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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商事卷 1 第2版
  • 刘德权主编;俞宏雷本卷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510909986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690页
  • 文件大小:373MB
  • 文件页数:727页
  • 主题词:商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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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公司、企业1

(一)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一般原则1

1.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基本原则1

2.企业兼并重组中公司纠纷审理的司法政策5

3.审理公司诉讼案件要注意各方权利的兼顾8

4.公司诉讼的基本形态9

5.公司修改章程不承担继受而来的债务的,应有法律依据,或者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对抗债权人9

6.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公司章程如赋予股东会罚款职权,应明确罚款的标准和幅度10

7.第三人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应负举证责任12

8.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虽存在瑕疵,但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13

9.股东在股东会表决过程中是否滥用股东权利,通过资本多数决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认定14

10.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15

11.公司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与处理原则17

12.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无关,不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查范围18

(二)公司、企业主体资格18

13.企业产权性质的认定18

14.企业的开办单位在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

15.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21

16.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地位22

17.银行分支机构越权从事民事活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4

18.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因其未申报登记而免除民事责任24

19.企业名称前虽冠以开办单位的名称,仍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5

20.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25

21.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27

22.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28

23.未经登记的临时机构被撤销后,其对外发生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如何承担29

24.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其在公司中全部事务的法律效力只能约束本人而不能约束公司31

25.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偿还其个人及个人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属于违反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应当认定无效35

26.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又未得到公司的授权,其行为不能认定是公司的行为36

27.受让人已经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公司全部股权,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协议37

(三)公司设立与对外投资39

28.公司成立后设立协议的效力39

29.设立中公司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9

30.如何认定2005年修订《公司法》实施以前公司对外投资超出限额的效力41

(四)股东出资纠纷41

31.实物出资的评估作价的具体方法包括投资者协商一致41

32.股东实际出资的实物价值已超过其承诺的实物出资价值,且不存在侵害公司财产其他事实,该股东仅依其出资财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2

33.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判断43

34.经营许可证属于禁止流通物,其本身并不具备资产价值,不得计入公司资产总额44

35.股东未按期实际交付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45

36.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认定47

37.股权收购中出资人在不能证明其除注册资金之外还有其他形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收回在公司债权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48

38.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其他股东未分红的情况下,单独给某一股东预期分红,作为买断其股权的对价,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可能性,属于“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50

39.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与公司股东签订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不违反《公司法》第35条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51

40.未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被开办企业的资金属于变相抽逃资金,应在所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53

41.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构成实质上的返还其投资54

42.未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55

43.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不构成抽逃出资56

44.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时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8

45.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不合法,其后的转款行为属于诈骗资金的非法流动,不能认定为抽逃或者挪用62

46.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63

47.公司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诉权64

4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足出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溯及力65

49.公司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本息,该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不因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而免除67

50.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68

51.增资协议的效力问题70

52.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71

5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足出资请求权与追偿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72

54.股东出资瑕疵其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74

55.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文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77

56.金融机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后又划转企业验资账户内注册资金,属于故意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应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范围内承担责任81

57.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是用于基建项目报批而非用于企业验资,因而不应为企业出资不实承担责任82

58.在金融机构为虚假验资人同时又是债权人的情况下其虚假验资的过错不影响出资人在欠资范围内对其承担民事责任85

(五)股东资格纠纷87

59.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原则87

60.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法律效力88

61.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90

6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92

63.审计事务所验资说明不能作为公司确权的唯一依据93

64.借名投资关系中股东资格的认定及责任承担94

65.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72条的有关规定96

66.股东出资瑕疵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97

67.隐名出资股权与瑕疵出资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99

68.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内部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约定,属有效约定100

69.关于公司新增资本时原告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问题应如何处理101

70.为改制公司上市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证券公司,将不符合条件的其总经理之亲属作为战略投资者推荐给拟改制上市公司并签订增资协议,属于在合同合法表面下掩盖了利益输送、损害他人利益等非法目的,增资协议无效,不能依此增资并取得股东资格103

