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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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https://www.shukui.net/cover/7/32246363.jpg)
- 李国光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7802173531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660页
- 文件大小:28MB
- 文件页数:695页
- 主题词:企业破产法-法律解释-中国;企业破产法-法律适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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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破产1
(一)破产的涵义1
(二)破产的作用3
二、破产法4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颁行4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现状及问题5
(三)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11
一、各国关于破产能力的立法例19
(一)一般破产主义20
(二)商人破产主义22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上的破产能力的规定23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程序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23
(二)我国民事实体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24
(三)对我国破产能力立法的评价25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7
(一)对破产能力作了统一规定27
(二)只有企业法人才有破产能力28
(三)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28
(四)关于自然人破产能力问题29
一、破产原因的立法例32
(一)破产原因列举主义33
(二)破产原因概括主义35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破产原因规定的分析与评析39
(一)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39
(二)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分析与评析39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关于破产原因的理解与适用42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2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超过)43
(三)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44
(四)停止支付45
四、重整原因47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48
(一)破产案件的法院主管48
(二)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49
(三)美国破产管辖制度49
二、我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50
(一)地域管辖51
(二)级别管辖52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52
一、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理论主张54
(一)普遍主义原则55
(二)属地主义原则57
(三)折衷主义原则60
(四)折衷主义的主导地位62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理解与适用64
(一)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65
(二)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65
一、破产程序启动的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68
(一)破产程序启动的不同立法例68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申请主义70
二、启动破产程序的实质要件72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74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79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83
一、破产申请及其分类84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85
(一)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85
(二)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的有关事项86
(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87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87
四、破产申请的效力88
(一)先诉抗辩权的消灭88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89
(三)预期违约救济89
(四)时效中断90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92
(一)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93
(二)人民法院对除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94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94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审查94
(一)债务人有无破产能力95
(二)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95
(三)破产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备95
(四)收到破产申请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96
三、受理破产申请的形式98
(一)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与*送达98
(二)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与送达99
(三)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通知和公告101
一、对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效力105
(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行为的限制106
(二)债务人个别清偿债务行为无效107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108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109
三、破产申请受理对尚未履行完结的合同的影响111
(一)各国破产法律对尚未履行的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的规定111
(二)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原则113
(三)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116
(四)具体合同的处理方式117
四、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效力125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125
(二)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处理126
(三)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开始的诉讼的管辖法院127
一、管理人的界定130
(一)管理人的概念130
(二)我国关于破产清算组的法律规定131
二、管理人的法律地位135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135
(二)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138
(三)清算组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138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140
一、管理人的选任时间143
(一)管理人选任时间的几种模式143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破产清算组选任时间的立法现状及弊端144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时间的规定146
二、管理人的选任主体147
(一)管理人选任主体的几种情况147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清算组选任主体的规定148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主体的规定149
三、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149
(一)管理人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的几种情况150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范围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52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消极资格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53
一、接管债务人企业156
(一)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157
(二)接管债务人企业的账簿157
(三)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印章、文书等企业全部资料157
二、调查、清理债务人财产158
(一)确定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归属159
(二)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59
(三)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160
三、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160
(一)管理债务人财产161
(二)行使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163
(三)负责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和分配166
(四)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166
一、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168
二、经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权利169
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义务170
四、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171
一、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几种情形172
(一)内部监督173
(二)外部监督173
(三)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174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监督机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74
(一)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175
(二)管理人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175
(三)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176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与性质178
(一)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178
(二)债务人财产的理解180
(三)债务人财产的性质183
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86
(一)债务人财产的立法原则186
(二)债务人财产的构成193
(三)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96
三、认定债务人财产的疑难问题202
(一)已设定财产担保的财产是否应当属于债务人财产202
(二)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属于债务人财产206
(三)以物抵债财产能否作为债务人财产210
(四)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清理问题214
一、破产撤销权219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219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222
(三)破产撤销权的性质225
(四)破产撤销权的范围227
二、破产无效行为231
(一)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231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类型234
一、一般取回权235
(一)一般取回权的性质235
(二)取回权的基础权利237
(三)取回权的行使240
二、特别取回权244
(一)特别取回权的种类244
(二)出卖人取回权及其行使246
一、破产抵销权概述248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248
(二)破产抵销权的特征249
二、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251
三、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和程序252
(一)破产抵销权行使253
(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程序253
四、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254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255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256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256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259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特征260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给付义务260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是破产财产负担的给付义务261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优先清偿和随时清偿的给付义务261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管理人负责履行的给付义务261
一、破产费用的范围263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63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264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64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264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请求合同对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65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266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266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267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67
(六)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67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原则268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269
三、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时的处理269
(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时按比例清偿269
(二)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终结270
一、破产债权概述271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271
(二)破产债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272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278
(一)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278
(二)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279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279
(四)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280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82
二、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284
(一)未到期债权的处理284
(二)附利息债权的处理285
三、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285
(一)附条件的债权285
(二)附期限的债权287
(三)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288
四、连带债权289
