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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百科全书 2 行政法](https://www.shukui.net/cover/17/30926845.jpg)
- 蔡震荣编 著
- 出版社: 中央警察大学出版社
- ISBN:9570250240
- 出版时间:2000
- 标注页数:847页
- 文件大小:478MB
- 文件页数:897页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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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之基本概念1
第一章 行政之意义&震荣1
第一节 行政范围之界定1
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1
二、行政与政府1
三、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及司法行为2
四、监察活动及考试活动2
第二节 行政概念之确定2
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体系上的地位3
一、行政法之多样性3
二、行政法是公法3
第四节 行政法是行政组织及行政作用之法4
一行政组织的范围4
二、行政作用的范围4
第五节 行政法与私法间的关系5
一、公法与私法区分之实益5
二、公法与私法之区分理论6
三、公法和私法区分之个案解决方式7
四、行政法之引用民法规定8
第六节 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9
一、行政法内容的变迁9
二、基本人权与行政法之关系10
第七节 行政法的分类10
一、一般行政法10
二、特别行政法11
三、行政程序法11
四、国际行政法11
第八节 我国行政法发展之趋势11
一、未讲求依法行政之时期11
二、依法行政之要求12
三、法制化以因应大法官之解释12
四、我国行政法发展之趋势12
第二章 行政法的发展&震荣13
第一节 警察国时期(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初)13
在警察国时期的行政具有如下的特色13
第二节 自由法治国时期(大约十九世纪中至二十世纪初)14
第三节 社会法治国时期15
第四节 科技整合时期16
第三章 行政法法源的探讨&蔡震荣18
一、宪法18
二、法律18
三、法规命令(Rechtsverordnung)18
四、自治规章20
五、习惯法及行政惯例22
六、司法判例与大法官之解释22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22
第四章 行政法之原理原则&吴信华24
一、不当联结之禁止24
二、平等原则24
三、比例原则24
四、法治国家原则25
五、法安定性原则与法明确性原则25
六、依法行政原则25
七、法律优位原则25
八、法律保留原则26
九、信赖保护原则26
十、授权明确性之要求27
十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27
第五章 行政法关系与行政法适用原则之探讨&蔡震荣27
第一节前言27
一、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要求27
二、司法权之提昇27
第二节法律保留原则27
一、法律保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27
二、法律保留概念之内涵28
三、法律保留与行政规则34
第三节实体从旧程序从新问题之探讨34
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之内涵34
二、与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八条从新从优原则之比较34
三、大法官释字第二八七号解释35
四、税捐稽徵法从新从优原则之采行36
第四节 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36
一、概念的变迁36
二、行政法上法解释及法适用之问题36
三、行政裁量的意义38
四、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39
五、不确定法律概念41
六、我国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判断馀地之探讨45
第五节 主观公权与行政法关系47
一、主观公权47
二、行政法关系48
第二编 行政组织51
第一章 行政组织法&蔡震荣51
第一节 前言51
第二节 行政组织权51
一、定义51
二、行政组织权与法律保留52
第三节 管辖权52
一、管辖权之种类52
二、管辖权之变更53
三、管辖权之争议54
第四节 任务由不同机关参与之型态54
一、职务协助54
二、多阶段之行政处分56
第五节 行政主体56
一、德国行政主体之范围56
二、我国行政主体说57
三、受委托者(Die Beliehenen)57
第六节 权利主体58
一、民法上之权利主体58
二、行政法上之权利主体58
第七节 公法人58
一、德国行政法上公法人概念58
二、我国公法人概念的探讨67
第二章 地方制度法之基本概念&刘嘉发75
第一节绪论75
第一项 地方制度法之立法沿革75
第二项 地方制度法之主要内容75
第三项 地方制度法之重要性77
一、地方制度法是宪法之直接法77
二、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自治之基本法(母法)77
三、地方制度法是地方制度之特别法77
四、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警政(卫)实施、地方警察行政的重要法源之一78
第四项 地方制度法总则性之规定78
一、用词定义78
二、地方组织体系78
三、直辖市、市及县辖市之设置标准79
四、各级行政区域之机关79
五、各级行政区域之名称及其变更79
六、行政区域之调整80
第二节 地方自治之基本理论80
第一项 地方自治之意义80
一、地方之意义80
二、自治之意义80
三、地方自治之真义81
第二项 地方自治之学说83
一、固有权说83
二、委托说83
三、制度保障说83
四、人民主权说84
第三项 地方自治之功能84
一、促进地方行政民主化,确保住民的主体性84
二、推动因地制宜的行政,强化住民的向心力85
三、维护地域社会文化,充实住民生活内涵85
四、培育住民民主素养,奠定民主政治的基础85
五、建立垂直的权力分立,防止国家滥权85
第三节 省政府与省谘议会86
第一项 省之法律定位86
一、问题之所在86
二、精省后省政府之法律定位——公法人或派出机关?86
第二项 省政府89
一、省政府之编制89
二、省政府之功能职掌89
三、省政府之预算89
第三项 省谘议会89
一、省谘议会之编制89
二、省谘议会之职掌89
三、省谘议会之预算90
第四节 地方居民之权利与义务90
一、地方居民之定义及要件90
二、地方居民之权利90
三、地方居民之义务90
第五节 地方自治团体90
第一项 地方自治团体之意义90
第二项 地方自治团体之权能91
一、自治立法权91
二、自治组织权91
三、自治行政权92
四、自治财政权92
第三项 地方自治团体之事务92
第一款 概说92
一、薄庆玖氏92
二、董翔飞氏92
三、日本92
第二款 自治事项93
第一目 直辖市自治事项93
一、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93
二、关于财政事项如下93