71.股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105

(六)股东知情权纠纷106

7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106

73.股东行使知情权正当目的的判断及查阅账簿范围的确定107

(七)公司盈余分配111

74.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不宜直接作出判决111

75.公司长期不分红,小股东可否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红112

76.上诉人虽提出了盈余分配诉讼请求,但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实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引起,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且目标公司亦没有相应分配决议的情形下,上诉人主张该项“盈余分配”,没有法律依据113

77.资产评股公司已有相应股东会决议情况下,股东退股要求分配已计提5年以上结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可予支持116

78.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的效力118

(八)股权转让121

79.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类型及案由121

80.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确立及补充协议的效力123

8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125

82.将债权转化为股金并转让的,为股权转让而非债权转让129

83.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认定及其与股权置换合同的区分130

84.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132

85.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134

86.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135

87.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136

88.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判断138

89.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141

90.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的效力143

91.股权转让中善意取得的适用144

92.股权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股权的善意取得并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之规定,但可以类推适用146

93.股权转让关系中表见代理的认定148

94.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152

95.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154

96.根据资产评估情况,股权受让方受让股份的价格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形,受让方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转让方称其受托人和股权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154

97.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该债权转让前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55

98.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场外交易行为无效158

99.再审中对未经审批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综合考虑原判决作出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宜轻易否定转让的效力160

100.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协议未办理审批手续,股权置换的条款因不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162

10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止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165

102.虽未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168

103.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意违规采取股权托管的方式以规避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因未获行政审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双方应依同等过错承担损失169

104.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其效力应综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171

105.导致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处理173

106.在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情形下,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合同内容违法因而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175

107.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非采矿权等资产,故不适用《矿山资源法》176

108.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产转让的,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178

109.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不能认定为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179

110.当事人之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别于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180

111.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181

112.双方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182

113.股份转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新旧公司法的,如何适用法律184

114.转让股东撤销对外转让股权时,不得损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185

115.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同意权制度和优先购买权制度规范的性质188

116.股东在相同转让价格时有机会可以受让的情况下没有受让,没有支付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款,不应再享有优先受让权191

117.股权转让合同中共同债权人受偿比例的认定192

118.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一笔款项的用途特定化后,当事人不得单方另行主张其他用途193

119.股东未尽向公司债务人代收欠款的义务,是否应负代为清偿的责任195

120.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在无举牌申请人举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信息变更;举牌申请人在信息变更之后签收载明新信息的相关法律文件并举牌参加交易,应视为清楚并认可产权交易信息的变更195

121.在公开挂牌交易时,出让方需对目标公司自评估基准日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披露,竞买者亦应负有及时审查相关情况的义务,并应对其所作出的竞买决定承担经营及市场风险197

122.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形成一致意思表示,买受人应当依法支付股权转让款200

123.公司股份的价值须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在该基础上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才能体现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愿201

124.股权转让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及放弃的认定203

125.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同意提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协议应予支持206

126.《转让协议书》对股权价款未做约定、且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让人拒绝履行支付股权对价款构成严重违约206

127.股权转让合同不能履行时,转让人退还受让人价款时应一并返还利息,利息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09

128.股权转让方因其自身债务而被查封其拥有的股权,导致其在解封前无法完成股权过户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权受让方有拒绝继续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211

129.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转让方迟延退款的仅应赔偿受让方所付转让款的利息损失212

130.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大部分得到履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13

131.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补充合同被解除,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的相关内容215

132.股权转让合同与重组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独立性,它们不是主从合同关系,可以分别解除218

133.当事人一方对前期合同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前期合同和以其为前提的主合同219

134.未生效合同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亦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221

135.因双方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23

136.能否依约回购、何时回购及回购比例均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在股权回购协议履行的基础已经发生颠覆性变化时,应当认定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和比例履行回购义务的不构成违约225

137.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转让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受到前股东的操控为由主张不承担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的,不予支持226

138.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经履行的判断227

139.公司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228

14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每个股东分别行使表决权231

141.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的确定232

142.特定身份股东的股权继承问题234

14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235

144.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后,出资缴纳义务的承担236

(九)公司决议瑕疵诉讼237

145.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类型237

146.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认定238

147.股东大会在股东未参加的情况下作出转让该股东股份的决议,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239

