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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 以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为核心
  • 汤洁茵著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1092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363页
  • 文件大小:179MB
  • 文件页数:382页
  • 主题词:金融业-税法-研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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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导论1

一、问题的缘起1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2

三、本书的研究路径3

(一)研究目标与思路3

(二)本书主要内容4

上篇 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11

第一章 金融市场发展中的税收立法选择11

第一节 税收在金融市场的法律功能选择11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市场税收立法的基本趋势11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基本趋势:金融交易的税负从轻11

(二)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12

二、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正当性分析15

(一)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比例原则审查16

(二)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19

三、走下神坛的金融市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再反思21

(一)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关系的背离: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新定位22

(二)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对税收调节机制的阻断23

四、回归正途的金融税法:量能课税原则的重新确立25

(一)金融市场上的税收功能选择26

(二)金融税法的合法正当性基础:量能课税27

(三)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消除29

五、结语29

第二节 金融交易课税规则生成的路径选择30

一、金融交易课税:税收法定抑或裁量30

(一)税收法定主义在金融领域的相对性31

(二)税务机关的裁量34

(三)金融交易课税的“法定”进程38

二、金融交易课税规范的形式选择——规则抑或标准42

(一)现行金融交易课税的规范形式43

(二)规范形式选择的考量因素46

(三)金融交易课税规范的形式选择50

第二章 金融交易课税方法的理论探索54

第一节 原则还是例外:经济实质主义作为金融一般课税原则的反思54

一、问题的提出:经济实质主义为金融交易课税的普适原则?54

二、经济实质主义在金融交易课税中的适用:构成要件的考察57

(一)商业目的要件的考察58

(二)经济实质要件的考察61

三、经济实质主义解决金融交易课税争议的不足67

(一)类推适用还是经济实质主义?67

(二)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类推适用的有效性分析69

四、法律形式作为金融交易课税的基础74

(一)金融交易的核心是合同/法律权利74

(二)应当受到尊重的金融交易形式77

五、代结语:经济实质主义在金融交易课税中的适用80

第二节 分解还是整体课税:复合金融工具的课税方法选择的追问82

一、分解还是整体课税:复合金融工具的课税争议82

二、分解与整体课税法在金融工具税收立法的实践——以美国经验为例86

(一)可转换/交换债务工具86

(二)可变债务工具88

(三)股权/债权混合金融工具90

三、分解课税法适用的理论反思91

(一)分解课税法的实际操作可行性评析91

(二)整体课税法的适用反思95

四、整体课税法与分解课税法规范化基础的缺失与追寻98

(一)经济实质主义作为规范化基础的质疑98

(二)税收公平原则作为规范化基础的反思101

五、分解或整体课税法作为复合金融工具课税方法的选择103

(一)分解或整体课税法在现行税法框架下的适用范围103

(二)分解法或整体课税法在复合金融工具课税规则立法中的采用104

六、结语107

第三章 金融交易课税一般争议的解决108

第一节 金融交易相关收益的属性辨析108

一、当前各国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立法分歧108

(一)纳税人身份对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影响109

(二)基础资产对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影响110

(三)交易目的对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影响110

(四)不同交易方式下金融交易所得属性的差异111

二、各国金融交易所得属性规则简析112

三、现行金融交易属性区分标准的确立114

(一)以风险为基础的权益型与债权型投资所得的区别114

(二)风险作为确定保险所得的决定性因素116

四、以风险为标准的金融交易所得属性规则的确立117

五、透视法在确认金融交易所得属性中的适用120

第二节 金融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归属121

一、跨境金融交易所得的来源地规则:比较分析122

二、创新金融工具的来源地管辖权的合法化基础125

(一)基于经济连结点理论的探讨125

(二)受益者负担理论128

三、来源地为基础的创新金融工具的所得课税的必要性130

四、衍生金融产品的来源地确定规则135

(一)基础资产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确定标准135

(二)风险所在地标准136

(三)付款人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确定标准137

(四)交易场所所在地作为来源地确定标准138

五、结语139

第三节 金融交易中的税收所有权转移140

一、现行税法中的所有权问题140

(一)所有权与纳税义务的发生141

(二)所有权与纳税义务的课税时点142

(三)所有权与特定税收待遇的取得142

二、新型交易形式的所有权归属所引发的课税争议143

(一)出售回租交易:占有保留形式下的税收所有权归属144

(二)金融衍生交易:收益权转移后的税收所有权归属145

三、当前税收所有权转移的主要争议与评析147

(一)民法形式交付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标准148

(二)经济收益与损失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标准150

(三)经济风险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标准151

(四)处分权与控制权作为税收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准153

四、税收所有权转移标准的确立与适用155

(一)税收所有权转移标准的确立155

(二)税收所有权转移标准的实践适用158

五、结语160

下篇 金融交易课税的制度构建165

第四章 传统金融工具的发展与课税制度的跟进165

第一节 新型投资工具的税法属性再辨析165

一、债权型金融工具与权益型金融工具的税法适用差异及其影响165

(一)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税法适用差异165

(二)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税负差异的影响167

二、日趋模糊的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的界限168

(一)现行税法对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的区别标准168

(二)进一步模糊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投资的界限169

三、权益型与债权型金融工具的判断标准——美国的争议与借鉴173

(一)美国对债权与股权投资判定标准的立法探讨与判例演进173