三、关于社会服务事项如下93
四、关于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93
五、关于劳工行政事项如下94
六、关于都市计画及营建事项如下94
七、关于经济服务事项如下94
八、关于水利事项如下94
九、关于卫生及环境保护事项如下94
十、关于交通及观光事项如下94
十一、关于公共安全事项如下94
十二、关于事业之经营及管理事项如下94
十三、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94
第二目县(市)自治事项94
一、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94
二、关于财政事项如下94
三、关于社会服务事项如下94
四、关于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95
五、关于劳工行政事项如下95
六、关于都市计画及营建事项如下95
七、关于经济服务事项如下95
八、关于水利事项如下95
九、关于卫生及环境保镇护事项如下95
十、关于交通及观光事项如下95
十一、关于公共安全事项如下95
十二、关于事业之经营及管理事项如下95
十三、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95
第三目乡(镇、市)自治事项95
一、关于组织及行政管理事项如下95
二、关于财政事项如下95
三、关于社会服务事项如下95
四、关于教育文化及体育事项如下96
五、关于环境卫生事项如下96
六、关于营建、交通及观光事项如下96
七、关于公共安全事项如下96
八、关于事业之经营及管理事项如下96
九、其他依法律赋予之事项96
第三款 委办事项96
一、委托事项97
二、委任事项97
第四款 其他规定97
一、跨区域事务之办理98
二、涉及权限事项之办理98
三、地方自治团体合办事业之规范98
第六节 自治法规98
第一项 自治法规之意义98
第二项 自治法规之种类98
一、地方制度法规定之种类98
二、以行政组织层级区分99
三、以行政法之体系区分99
第三项 自治法规之效力99
一、一般性之效力99
二、法层级之效力100
第四项 自治法规发布程序与生效条件100
一、自治条例100
二、自治法规、委办规则100
第七节 自治组织101
第一项 地方立法机关101
第一款 地方民意代表之基本规定101
一、地方民意代表之产生与任期101
二、地方民意代表之人数101
三、地方民意代表之就职规定101
四、兼任职务之限制102
五、地方民意代表之特权与例外102
第二款 地方立法机关之职权103
一、直辖市议会之职权103
二、县(市)议会之职权103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之职权103
第三款 地方立法机关首长之选举与罢免104
一、议长、主席之选举及职掌104
二、议长、主席之选举与宣誓就职104
三、议长、主席之罢免104
第四款 地方立法机关之会议104
一、开会日数105
二、临时会105
第五款 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互动105
一、听取地方行政机关施政报告与质询之权105
二、应执行议决及执行不当之处理105
三、覆议案之处理105
四、总预算案106
五、总预算案之审议106
六、决算案107
第六款 决议事项无效之情形及处理107
第二项 地方行政机关107
第一款 地方行政首长107
一、直辖市政府107
二、县(市)政府108
三、乡(镇、市)公所108
四、区长及村(里长)108
五、地方行政首长之薪给108
第二款 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之拟订108
第八节 自治财政109
第一项 概说109
第二项 地方自治财政之收入109
一、直辖市之收入109
二、县(市)收入109
三、乡(镇、市)收入109
第三项 其他重要规定109
一、自治财政之收入与支出及分配110
二、地方预算收支差短之处理110
三、对地方政府财力之补助或酌减110
四、中央与地方费用之区分110
五、预算筹编原则110
六、规划替代财源110
七、公共造产与公库之设置110
第九节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110
第一项 自治监督110
一、自治事项违法之处理110
二、代行处理权111
第二项 权限争议之解决111
第三项停职与解职111
第一款 地方民选首长之停职与复职111
一、地方民选首长停职之要件111
二、地方民选首长复职之要件112
三、停止地方民选首长职务之权责机关112
第二款 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之解职112
一、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解除职权、职务之要件112
二、应撤销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解职处分之要件112
三、解除地方民选首长及民意代表职权或职务之权责机关113
第四项 补选与代理113
一、地方民意代表之补选113
二、地方首长之派员代理及补选三、改选或补选113
第三章 公物法(吴信华)115
第一节 公物的意义115
第二节 重要名词解释115
一、公用物(行政财产)115
二、公共用物(公共用财产)115
三、财政财产(收入财产)116
四、营造物116
五、(公有)公共设施116
六、公营事业(公企业)117
七、公物的使用关系117
八、公物管理(权)118
九、公物警察(权)118
第三编 公务员法&邱华君119
第一章 公务人员之考选119
第一节 考选行政的意义119
一、意义119
二、学说119
第二节 考试功用与方法120
一、考选方法120
二、考试的功用120
三、现行考试方法121
第三节 考试机关与职掌122
一、考试院组织122
二、考选部组织123
第四节 现行考选法规体系125
一、一般性法规125
二、公务人员考试法规125
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规126
第五节 现行国家考试体系127
一、公务人员考试127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127
三、公职候选人检覈128
四、检定考试128
五、训练128
第二章 典试与监试130
第一节 典试制度130
一、典试委员会130
二、典试委员会职权130
第二节 监试制度131
一、监试法沿革131
二、监试事项131
三、监试制度评述132
第三章 公务人员高普考试134
第一节 高于高考考试134
一、甲等考试之应考资格134
二、社会反映争议134
三、与高等一级之比较134
第二节 高普考试134
一、高于高考考试135
二、现行公务人员考试法之剖析135
第三节 著作发明审查140
一、送审之著作,应合于下列各款之规定141
二、送审之发明,应合于下列各款之规定141
三、送审之著作或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审查委员应不予审查141
四、著作或发行审查之评分项目及配分如下141
第四节 公务人员考试总成绩计算142
第五节 公务人员口试规则142
一、个别口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143
二、集体口试之评分项目及配分143
第四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144
第一节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144