148.公司关于股利分配决议瑕疵的诉讼240

149.公司解聘经理的事由是否属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241

150.公司未设立董事会情形下产生的董事会纪要并非公司董事会决议,不能代表公司的决定245

151.实务中有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是伪造的,对这种伪造的文件应如何认定248

152.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48

153.诉讼中在法院主持下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250

154.提起公司会议机关决议无效之诉的原告包括公司以外的人252

155.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在被确认无效前,其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及决议是否实际履行而受到影响253

156.公司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有效,应依法予以驳回255

(十)股东代表诉讼256

157.公司法为什么赋予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今后有无进一步的细化规定256

1 58.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归属于公司的专利权申请为个人名下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57

159.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等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258

160.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259

161.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与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260

162.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263

163.只要股东向董事会提出了起诉的请求,董事会不提起诉讼时, 股东就完成了前置程序,就可直接对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提起诉讼264

164.股东代表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266

165.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与撤诉处理267

166.股东代表诉讼后的利益归于公司268

167.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起诉的,属于股东直接诉讼270

168.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应合并审理271

(十一)其他股东权纠纷272

169.股东对于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该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272

170.《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增资股份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此情形作出决议275

17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单方向公司增资的,不能产生减少其他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277

172.设定质权的股权因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出质人持股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79

(十二)公司法人格否认281

173.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原则281

174.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要件284

175.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88

176.多个企业法人系同一住所地、同一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财务报表和账户,管理层和基本职能机构相同,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92

177.子公司有意冒充母公司名义误导合同相对方的行为的效力299

178.子公司的财产、财务等均未与母公司混同的,不应适用法人格否认301

179.公司与他人联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在无合同或者侵权事实的情况下,承担股东公司所欠其他债权人的债务302

180.两个公司虽然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但双方财产独立,交易往来账目清晰,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和经营实体,不应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303

181.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304

182.关联公司在借款关系中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构成共同债务人关系,共同承担偿还该笔贷款的法律责任304

183.“双重职务身份”并不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不应仅以两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自然人,便认定两公司的人格合一305

184.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307

185.生效判决确认当事人人格混同的,除非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308

(十三)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纠纷309

186.公司关联交易的判断标准309

187.国有企业集团与所属关联公司的隶属关系,不能作为一方当事人请求关联公司向国有企业集团申报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312

188.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连环买卖合同的特征,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316

189.关联企业对相关货物进行回购,转售方获取差价且不承担风险系“以签订买卖合同为名,进行企业间借贷”318

190.公司陈述认可其与股东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公司陈述不予采信319

(十四)公司担保320

19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320

192.《公司法》第16条及第121条规定的性质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321

193.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及效力问题的基本思路324

194.1999年《公司法》未明确禁止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保证人以此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不予支持328

195.在公司章程并未明确规定一定额度以下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331

196.保证人存在高管违法犯罪及相关决议被判决无效等事实,但不影响其对外已形成的担保关系331

197.公司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33

(十五)其他公司纠纷334

198.印章、证照持有纠纷如何适用法律334

199.同一人兼任多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同的私章是否分别代表不同的企业法人,属于内部关系,对外并无法律约束力336

200.公司滥用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37

201.企业重新注册和更名,成立新的法人资产是从原法人主体承接而来,其承担前一主体债务的责任不免除338

202.公司合并虽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但所有股东均同意且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合并有效339

203.企业分立后新设立的各企业对分立前的债务责任应如何承担341

204.公司部分财产与债务同时转让的行为为公司分立342

205.股东与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343

206.公司股东与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344

207.有限公司可以由其股东租赁经营346

208.股东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债权人约定由公司代他人偿还债务的无效347

209.整体承接被清理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债权债务的,具体承担债务时不应区分证券与非证券业务349

210.在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分业经营前的债务应如何划分350

(十六)公司解散与清算354

211.审理公司清算案件中权利人的保护354

212.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354

213.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效力,不能以此否定公司被撤销登记之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356