(二)美国对债权与股权投资判定标准的简要评析175

四、权益型与债权型金融工具分类标准的构建179

(一)关于股权与债权投资区分标准的最新理论发展179

(二)确定税法上股权与债权投资区别的主要因素的基准181

(三)以收益权利/风险水平为核心的判断标准的确立184

五、结语:权益性与债权性投资税法区分的未来发展187

第二节 保险产品与投资型金融工具的税法辨析188

一、兼具保险与投资特性的金融产品引发的税法属性争议188

(一)具有保险特性的基础金融工具——巨灾债券188

(二)具有保险功能的衍生金融产品所得的属性189

二、税法上保险合约的认定标准191

三、具有保险属性的基础金融工具的所得属性的确定193

第三节 特殊投资收益形式及其税收待遇的确定——以股票股息为例194

一、我国当前关于股票股息的课税规则195

二、各国对股票股息的课税分歧197

三、股票股息价值内涵的考察及其税法属性的判定198

(一)股票股息对公司与股东经济地位的影响199

(二)股票股息并不构成一项新的财产价值201

(三)股票股息并非一项已实现的收益203

四、股票形式的股息课征所得税的若干例外204

(一)作为股息分配的股票为其他公司所发行205

(二)其他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股票股息分配205

(三)附带股息支付形式选择权的股票股息分配206

第五章 衍生金融交易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制定207

第一节 基于人力资本投资的股票期权课税制度改革207

一、问题的提出:股票期权的两种不同课税模式207

(一)工资与资本利得之争:中美为代表的股票期权的课税差异207

(二)中美股票期权课税模式的差异分析209

二、股票期权所得的工资属性的反思210

(一)股票期权的工资属性的法律形式考察211

(二)股票期权的工资属性的经济实质考察212

三、从劳动力到人力资本:股票期权的权利内涵215

(一)商品化的劳动力到产权化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价值实现的历史变迁215

(二)股票期权的权利核心是人力资本剩余收益权216

四、基于人力资本投资的股票期权课税模式选择218

(一)股票期权交易过程的再次厘清218

(二)股票期权的最优课税模式选择219

五、结语222

第二节 股指期货所得课税规则的构建222

一、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的可税性分析222

二、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的属性之争225

(一)争议一:股指期货交易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课税225

(二)争议二:股指期货交易按“偶然所得”课税226

(三)争议三:股指期货交易所得属于可免税的“保险赔款”227

三、股指期货交易法律属性的考证228

四、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类型的确定与课税规则的构建230

(一)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类型的确定230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课税规则的构建232

五、结语234

第三节 融券交易课税制度的构建235

一、融券交易的基本架构235

二、融券标的证券交付与返还的纳税义务辨析236

(一)融券标的证券交付导致所有权的转移236

(二)标的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并非应税事项237

三、融券收益税务处理的确定241

(一)融券费用的税法属性的判定241

(二)补偿费用的税务处理243

四、融券方转让标的证券的税务处理246

五、跨国融券交易的国际税法争议250

附:欧美国家融券交易的税务处理252

第六章 结构型金融工具的课税制度的完善253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实现机制的审思与前瞻253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简析253

二、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的理论障碍255

(一)持有人受益权的属性辨析256

(二)基金投资收益的应税属性的判定258

三、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的实现机制之一的考证——直接归属法260

四、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的实现机制之二的探究——合伙企业课税法264

五、税收透明的基金课税模式在国际层面的实施争议266

六、余论: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辨268

(一)投资基金作为营业税等间接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268

(二)投资基金作为所得税等直接税纳税主体资格的确定270

第二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课税规则的缺陷与改进272

一、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架构及主要税收争议273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税收争议及其解决275

三、特定目的机构的纳税义务277

(一)特定目的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义务277

(二)特定目的机构的间接税纳税义务279

四、机构投资者纳税义务的确定280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收益的课税及相关争议280

(二)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益的课税及其争议281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法属性与课税模式选择282

(四)透视法与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所得属性辨析283

五、资产证券化收益的所得来源地285

第三节 投资连结型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与税法规则的跟进286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发展及其交易架构286

二、当前所得税制下的投资连结保险289

(一)死亡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税收待遇及其争议289

(二)累计内部收益的所得课税290

(三)保险期内保险金给付的所得课税292

(四)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支付的个人所得税293

三、投资连结保险的课税方法选择:整体还是分离课税?294

四、投资连结保险税法属性的判定及其税务处理规则295

五、投资连结保险所得的来源地规则298

第七章 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中国税法改革299

第一节 金融市场发展中的所得税法改革299

一、股息与红利的课税299

(一)股息、红利的基本所得税规则299

(二)现行股息、红利的所得税规则的适用争议300

(三)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征管305

二、证券转让收益的课税306

(一)证券转让的基本所得税规则306

(二)证券转让的所得课税规则的适用争议307

(三)证券转让所得的税收征管316

第二节 困境中的金融业增值税转型:基于国外经验的反思319

一、我国金融业的营业税现状评析319

二、金融保险服务系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审思320

三、转型的难题:增值税框架下的金融业税负323

四、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课征的立法尝试与改进:基于各国立法经验326

(一)主导模式:金融服务的免税法326

(二)修正的免税模式:少数国家的立法尝试327

(三)金融服务的全额征税模式:有限的适用与理论探索330

五、可行的选择:金融服务的未来增值税课征模式332

(一)我国对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的考虑因素333

(二)金融服务增值税规则的未来设计334

六、结语336

参考文献337

代后记:已经出发,终将到达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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