一、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144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144
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检覈144
第二节 专技考试特性145
一、考试类科设置稳定145
二、应考资格规定严谨145
三、及格标准限制严格145
四、及格人数比率维持常态145
第五章 公务人员升管等升资考试146
第一节 升官等升资考试146
第二节 现行公务人员升等考试种类及应考资格147
一、中央暨地方机关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147
二、公立学校职员升等考试147
三、行政院所属金融保险事业机构雇员升等考试147
四、台湾地区省(市)营事业机构人员升等考试148
五、关务人员升等考试148
六、交通事业人员升资考试148
第六章 检定考试149
第一节 高等暨普通检定考试149
第二节 中医师检定考试149
第七章 特种考试151
第一节 中央机关公务人员特种考试151
一、外交领事人员、外交行政人员暨国际新闻人员考试151
二、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152
三、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152
四、特种考试政风人员考试153
五、特种考试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情报人员考试153
六、特种考试军法官考试153
七、特种考试法务部调查局调查人员考试153
八、特种考试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考试154
九、特种考试原住民行政暨技术人员考试156
十、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技术人员考试156
十一、特种考试关务、税务、金融、保险人员考试157
第二节 地方机关公务人员特种考试157
第三节 特种考试交通事业人员考试157
第八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158
一、从事航运事业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特种考试158
二、特种试中医师考试158
三、营养师考试159
四、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师及职能治疗生159
五、特种考试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考试160
六、特种考试保险从业人员、专责报关人员考试160
第九章 检覈162
第一节 公职候选人之检覈162
一、检覈业务之区分162
二、现行公职候选人检覈制度162
第二节 国军上校以上军官外职停役转任公务人员检覈164
一、法源164
二、要件164
第三节 医事人员、中医师、营业师、兽医人员、渔船船员、河海航行人员、静静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覈165
一、医事人员检覈165
二、中医师检覈166
三、营养师检覈167
四、兽医人员检覈168
五、渔船船员检覈168
六、河海航行人员检覈168
七、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覈169
第四节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检覈169
一、律师、会计师检覈169
二、建筑师、各科技师检覈169
第十章 其他考试172
第十一章 各种考试笔试及格人员训练173
一、公务人员考试训练173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173
第十二章 现行铨叙机关组织与职掌174
第一节 铨叙机关组织174
第二节 铨叙机关职掌174
第十三章 官职并立之人事制度176
第一节 官职并立沿革176
第二节 官职并立内涵177
第十四章 公务人员之任用陞迁179
第一节 任用意义学说沿革179
一、任用之意义179
二、任用学说179
三、公务人员任用沿革180
第二节 任用原则情形180
一、任用(Appointment)原则180
二、任内情形181
第三节 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181
一、公务人员任用法之适用范围181
二、公务人员之职务等级181
三、公务人员任用之注意事项182
四、公务人员任用法中之专用术语182
第四节 任用的方式与要件182
一、任用方式182
二、任用的要件183
第五节 任用之限制185
一、跨列职等人员任用资格之规定185
二、任用资格之例外186
三、公务人员任用之限制187
第六节 任用程序189
一、任用的程序189
二、分发任用190
第七节 公务人员之陞迁190
一、陞迁之意义191
二、陞迁的条件191
第十五章 公务人员之考绩奖惩193
第一节 考绩意义、目的与方法193
一、考绩的意义193
二、考绩的目的(作用)193
三、考绩方法193
第二节 考绩种类与项目194
一、考绩种类194
二、考绩项目194
第三节 公务人员考绩等次奖惩与程序196
一、考绩等次与奖惩196
二、考绩程序198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奖惩198
一、奖惩效用与学说198
二、奖惩方式与因素199
第十六章 公务人员之俸给福利203
第一节 俸给意义与目的203
一、俸给的意义203
二、俸给的目的203
第二节 俸给的原则203
一、责酬相当原则203
二、同工同酬原则204
三、比较原则204
第三节 俸给体系种类与俸给结构205
一、俸给体系205
二、俸给的种类206
三、俸表结构206
四、调任人员之俸给208
五、俸级之降叙208
六、违法支俸之禁止209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福利209
一、意义不同209
二、范围不同209
三、标准不同209
四、法令不同209
第十七章 公务人员之退抚保险211
第一节 退休目的与学说211
一、退休制度目的(功用)211
二、学说211
三、退休的意义212
第二节 公务人员退休法之规定213
一、规定退休的种类及条件213
二、订定退休金种类及其计算依据与标准213
三、规定退休金之丧失、停止与恢复的条件213
四、退休金权利的保障与消灭时效213
五、公务人员退休213
第三节 公务人员之抚恤215
一、内涵215
二、抚恤要件216
三、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之时效及保障216
四、因公殉职之规定216
五、申请抚恤案件之程序216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保险217
一、公务人员保险217
二、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217
三、退休公务人员暨其配偶疾病保险217
第十八章 公务人员之服务权利义务责任请假219
第一节 公务人员权利与义务219
一、公务人员之权利219
二、公务人员之义务220
三、公务人员之责任222
第二节 公务人员关系之变更及消灭224
一、公务人员关系之变更224
二、公务人员关系之消灭225
第三节 公职人员之财产申报226
一、目的226
二、对象226
三、受理申报机关226
四、应申报财产227
五、查阅227
六、信托227
七、处罚227