214.企业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357

215.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365

21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设立的留守处负责人在贷款核对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否表明公司对于该贷款核对单载明的贷款本息数额的重新确认366

217.企业法人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367

21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372

219.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定程序381

220.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事由的把握383

221.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386

222.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391

223.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393

224.公司未清算前,投资款返还问题的处理394

225.公司清偿债务后注销前可以将其债权分配给股东395

226.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398

227.公司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诉讼的关系399

228.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400

229.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的认定402

230.是否存在违法清算的举证责任分配402

231.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申请启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查的听证会程序403

232.被申请人的异议程序是审查的必经程序404

233.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异议的审查405

234.应当对驳回强制清算申请的适用期间作出合理的限制407

235.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是否允许撤回408

236.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议事机制408

237.公司解散诉讼期间,法院依股东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在法院判令公司解散的判决生效后,不宜马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409

238.《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410

239.公司无法清算的认定和处理413

240.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是否免除清算义务人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及相应责任415

241.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对职工工伤待遇损失未尽查知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15

242.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注销公告的主体417

243.自愿解散撤销导致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适用418

244.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经再审改判撤销解散判决的,在申请人未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否申请终结清算程序419

245.清算组可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满足一定条件的,股东也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股东代表诉讼419

246.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享有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选择权421

(十七)其他企业纠纷422

247.集体企业法人开办人无法定事由不应直接承担开办企业债务,不应被列为开办企业债务纠纷当事人422

248.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认定423

249.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转让的效力424

250.对于是否合伙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是合伙组织成员的判断标准427

251.合伙合同约定的合作项目需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实施,但能否取得核准,是合伙协议履行中的问题,不影响合伙协议的效力430

252.《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连带责任”,是指全体合伙人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430

253.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431

254.合伙企业的实际性质与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性质不一致时,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应当以企业的实际性质为准432

255.普通合伙人主动退伙应依普通合伙企业有无约定合伙期限进行处理433

256.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财产份额的行为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434

257.合伙人擅自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其他合伙人无需等待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可就该合伙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435

258.合伙各方将利润在账面上按比例分割转为资本金并据此制作了年度财务报表,合伙人并未提出异议的,合伙人无权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利润436

259.合伙体企业应是合伙财产分割所指向的对象,而非有资格参与合伙财产分割的主体,合伙体企业是否参与本案诉讼,以及对于合伙财产如何分割,均不影响合伙体的诉讼利益和实体利益437

260.隐名合伙关系下各合伙人投资份额的确定438

261.组建联营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439

262.联营一方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另一方与之签订联营合同,其后联营亏损,被骗一方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损失439

263.关于联营合同是否因显失公平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的判断440

264.联营合同中以技术作为投资的一方提供的技术不成熟,导致其他联营各方投入资金无法收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联营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但继续联营的,对投资本金的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442

265.开证行与信托公司曾就向开证申请人收回欠款一事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仅表明开证行同意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并拟从开证申请人销售盈利中收回其拖欠的贷款,并无参与联营的内容,不能认定开证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合同关系443

266.当事人为终止合作关系而订立的还款协议书的性质与效力444

267.合作开发合同不适用有关个人合伙或者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445

268.联营合同中特许经营权归属的认定446

269.为联营而产生的联建行为应当从宽认定其效力,在联营期间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争议范围448

270.联营企业解散时,联营一方作为另一方的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追偿权449

271.联营合同终结且已经支付结算款项后,一方不能再主张重复赔偿449

272.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对使用人对外债务是否承担责任451

273.特许人应当对受许人因合同履行不能使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454

274.被挂靠单位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内承担被注销的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454

275.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单位在管理上投入了人力、物力,但并不属于投资,不能据此取得对挂靠单位的直接经管管理权455

276.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方有独立财产权和诉权456

277.挂靠经营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457

278.新设企业与原挂靠并注销的企业之间承继关系的认定,及新设企业对原注销企业债务的承担458

279.依据当时的国家政策,个人对企业管理经营是其个人承包行为,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所得收入应当归承包人所有460

