第九十五条 重伤48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48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48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49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49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49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50

第二编 分则50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50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50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50

煽动分裂国家罪50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51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51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51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51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52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52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5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53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5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54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54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4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55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56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56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57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7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7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58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5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58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58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5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60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61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62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62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62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63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63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6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65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65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66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66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66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6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66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68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68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9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69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70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71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71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71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71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72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73

第二节 走私罪73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75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75

第一百五十四条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76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77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77

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77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78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78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79

第一百六十一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80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8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81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8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2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83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8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8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8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85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8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86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86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87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88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89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90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90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9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92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92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93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9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95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96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97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97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98

第一百八十八条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99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99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00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101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101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10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03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103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104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10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106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10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108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110

第一百九十九条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110

第二百零一条 偷税罪111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11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11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112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112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3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14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15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15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16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117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117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117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1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118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118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18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119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119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120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20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121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122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22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22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122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123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124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125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125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26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2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127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127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128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28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128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129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130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131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132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133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134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135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136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137

第二百四十二条 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3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138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138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38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139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140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140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4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141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41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141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141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142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142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142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143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143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强奸罪143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144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144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145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45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146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147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148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149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15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151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151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152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153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15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154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15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155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156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15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156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157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157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158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158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159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159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159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9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59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160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160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161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61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162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162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63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164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164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164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164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164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165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165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166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166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166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16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166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67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67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168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168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168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169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70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170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171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171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171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172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17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173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73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174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74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74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175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175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75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176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176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176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176

第三百二十九条 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177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178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78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78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179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179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179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179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80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180

第三百三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180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80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181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182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182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182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183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84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184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85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18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85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187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88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89

第三百五十条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189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190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190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191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191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91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191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192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92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193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194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195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195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195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95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196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界定197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197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197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98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98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198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99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199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199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200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200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200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200

第三百七十六条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200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201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201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201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201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201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01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202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204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205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206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206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206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207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208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208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209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209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210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210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211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11

第九章 渎职罪211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212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213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215

第四百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15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215

第四百零五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216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216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216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17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17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17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217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18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18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218

第四百一十二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218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19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19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219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220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20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220

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221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221

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221

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221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221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221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221

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222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222

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222

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222

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222

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222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223

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223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223

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224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224

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224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225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25

第四百三十九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225

第四百四十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225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225

第四百四十二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225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225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226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226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226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226

第四百四十八条 虐待俘虏罪226

第四百四十九条 战时缓刑226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226

第四百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227

附则2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口、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48

附录24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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