第四节 公务人员之请假228
一、事假228
二、病假228
三、婚假228
四、娩假228
五、丧假228
六、公假229
七、休假229
八、路程假229
九、处罚规定229
第十九章 公务人员之保障训练进修231
第一节 公务人员之保障231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保障之对象231
二、公务人员权益之保障事项231
三、救济程序232
四、提起再复审、提出再申诉之程序及期限232
五、提起再复审、提出再申诉应备之书件232
六、其他注意事项233
第二节 公务人员之训练进修233
一、沿革233
二、我国现行有关公务人员训练进修之法规234
第四编公务人员保障法专论241
第一章 政府再造与公务人员保障一以精省为例&汪宗仁241
第一节 引言241
第二节 政治层面政府再造之目的与方法243
一、政府再造的内涵与目的243
二、政府再造的方法政府再造纲领243
三、政府再造与政治制度变动244
第三节公务人员权益保障规范246
一、公务人员人性尊严与基本权之尊重246
二、公务人员权益保障之层级体系248
三、法制未迨前之行政计画承诺251
第四节目的与手段之衡量253
一、目的正当253
二、手段衡量254
第五节结语255
第二章公务人员保障制度之法律性质与功能定位&陈斐玲258
第一节前言258
一、特别权利关系理论-Ule学说258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受Ule学说影响259
第二节公务人员保障法制259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立法缘起与经过260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立法体例260
三、公务人员保障法实体保障之规定261
四、公务人员保障法程序保障规定262
五、公务人员保障法与公务人员基准法之关系264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案件审理程序之法律性质264
一、权立分立原则理论与实际264
二、保障案件审理作用之性质266
三、保障案件审理程序之性质277
第四节保障案件审理程序之功能取向280
一、确保行政适法(法规维持)280
二、救济人民权利(权利保障)281
第五节结论282
第三章公务人员保障案件管辖机关之探讨(刘嘉发)283
第一节前言283
一、问题之所在283
二、保障案件之意义284
三、管辖机关之概念284
第二节 申诉案件之管辖机关285
一、申诉管辖机关——服务机关285
二、再申诉管辖机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290
第三节 复审案件之管辖机关293
一、复审管辖机关——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293
二、再复审管辖机关——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298
第四节 司法管辖机关302
一、行政法院302
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302
三、小结303
第五节 结论304
第四章 论公务人员保障法适用(准用)人员之范围&许义宝305
第一节 前言305
第二节 公务员之概念与范围306
一、公务员之概念306
二、公务人员之范围307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之目的与适用(准用)人员309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之目的309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之适用人员310
第四节个别、类似公务人员之检视312
一、公营事业机构人员312
二、公立学校教师313
三、技工、工友314
四、实习期间之公务员315
五、聘雇人员315
六、驻卫警察315
七、军人316
八、其他316
第五节适用、准用对象规定之检视317
一、本法适用对象之原则317
二、行政诉讼之救济318
三、本法适用对象之修正318
第六节结论319
第五章 公务人员保障法申诉与复审标的之界限&陈国胜320
第一节 前言320
第二节 我国公务人员特别权力关系之发展过程320
一、传统公务人员的特别权力关系时期(民国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止)320
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突破公务人员特别权力关系时期(民国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至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止)320
三、保障法生效之时期(民国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以后)322
四、小结322
第三节保障法上的「行政处分」与「内部管理」323
一、实务引介323
二、实务作为之评释324
第四节保障法上申诉与复审标的之界限325
一、德国与日本相关制度之引介325
二、我国保障法划分申诉与复审界限之问题326
三、小结327
第五节结论328
第六章公务员保障案件查证制度之研究&洪文玲330
第一节问题提出330
第二节查证制度之由来330
第三节查证权之法律依据333
一、宪法依据333
二、法律依据333
三、行政命令333
第四节查证权之性质334
一、本质上为调查权334
二、考试调查权说335
三、行政调查或准司法调查说336
四、查证权与其他调查权相异之处336
第五节查证权之内容337
一、查证之主体337
二、查证之客体338
三、查证之范围338
四、查证之方法340
五、查证之程序341
六、查证之实效性担保342
第六节结论342
第七章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探讨&蔡震荣343
第一节 前言343
第二节 主观公权与反射利益间之确定344
一、定义344
二、条文之分析与立法旨意之探讨345
第三节 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立法之根据346
一、各国立法之根据346
二、我国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之立法依据349
第四节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关联性及涵意解析350
一、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属保障法「工作条件」之范围350
二、保障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有关「执行职务」内含之界定351
三、保障法第十条之意涵352
四、保障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之比较352
第五节 第十条「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的意义352
一、保障法有关「安全与卫生防护措施」的立法理由352
二、积极性防护措施之提供352
三、消极性防护措施之提供354
第六节安全与卫生危害的内涵354
一、劳工安全卫生法之规定355
二、危害公务人员生命与健康的分类355
第七节保障法第十一条保障的界限356
第八节权利救济问题之探讨356