280.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461

281.企业内设部门的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处理462

282.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继承465

283.民事诉讼中能否对民办高校举办者身份予以确认465

第二章 企业改制、兼并468

284.审理企业兼并案件中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的衡平与保护468

285.资产买卖、租赁关系与企业改制关系的区分认定及责任承担469

286.改制企业职工能否诉请改制行为无效470

287.国有企业改制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采矿权主体变更,新企业不当然享有原企业的采矿权471

288.企业改制后应当对改制前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471

289.公司重组改制中,相关参与民事主体的参与行为未造成公司资产变化,未使得公司对外偿债能力降低的,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72

290.公司上市不影响对其原有债务的承担475

291.债权人有权要求新设公司对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78

292.对《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480

293.企业在改制后又将其对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不影响新设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484

294.原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决策采取资产剥离改制后成立新公司并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但就原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未通知债权人并就债务在新老公司间的划分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新公司应当对原公司承担连清偿责任485

295.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变更在重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487

296.以等额财产与等额债务相抵与他人组成新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改制企业其他债权人依据法人财产原则向新公司主张权利487

297.企业改制后,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企业的债权,由改制后新设公司向其履行清偿义务489

298.股东以其控股企业用以抵偿其债务的财产投入到其所属的另一家公司中进行增资扩股后,被控股企业的债权人能否据此要求股东和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对被控股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连带责任491

299.公司整体改制后,原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492

300.是否以零资产改制并不影响改制企业对原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495

301.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496

302.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接收了原集体企业的资产,并承诺“承担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该承诺的偿债义务应当履行497

303.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的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99

304.企业改制中新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存在在企业改制中无偿接受其他企业财产的情形,故其不应在接收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500

305.债务重组后的法律后果501

306.债务人没有按原计划改制,与新设公司不具有事实上的改制关系,新公司不承担债务人的还款责任504

307.企业改制过程中,确认新公司对原公司接受财产范围的事实证据应当是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新公司成立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05

308.债权人向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认可506

309.企业改制被注销后,由其他单位负责清偿其债务的,对企业转制前的担保债务也应由该单位承担507

310.对于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国有企业转让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秉持鼓励交易的原则,寻求程序瑕疵的补救,以成就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508

311.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签订及履行后,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对合同不具有溯及力510

312.企业改制中隐瞒和遗漏债务的处理512

313.老企业出租、出售资产给支付相应对价的新企业,并未降低对外偿债能力的,新企业对老企业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513

314.母公司将子公司部分财产无偿划拨新设公司,新设公司又将该资产注入其新设公司的,新设子公司受让资产不构成公司分立,对原子公司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514

315.原企业并入新企业,新企业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的,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515

316.吸收合并情形下,被兼并的债务企业未依法注销,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19

317.债务人转移优良资产的行为是逃避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对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优良资产接受人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20

318.企业之间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企业财产权,但原企业继续存在的,不属于企业兼并522

319.企业兼并协议解除的,作为该兼并行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也应解除524

320.企业兼并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525

321.债务人在终审判决后与所属企业脱钩并将债务转移能否通过再审免除其债务履行义务527

322.金融机构自办经济实体脱钩后,应当查明接管方系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接管;接管方实际接管资产范围以及是否存在低价处置接管资产的行为,与其承担责任大小密切相关528

32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法律责任的承担529

324.企业主管单位变更后,新主管单位应否在原主管部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被主管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532

325.新成立法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视为对被吊销法人债务的继承,应当承担被吊销法人的债务534

326.企业被撤销后主体资格消灭,其债务由其开办者在接收被撤销主体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535

327.债权人事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资产置换行为即为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债权人同意该资产置换行为536

第三章 企业破产538

(一)企业破产一般规定538

328.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538

329.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539

330.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541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543

331.依法受理、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543

332.严格依法把握企业破产案件受理546

333.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理解548

334.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549

335.当事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未偿还,即使完成破产程序,债权人权利也不因此而消灭551

336.当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适格的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不能以职工安置等原因裁定不予受理553