(一)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289
(二)多个连带债权人共同申报债权289
五、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290
(一)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人行使内部求偿权所产生的破产债权290
(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向破产连带债务人应行使的债权额292
(三)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96
六、管理人解除合同而形成的债权297
七、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债权298
八、因票据关系发生的债权299
一、债权的申报方式301
二、债权的申报期限302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303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304
三、债权申报的法律效力305
(一)如期申报债权的效力306
(二)逾期申报债权的效力306
四、债权表的编制307
一、债权确认权的合法配置308
二、债权的核查309
三、债权的确认310
四、对债权有异议的处理310
五、几种债权的确定310
(一)附期限债权额的确定310
(二)附条件破产债权额的确定311
(三)金额不确定的债权额的确定311
(四)破产债权的计算312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地位317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317
(二)设立债权人会议的意义318
(三)债权人会议的性质319
(四)债权人会议的地位321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的行使323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323
(二)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324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与职权326
(一)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选任326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权327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328
(一)核查债权329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29
(三)监督管理人330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330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331
(六)通过重整计划331
(七)通过和解协议332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332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333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333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333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335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335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召开336
了(三)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的通知337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337
(一)债权人会议的表决337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确有错误的救济340
(三)债权人会议不能议决的处理341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342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346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347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347
(二)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的行使348
(三)对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监督的处理348
三、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348
(一)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具体行为349
(二)向人民法院报告的情形350
一、重整制度产生原因和发展351
二、重整制度的特点和历史意义352
(一)重整制度的特点352
(二)重整制度的历史意义356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和解整顿制度的分析与评析357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的和解整顿制度357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和*解整顿制度的评析359
四、建立重整制度的必要性361
一、重整原因362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63
(二)债务人有复兴的可能366
二、重整申请人368
(一)债务人368
(二)债权人368
(三)债务人的出资人369
三、重整申请的审查、裁定与公告371
(一)法院在重整程序的地位371
(二)重整申请的审查372
(三)债务人重整的裁定373
(四)债务人重整裁定的公告374
一、重整期间的界定376
(一)重整期间概述376
(二)重整期间的算定377
二、重整期间的法律意义378
(一)债务人企业的管理权378
(二)债务人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权行使的限制380
(三)取回权行使的限制383
(四)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限制38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限制384
三、重整程序的终止385
一、重整计划概述390
(一)重整计划的界定390
(二)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391
(三)重整计划与清算计划392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393
(一)重整计划制定的原则393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395
三、重整计划的内容398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398
(二)债权分类398
(三)债权调整方案与债权受偿方案399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401
(五)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402
(六)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402
一、重整计划的表决406
(一)重整计划的表决原则406
(二)表决人分组407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412
二、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414
(一)重整计划的通过414
(二)债权人会议已通过的重整计划的批准415
三、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行批准417
(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417
(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批准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418
五、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420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则422
(一)效率的原则422
(二)全面执行的原则422
(三)执行监督的原则423
(四)情势变更的原则423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人423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425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人425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427
四、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效力428
(一)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428
(二)没有依法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权利429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430
(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430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后果431
(一)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431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被依法终止后重整计划及其已执行部分的效力432
(三)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433
一、和解制度的概念434
(一)和解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开始435
(二)设立和解程序旨在使债务人避免破产的厄运435
(三)和解的方式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436
(四)和解经法院认可而生效437
二、和解的法律性质437
三、和解与重整、破产清算440
(一)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440
(二)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442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解制度分析444
一、和解程序的启动主体449
二、启动和解程序的要件450
(一)启动和解程序的实质要件451
(二)启动和解程序的程序要件452
三、人民法院裁定和解453
一、和解协议的通过455
二、和解协议的认可456
三、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认可的法律后果458
一、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460
(一)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约束力460
(二)和解协议对和解债权人的约束力461
(三)和解协议对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462
二、和解协议的履行462
(一)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462
(二)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463
(三)债务的相对免除465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466
(一)因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成立的和解协议裁定无效466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效力467
一、破产宣告470
(一)破产宣告的程序470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称谓471
二、破产宣告前终结破产程序472
(一)破产宣告前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形473
(二)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程序474
一、别除权的概述476
(一)别除权的界定476
(二)别除权的性质478
(三)别除权的基础权利479
二、别除权的行使482
(一)别除权的申报482
(二)别除权之间的清偿顺序483
(三)别除权人未获完全清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后果487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489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作489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490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491
(一)拍卖491
(二)整体变价与部分变价492
(三)特殊财产的变价493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理解适用494
(一)破产财产清偿顺序494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处理496
二、劳动债权的清偿497
三、劳动债权的范围498
(一)主体范围的界定498
(二)债权内容的界定500
(三)劳动债权在时间或数额上的界定507
四、劳动债权的性质509
(一)社会政策的需要512
(二)破产法的社会本位模式512
(三)企业重整制度的需要513
五、劳动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514
(一)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谈判地位515
(二)工资等劳动债权拖延的客观可能及相应风险防范手段的先天性欠缺516
(三)人力资本分类所决定的工作转换机率极低517
(四)工作转换的成本所决定的职工对企业的“人身依附”现状518
(五)劳动者对劳动债权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519
六、税收债权的清偿519
(一)税收债权概述519
(二)税收债权的界定519
(三)破产法上的税收债权521
七、税收债权的性质522
(一)权力关系说523
(二)债务关系说524
(三)分析与评析524
八、税收债权在破产债权中的优先地位526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通过与认可529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529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530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与认可531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532
(一)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主体532
(二)分配公告533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533
三、特殊债权的清偿534
(一)附条件债权的清偿534
(二)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536
(三)未决债权的清偿537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539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540
(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时应当终结破产程序540
(三)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541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542
(一)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542
(二)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42
(三)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清偿责任543
三、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545
(一)追加分配的情形545
(二)对追加分配的限制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548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57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58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589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等四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5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5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6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6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6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6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6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6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6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6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 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64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破产案件中涉及银行给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应如何清偿的复函6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6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6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6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656
后记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