第九节我国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依据359
一、现行法上之规定359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条与第十一条作为国家赔偿请求权之基础359
第十节结论与建议360
一、结论360
二、建议361
公务人员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办法草案361
第八章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探讨&陈信良367
第一节 前言367
第二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构成要件367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态样与缺失探讨368
一、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态样368
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缺失探讨370
第四节公务人员服从义务之学说371
第五节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二条之性质372
第六节结论与建议373
一、结论373
二、建议373
第九章公务人员因公涉讼之探讨&吴家庆375
第一节 前言375
第二节 因公涉讼辅助之概念及其法理基础375
一、因公涉讼辅助之概念375
二、涉讼辅助之法理基础376
第三节 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三条立法之根据377
一、各国立法之根据377
二、我国公务人员保障法第十三条之立法依据378
第四节 我国现行因公涉讼辅助之法律依据379
一、公教员工安全维护办法379
二、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379
第五节因公涉讼辅助之构成要件380
一、受辅助之对象380
二、须为依法令执行职务之行为383
三、须行为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384
四、须涉及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件385
五、执行职务之行为与涉讼之发生须有相当因果关系386
六、须是保障法公布施行后尚未判决确定之案件386
第六节 涉讼辅助之行使387
一、机关之辅助方式387
二、辅助义务机关388
三、多人涉及同一诉讼案件之辅助388
四、经费之核拨与计算标准388
第七节求偿权的行使389
第八节服务机关给予涉讼补助应如何执行?389
一、先行垫付之律师费用,是否为其他所得?389
二、服务机关给予涉讼补助应如何执行?389
第九节对处分不服之救济390
第十节结论390
第十章我国公务人员保障案件争议浅析&蔡煌林、王宽弘392
第一节前言392
第二节争议案件与浅析392
一、案例内容392
二、本案讨论之争议问题393
三、本案关系时间393
四、争议问题分析393
五、本章之意见395
第三节结论402
第五编 行政作用403
第一章 行政命令&李震山403
第一节 授权命令(法规命令)403
第二节 职权命令404
第三节 行政规则404
一、概念404
二、行政规则之外部效力405
第四节 个别指令406
第二章 行政处分&蔡震荣407
第一节 行政处分的意义407
一、行政罚408
二、行政上之强制执行408
三、下命权408
四、许可、核准等之形成权408
第二节 行政处分之功能408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要件408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408
二、基于职权409
三、单方面的意思表示409
四、规范具体个案409
五、产生外在法效果之行为410
第四节 一般处分410
一、事物有关的一般处分411
二、使用关系的一般处分411
第五节 个别行政处分、一般处分及行政命令以及与其他行为之差异411
第六节 行政处分之种类412
一、以处分内容为区分412
二、以对关系人法效力作区分412
第七节 合法与违法行政处分之探讨413
一、合法行政处分之要件413
第八节 法效性;违法法效果之概观415
一、行政处分之法效性415
二、个别之错误结果415
第九节 行政处分之撤销415
一、撤销与终止效力415
二、个别之法救济手段416
第十节 无效之行政处分416
一、无效行政处分之一般规定416
二、个别之规定416
三、无效之结果417
第十一节 瑕疵行政处分之补正417
一、否定程序可补正之说法417
二、承认程序可以补正417
三、非重大瑕疵之程序违反可以补正417
第十二节 行政处分之转换418
第十三节 部份违法之行政处分及其效果418
第十四节 行政处分法律上的特质419
一、行政处分之特质419
二、撤销与废止419
三、授益行政处分的撤销421
第三章 行政契约&李震山425
第一节 和解契约426
第二节 双务契约426
第四章 其他公法行为&李震山428
第一节 行政物理行为428
第二节 统治行为428
第三节 行政私法行为429
第四节 行政管束行为431
第五节 行政许可行为431
一、许可行为系行政处分432
二、许可行为系「暂时禁令」之解除433
三、许可行为系预行控制之手段433
第五章 行政指导&洪文玲、林素凤434
第一节行政指导之源起434
第二节行政指导的意义434
第三节行政指导之性质435
第四节行政指导之特性435
第五节行政指导之实效性435
第六节行政指导之分类435
一、规范性行政指导436
二、调整性行政指导436
三、助成性行政指导436
第七节行政指导之法律依据437
一、日本437
二、我国437
第八节行政指导之救济437
第九节相关概念要纲行政438
第六章 行政调查&洪文玲439
第一节 行政调查的重要性439
第二节 行政调查的意义439
一、最广义之行政调查440
二、广义之行政调查441
三、狭义之行政调查441
四、最狭义之行政调查441
五、行政检查441
第三节 行政调查之定位442
一、英国442
二、美国444
三、日本444
四、我国445
第四节 行政调查之方法446
一、要求作成报告备查446
二、要求提出报告、资料446
三、询问(质问)447
四、进入场所检查447
五、抽样检查447
六、封存或暂予保管447
七、留置447
八、影印、照相、录影、测量447
第五节 行政调查之目的448
一、个别调查448
二、一般调查448
第六节 行政调查之效力448
一、任意调查448
二、强制调查449
第七节 人民权利与调查权力之均衡449
一、基本人权之界限449
二、调查权力之界限453
第七章 行政制裁&李震山459
第一节 行政罚459
第二节 行政刑罚460
第三节 行政自由罚460
第四节 行政秩序罚之主体与客体461
第五节 行政秩序罚之责任条件461
第六编 行政执行专论463
第一章 行政执行绪论&李震山463
第一节 代履行464
第二节 怠金464
第三节 直接强制464
第四节 直接执行465
第五节 即时强制465
第六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执行466
一、须人民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466
二、须公法上金钱义务逾期不履行467
三、须经主管机关移送至执行机关467
四、其他情形468
第二章 行政执行署(处)组织暨权限之探讨&高誓男469
第一节 前言469
第二节问题之历史探讨470
第三节 各国立法例比较473
一、行政型——德国行政强制徵收制度473