337.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还是申请强制清算依法享有选择权554

338.关于“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问题555

339.关于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问题557

340.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558

34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和受理559

34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效力560

34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563

344.债权银行在人民法院受理其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以破产债务人与案外人人格严重混同、人员财产无法区分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破产债务人以其财产直接偿付案外人所欠其债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566

345.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566

346.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丧失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568

347.破产程序中取回权的行使570

348.权利人行使破产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必须是其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而不包括债权573

349.债务人作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而质权、留置权的基础不存在时,财产权利人享有一般取回权574

350.取回权人向管理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仅限于债务人有权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是恶意占有他人财产,不能请求支付上述费用,取回权人可直接主张取回自己的财产575

351.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偿取回权行使的途径方式576

352.关于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577

353.破产程序启动后中止执行的程序与条件579

354.刑事财产罚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破产程序的衔接580

355.关于执行不能时向破产程序的转化580

356.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程序的适用条件581

357.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能否直接裁定解除其他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582

(三)破产管理人583

358.关于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问题583

359.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方式与激励机制584

360.建立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分类制度586

361关于人民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配置586

362.外国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管理人能否作为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587

363.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可以依法代表债务人处理诉讼或仲裁未决的事宜588

(四)破产财产589

364.破产财产的确定589

365.破产企业对他人的表见代理追偿权属于破产财产591

366.破产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如何归入破产财产592

367.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置593

368.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594

369.股东向公司补缴的出资属于公司破产财产,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600

370.法院已判决确权由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601

371.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债权总额及所负的债务总额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603

37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604

373.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是否能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以破产裁定的内容作为判断依据605

37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受到限制606

375.《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2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607

376.管理人追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程序609

377.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方式清偿债务的合理理由的判断610

(五)破产债权申报与处理611

378.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申报和确认611

379.经代位诉讼裁判确认的债权能否被列为破产债权613

380.债权人依据掉期合同申报的破产债权的确认613

381.破产债权与担保权并存,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应裁定中止诉讼614

382.共益债务是否需要申报616

383.破产程序中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617

(六)破产衍生诉讼619

384.关于破产衍生诉讼的审理问题619

385.《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有关破产债务人实体争议的审理622

386.申请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并未得到管理人的确认,申请人未依法提起确权诉讼,却提起撤销权之诉,其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因债权并未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623

387.《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有关债务人权益诉讼的问题624

(七)破产重整625

388.关于企业破产重整的司法政策精神625

389.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务人或管理人,由后者决定是否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629

390.人民法院在批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审查,积极审慎适用强制批准裁量权629

391.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救济途径632

392.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转让后表决权如何确定633

393.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表决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关键性职权不应授予债权人委员会行使634

39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能向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债务人追偿635

395.《企业破产法》第76条的规定是否及于债权人的代偿取回权636

(八)破产清算637

396.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637

397.破产财产经拍卖流拍时应如何作价实物分配637

398.企业破产案件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38

399.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税金的缴纳640

400.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641

401.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拍卖确认裁定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641

402.破产清算组不当处置破产企业非破产财产如何承担民事责任642

403.管理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判断645

404.对于设有担保且经破产程序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担保人不能因债务人破产而主张不承担破产债权未受清偿之后的利息646

405.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647

406.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核销后,担保人不免除担保责任649

(九)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破产651

407.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651

408.正确认识审理好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重要意义,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652

409.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653

410.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关联公司财产处置657

411.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有关诉讼、保全和执行658

412.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三中止”659

413.证券公司的破产宣告662

414.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处置日前的佣金收入及富余外币结算备付金不属于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663

415.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撤销权的行使665

416.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清收666

417.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抵销权667

418.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取回权667

419.证券公司违规挪用客户证券资产被追回后,相关权利人可行使代偿性取回权669

420.破产案件中权利人向破产企业主张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是要求取回的标的物客观存在672

421.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债权申报673

422.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674

423.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确认及诉讼675

424.在证券客户诉请证券营业部侵权赔偿的情况下,判决确认其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享有破产债权并无不当676

425.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资产变现677

426.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的清偿顺序678

427.是否可以委托接收证券类资产的证券公司审核凭证680

428.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问题680

429.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受理682

430.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基本原则685

43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会商机制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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