二、司法型——美国行政强制徵收制度475
三、行政、司法双轨型——奥地利、日本行政强制徵收制度475
第四节 我国现行法制478
一、行政执行署479
二、行政执行处480
第五节 本法之商榷——代结论485
一、专设行政上强制徵收之执行机关的妥适性仍值斟酌485
二、周延规范强制徵收之开始程序485
三、强化强制徵收之执行措施485
四、补充强制徵收之处罚手段486
五、修正强制徵收之准用规定地方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统计表486
第三章行政执行法适用范围之探讨&刘嘉发488
第一节 前言488
一、行政执行之概念488
二、行政执行法之立法沿革488
三、问题之所在489
四、研究范围490
第二节 行政执行法之法律性质490
一、普通法或特别法491
二、基本法或补充法494
三、实体法或程序法494
四、小结495
第三节 行政执行法适用与准用之法律关系495
一、适用与准用之概念495
二、适用与准用之范围(含机关)497
三、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适用关系498
四、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律之准用关系499
第四节 结论501
第四章 行政执行协助之研究行政执行法第六条规定之评释&许文义503
第一节 前言503
第二节 职务协助与执行协助之概念、特徵及其(类似之)类型504
一、职务协助与执行协助之概念504
二、职务协助之特徵506
三、职务协助之类型及其类似之类型509
第三节 我国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令体系规范职务协助之关系510
一、行政执行法之法律性质一基本法510
二、行政执行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协助规定之关系510
三、行政执行法与其他法律职务协助规定之关系511
第四节 行政执行法第六条规定之分析与检讨511
一、请求机关--执行机关511
二、协助机关--其他机关512
三、执行主体512
四、请求协助执行之事由513
五、请求协助之时机与程序515
第五节结语518
第五章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不履行之执行&李震山519
第一节 概说519
第二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要件520
一、须人民有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520
二、须公法上金钱义务逾期不履行521
三、须经主管机关移送至执行机关521
四、其他情形522
第三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方法与程序522
一、调查522
二、查封、拍卖、变卖、强制管理、参与分配524
三、提供担保、限制住居526
四、拘提、管收526
五、费用527
六、执行之协助527
第四节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之救济528
一、声明异议之事由528
二、声明异议之性质529
三、声明异议之停止效力531
四、其他救济532
第五节小结533
第六章 怠金制度之探讨&洪文玲534
第一节 怠金之概念534
一、意义534
二、理论依据535
第二节 怠金制度之沿革与比较法之观察537
一、德国行政执行法制537
二、日本法制537
三、我国行政执行法制538
第三节怠金实施之问题检讨539
一、怠金实施之根据539
二、适用对象540
三、先行程序540
四、怠金之数额541
五、与秩序罚或刑罚并科541
六、怠金之缴纳542
七、怠金之转换与消灭542
第四节不服怠金执行之救济543
第五节结语543
一、怠金数额下限规定宜取消或放宽544
二、废除连续处罚规定回归行政执行法544
三、增订代偿强制拘留制度544
第七章 另论怠金之性质&维哲545
第一节 怠金与代履行、直接强制之区别545
一、怠金与代履行之区别545
二、怠金与直接强制之区别547
第二节怠金与行政秩序罚罚锾之区别547
一、行政不法行为态样之种类547
二、怠金与秩序罚罚锾适用之不法行为态样549
三、怠金性质之分析550
第三节怠金之再定位(代结论)551
一、怠金在现行法制上适用与解释困难551
二、怠金之本质迥异于代履行与直接强制552
三、怠金与秩序罚罚锾在本质上难以区别552
第八章代履行之研究&蔡震荣553
第一节前言553
第二节行政执行之意义553
一、行政强制执行采行之原则与例外553
二、即时强制与代履行之关系554
第三节代履行制度555
一、代履行之意义555
二、代履行之发动555
三、代履行制度之内容及法律关系556
第四节 我国制定行政执行法代履行(代执行)制度之探讨557
一、我国行政执行法修正前之代执行制度557
二、行政执行法制定历史之探讨557
第五节 我国行政执行法修正前各国及我国之发展559
一、德国战后行政执行法之制定559
二、日本行政强制执行之发展560
三、我国行政执行法之缺失与修正561
第六节 我国现行行政执行法有关代履行制度之探讨562
一、现行条文与修正前之差异563
二、现行条文之评析563
三、我国现制代履行制度设计之探讨563
第七节 代履行制度执行问题之探讨564
一、违法代履行责任之探讨564
二、代履行之执行与留置权564
三、预估费用事先缴纳合法性之探讨565
第八节 结论565
第九章 论行政上之直接强制&简建章566
第一节、前言566
第二节、直接强制之意义567
一、德日直接强制之史缘567
二、我国法制上直接强制之概念570
第三节、直接强制之法容许性的基础及其必要性573
一、直接强制之一般制度之法容许性574
二、个别法域就直接强制另为特别规定之可能性575
第四节、直接强制之要件及实施程序575
一、直接强制之要件575
二、直接强制之实施程序578
第五节、结语579
第十章 即时强制的纵向探讨&林素凤580
第一节前言580
第二节即时强制制度之沿革581
一、德国581
二、日本582
三、我国583
第三节 即时强制概念与法律性质584
第四节 新行政执行法有关规定之解析586
一、即时强制之要件586
二、即时强制之方法587
第五节即时强制之救济589
一、行政争讼589
二、损失补偿与国家赔偿590
第六节结语591
【参考资料一】593
【参考资料二】594
第七编 行政程序法&汪宗仁595
第一章总则595
第一节 法例595
壹、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595
一、行政程序法制之目的595
二、正当程序之内容595
三、行政程序应首重公正、公开与民主程序595
四、司法机关应审查法律规定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595
贰、行政程序定义596
一、定义596
二、行政程序的范围596
三、行政程序法涵蓋的范围596
参、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行为597
一、各级民意机关597
二、司法机关597
三、监察机关597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597
一、本法为普通法与原则法---本法所规定之程序是各类行政行为最低限度之法定程序597
二、本法之除外规定应从严解释,不得为类推、扩张598
三、因性质特殊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程序规定应检讨缩小范围或废止排除规定598
四、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评分之行为603
肆、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603
一、行政机关之定义604
二、行政主体604
伍、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理原则之明文化607
一、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611
二、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611
三、公平原则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611
四、比例原则过度禁止原则614
五、诚实信用原则615
六、信赖保护原则615
七、禁止不当连结原则617
第二节管辖618
壹、任务、职权与管辖权619
一、任务、职权与管辖权之设置系依据组织法619
二、违反管辖权之效果620
三、行政作用法规范赋予行政机关与人员执行公权力之依据621
贰、管辖权受理原则621
一、行政机关相互关系621
二、行政监督622
参、机关权限变更623
一、权限代理623
二、权限委任(Delegation)624
三、权限委托(Mondat)624
四、公权力之委托(Beleihung)624
五、委办行政624
肆、行政协助625
一、多阶段处分之基本概念626
二、多阶段处分于行政争讼产生之争议626
三、司法实务之见解626
四、修正后诉讼种类之发展627
第三节 当事人627
壹、当事人627
一、当事人之公权利627
二、人民与与行政机关接触之方式628
贰、当事人能力628
一、自然人629
二、法人630
三、特殊型态之行政程序之当事人行为能力631
参、第三人之参加633
一、第三人效力处分之定义633
二、第三人效力处分概念之提出,其实益有二634
三、第三人效力处分之撤销634
肆、代理人634
伍、多数有共同利益者选定或经指定当事人636
陆、辅佐人636
一、无当事人或代理人于程序中偕同到场,辅佐人不得有任何主张637
二、行政机关非有正当理由,不应否准当事人或代理人偕同到场之辅佐人就本案进行之陈述637
第四节 回避637
一、维持程序之公平637
二、排除偏见系正当程序基本原则638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依职权进行为原则638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638
壹、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638
一、职权调查之定义638
二、职权调查之范围640
三、职权调查证据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641
贰、证据642
一、当事人于行政程序中,得自行提出证据643
二、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时,即应受处罚是错误之举证责任原则643
三、行政机关依职权负担实质之举证责任643
四、行政机关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以书面通知相关之人陈述意见644
参、鉴定与勘验644
肆、将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645
一、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645
二、告知理由是重要的正当程序645
三、理由告知可提昇行政行为之品质645
第七节 资讯公开646
壹、资讯公开起源与定义647
一、起源647
二、定义648
贰、资讯公开之重要程序648
一、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请648
二、政府提供之资讯应包括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之文书、图片、纪录、照片、录影(音)、微缩片、电脑处理资料等,可供听、读、阅览或藉助科技得以阅读或理解之文书或物品648
参、非依法律不得限制或拒绝648
肆、人民申请公开资讯经行政机关所为之驳回,构成非行政处分之给付请求权,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49
伍、资讯公开法之目的649
一、资讯公开应明定政府之资讯属人民所有,应公开(Open)供人民使用649
二、资讯公开应明定政府有说明之责任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阐明各项资讯内容与记载,并说明行为结果与责任649
陆、资讯公开制度之基本功能649
一、政府应主动公开资讯,可促使政府善尽说明之义务649
二、私人与企业可广泛利用政府资讯,达成资讯流通快速与便捷之成效649
三、透过人民或公共团之请求相关政府资讯之公开,易于发现行政上违法之行为与不当之行政活动,例如首长购车、公关费用、宴会开销,产生行政监督之功能649
四、人民透过资讯之取得与资讯之研讨,能积极介入并参与行政政策之形成与行政执行之过程649
五、申请政府资讯、文书公开与提供将促使政府对于行政机关文书管理制度管理正常与正确649
柒、资讯公开应注意之相对权利冲突649
一、个人资讯保护649
二、营业资讯保密制度649
三、国家安全与军事、外交保密规定649
四、犯罪侦查与犯罪嫌疑人资讯保密与保护法制649
五、经济、建设、投资等内部审议与研究计画资讯保密制度649
六、行政上营业资讯、独占事业、公营事业相关营业资讯之保密649
捌、资讯公开积极之效能650
一、监督政府施政650
二、满足人民知的权利650
三、强化国家的竞争力650
玖、阅览卷宗权650
一、行政决定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文件650
二、涉及国防、军事、外交及一般公务机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650
三、涉及个人隐私、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651
四、有侵害第三人权利之虞者651
五、有严重妨碍有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职务正常进行之虞者651
拾、禁止片面接触(Ex Parte Contact)原则651
一、禁止公务人员为行政程序外之接触651
二、定义651
三、目的651
四、违反效果651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651
第十节 听证程序653
壹、听证程序655
一、通知程序655
二、言词进行原则655
三、公正裁决原则655
四、听证记录655
五、异议救济655
六、各别行政行为之听证规定656
贰、陈述意见656
第十一节 送达656
壹、合法送达是行政处分书生效要件657
一、一般要件657
二、适法(合法、实质、内容)要件657
三、生效要件657
四、特别要件657
贰、违反行政处分之要件所产生之效果657
一、一般(成立、形式)要件657
二、合法(实质)要件658
三、生效要件658
参、送达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为之658
肆、行政处分之送达影响诉讼权之不变期间之计算658
伍、行政处分之送达时间点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时效之计算659
陆、行政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未经合法送达,影响行政刑罚之适用660
柒、行政机关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代收人范围有明文规定660
一、第六十九条(向其法定代理人为之)661
二、第七十条(外国法人或团体在中华民国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661
三、第七十一条(行政程序之代理人)661
四、第七十二条(送达处所)661
五、第七十三条(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之接收邮件人员)661
六、第七十四条(寄存送达)661
七、第七十五条(对于不特定人之送达,以公告、刊登政府公报或新闻纸)661
八、第七十六条(制作送达证书)661
九、第七十八条(公示送达)662
十、其他条文662
邮政机关送达诉讼文书实施办法663
第二章行政处分665
壹、概说665
贰、行政处分之新定义665
一、通常意义之行政处分665
二、一般处分665
三、其他公权力措施666
四、以自动机器作成之行政处分666
参、行政处分之附款668
一、行政处分附附款之限制668
二、附款之种类668
三、附款本身之限制668
肆、作成行政处分之重要程序规定669
一、作成行政处分之方式669
二、行政处分作成之重要程序669
【重要问题思考】670
一、间接强制670
二、直接强制670
三、举行听证671
伍、行政处分的生效672
陆、违法行政处分之无效及得撤销、补正及转换672
一、违法行政处分之概念及效力672
二、行政处分之无效672
三、行政处分之撤销672
四、行政处分之补正673
五、行政处分之转换674
柒、合法行政处分之废止674
一、废止的概念与补偿674
二、废止之生效时点674
捌、公法上之请求权时效675
一、公法上之请求权时效制度675
二、除斥期间与消灭时效之法理675
第三章 行政契约677
壹、公法上双方行为677
贰、行政契约基本理论678
一、概说678
二、行政契约之意义及容许性678
三、行政契约之主要种类678
四、重要程序规定680
五、行政契约之瑕疵680
六、行政契约之履行规定681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682
壹、法规命令682
一、意义682
二、授权明确性原则682
三、适用范围683
四、重要程序规定683
五、法规命令之无效684
贰、行政规则684
一、意义684
二、种类684
三、行政规则之生效方式684
四、行政规则之法源效力684
参、法规命令、行政规则与其他实质法规范684
一、法规命令具有直接法规范效力684
二、行政规则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685
三、其他法规范法院之判例与司法机关之决议685
第五章 行政计画686
一、行政计画概说686
二、本法行政计画意义687
三、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的确定计画裁决687
第六章 行政指导689
一、意义689
二、限制689
三、方式689
第七章 陈情690
壹、定义690
贰、受理方式690
参、不予处理陈情之情形691
第八章 附则---程序瑕疵之争议处理原则691
第八编 行政救济693
第一章 诉愿法(洪文玲)693
第一节 诉愿之概念693
一、何谓「诉愿」?693
二、诉愿制度之功能693
三、诉愿与行政诉讼之关系694
第二节 诉愿制度之发展沿革695
一、日本诉愿制度之沿革695
二、我国诉愿制度之沿革696
第三节 诉愿提起之要件697
一、诉愿之对象697
二、诉愿之主体699
三、诉愿期间702
第四节 诉愿管辖机关703
一、诉愿管辖之原则703
二、共同处分之管辖704
三、委托事件之管辖704
四、委任事件之管辖705
五、委办事件之管辖705
六、管辖权争议之案件706
第五节 诉愿审议组织706
一、诉愿审议委员会之组成706
二、诉愿审议委员会之议决706
三、职员之回避707
第六节 诉愿程序707
一、诉愿书之格式707
二、诉愿提起之程序707
三、诉愿之停止执行效力707
四、诉愿事件之审议708
五、证据之调查708
六、阅览卷宗请求权709
第七节 诉愿决定709
一、诉愿决定之种类709
二、诉愿决定之效力710
第八节 再审程序711
参考书目712
第二章 行政诉讼(吴信华)713
一、一般给付之诉713
二、一般确认之诉713
三、行政机关拒为处分之诉713
四、行政机关怠为处分之诉714
五、形成之诉714
六、决定诉讼714
七、第三人诉讼(或:邻人诉讼Nachbarklage)715
八、停止执行(Aufschiebende Wirkung)715
九、假扣押(Arrest)715
十、情况判决715
十一、假处分716
十二、给付之诉716
十三、诉讼能力717
十四、诉讼参加717
十五、预防性不作为之诉717
十六、预防性确认之诉718
十七、预防性权利保护718
十八、当事人能力718
十九、义务之诉718
二十、撤销之诉719
二十一、维护公益诉讼719
二十二、确认之诉719
二十三、团体诉讼719
二十四、暂时性权利保护720
二十五、选举罢免诉讼720
二十六、续行确认之诉720
第三章 国家赔偿(罗明通)722
第一节 国家责任的体系与演进过程722
一、国家机关的行为态样722
二、国家责任的体系726
三、国家责任的演进过程728
第二节 国家赔偿之概念与法理基础730
一、国家赔偿之概念及特质730
二、国家赔偿之法理基础732
第三节 国家赔偿法之构成要件733
一、因公务员之违法有责行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733
一、逾越权限之行为734
二、滥用权力734
三、僭称职务之行为734
四、职务予以机会之行为734
五、外形标准说735
六、公法不能避难入私法735
七、公权力735
八、受委托行使公权力735
九、行政补助行为736
十、行政私法行为736
十一、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区别之基准737
十二、公权力行为与私经济行为之区别基准737
十三、不作为态样的分类738
十四、不作为之违法739
十五、怠于执行职务739
十六、规制权限不行使742
十七、健康权理论(又称生活权论)743
十八、无瑕疵裁量请求权743
十九、公法上的请求权与反射利益(Rechtsreflex又称利益的反射)743
二十、裁量收缩论745
二十一、故意与过失二十二、因公共公有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国家赔偿责任747
第四节 国家赔偿有关请求权之行使748
一、国家赔偿之主客体与范围748
二、国家赔偿请求的程序749
三、请求国家赔偿之注意事项750
四、国家赔偿中有关的竞合关系751
第四章 行政损失补偿&陈国胜752
第一节 行政损失补偿之法理及基本体系752
一、损失补偿之法理752
二、损失补偿之体系753
三、我国损失补偿现行制度之现况753
第二节 公益徵收与损失补偿755
一、公益徵收之目的755
二、徵收之基本原则756
三、徵收补偿标准756
第三节 警察作为与损失补偿756
一、警察权之内涵及其特质757
二、警察权行使成立损失补偿之探讨758
第四节 结论761
附录一 行政程序法762
附录二 诉愿法767
附录三 行政诉讼法777
附录四 行政程序法804
附录五 地方制度法823
附录六 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辅助办法841
附录七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辅助办法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