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新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 黄道秀译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7811093103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400页
- 文件大小:14MB
- 文件页数:426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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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1
第一部分 通则1
第2条 刑事诉讼法律的空间效力3
第1条 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3
第一编 基本规定3
第一章 刑事诉讼立法3
第5条 本法典所使用的基本概念4
第4条 刑事诉讼法律的时间效力4
第3条 刑事诉讼法律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效力4
第7条 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法制12
第6条 刑事诉讼的目的12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原则12
第10条 人身不受侵犯13
第9条 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13
第8条 只有法院才能进行审判13
第12条 住宅不受侵犯14
第11条 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4
第15条 控辩双方辩论制15
第14条 无罪推定15
第13条 通信、电话和其他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讯秘密15
第18条 刑事诉讼的语言16
第17条 证据评价自由16
第16条 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16
第19条 对诉讼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17
第20条 刑事追究的种类18
第三章 刑事追究18
第23条 根据商业组织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刑事追究19
第22条 被害人参与刑事追究的权利19
第21条 进行刑事追究的责任19
第24条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案件的根据21
第四章 不得提起刑事案件、终止刑事案件和刑事追究的根据21
第27条 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22
第26条 因形势改变而终止刑事案件22
第25条 因双方和解而终止刑事案件22
第28条 因积极悔过而终止刑事追究24
第29条 法院的权限25
第五章 法院25
第二编 刑事诉讼的参加人25
第30条 法庭的组成26
第31条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28
第33条 刑事案件合并时审判管辖的确定31
第32条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31
第35条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变更32
第34条 依照管辖移送刑事案件32
第36条 不允许关于管辖的争议33
第37条 检察长34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控方参加人34
第38条 侦查员36
第39条 侦查处长38
第40条 调查机关39
第41条 调查人员40
第42条 被害人41
第44条 民事原告人44
第43条 自诉人44
第45条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自诉人的代理人46
第46条 犯罪嫌疑人48
第七章 刑事诉讼的辩方参加人48
第47条 刑事被告人49
第49条 辩护人52
第48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52
第50条 辩护人的聘请、指定和更换 辩护人的劳动报酬54
第51条 辩护人必须参加诉讼55
第53条 辩护人的权限56
第52条 拒绝辩护人56
第54条 民事被告人58
第55条 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60
第56条 证人61
第八章 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61
第57条 鉴定人63
第58条 专家64
第59条 翻译人员65
第60条 见证人66
第62条 不允许应该回避的人员参加刑事案件68
第61条 不允许参加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68
第九章 不允许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68
第64条 申请法官回避69
第63条 不允许法官重复参加刑事案件的审理69
第66条 检察长的回避70
第65条 审议法官回避申请的程序70
第69条 翻译人员的回避71
第68条 法庭书记员的回避71
第67条 侦查员或调查人员的回避71
第72条 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不得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72
第71条 专家的回避72
第70条 鉴定人的回避72
第74条 证据74
第73条 应该证明的情况74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74
第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74
第76条 犯罪嫌疑人的陈述75
第75条 不允许采信的证据75
第80条 鉴定人和专家的结论和陈述76
第79条 证人的证言76
第77条 刑事被告人的陈述76
第78条 被害人的陈述76
第81条 物证77
第82条 物证的保管78
第84条 其他文件81
第83条 侦查行为和审判庭笔录81
第87条 证据的审查82
第86条 证据的收集82
第十一章 证明82
第85条 证明82
第90条 前判证据的效力(预断)83
第89条 侦缉活动的结果在证明中的使用83
第88条 证据的评定规则83
第92条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84
第91条 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84
第四编 诉讼强制措施84
第十二章 拘捕犯罪嫌疑人84
第94条 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根据85
第93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搜查85
第95条 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86
第96条 关于拘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知87
第98条 强制处分88
第97条 选择强制处分的根据88
第十三章 强制处分88
第100条 对犯罪嫌疑人选择强制处分89
第99条 在选择强制处分时应考虑的情况89
第102条 具结不外出和行为保证90
第101条 关于选择强制处分的决定和裁定90
第104条 部队指挥机关监管91
第103条 人保91
第106条 交纳保证金(物)92
第105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监管92
第107条 监视居住93
第108条 羁押94
第109条 羁押的期限98
第110条 强制处分的撤销和变更101
第112条 保证听候传唤到案102
第111条 适用其他诉讼强制措施的根据102
第十四章 其他诉讼强制措施102
第113条 拘传103
第114条 停职104
第115条 扣押财产105
第116条 有价证券扣押程序的特点106
第118条 进行金钱处罚和没收保证金(物)作为国家收入的程序107
第117条 金钱处罚107
第121条 审议申请的期限109
第120条 申请的提出109
第五编 申请和申诉109
第十五章 申请109
第119条 有权提出申请的人109
第122条 申请的解决110
第124条 检察长审议申诉的程序111
第123条 申诉权111
第十六章 对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定的申诉111
第125条 审议申诉的审判程序112
第127条 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113
第126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申诉的送达程序113
第129条 期限的遵守和延长114
第128条 期限的计算114
第六编 其他规定114
第十七章 诉讼期限 诉讼费用114
第131条 诉讼费用115
第130条 延误期限的恢复115
第132条 诉讼费用的追缴116
第133条 平反权产生的根据118
第十八章 平反118
第134条 平反权的认定119
第135条 财产损害的赔偿120
第138条 恢复被平反人的其他权利121
第137条 对赔付决定的申诉121
第136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121
第139条 向法人赔偿损害122
第二部分 审前程序123
第141条 检举犯罪125
第140条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125
第七编 刑事案件的提起125
第十九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125
第144条 审查犯罪举报的程序126
第143条 关于发现犯罪要件的报告126
第142条 自首126
第145条 就犯罪举报审查结果所做的决定127
第146条 公诉案件的提起129
第二十章 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129
第148条 拒绝提起刑事案件130
第147条 自诉—公诉案件的提起130
第149条 刑事案件的移送131
第150条 审前调查的形式133
第二十一章 审前调查的一般条件133
第八编 审前调查133
第151条 侦查管辖135
第152条 进行审前调查的地点141
第154条 刑事案件的分出142
第153条 刑事案件的合并142
第155条 刑事案件的材料分出另案处理143
第157条 紧急侦查行为的实施144
第156条 审前调查的开始144
第158-1条 刑事案件的恢复146
第158条 审前调查的终结146
第160条 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子女及受供养人的措施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财产的措施147
第159条 审议申请的职责147
第161条 不允许泄露审前调查的材料148
第162条 侦查的期限149
第二十二章 侦查149
第163条 由侦查组进行侦查150
第164条 实施侦查行为的一般规则151
第165条 取得实施侦查行为许可的司法程序152
第166条 侦查行为的笔录153
第168条 专家的参加155
第167条 证明对侦查行为笔录拒绝签字或不能签字的事实155
第170条 见证人的参加156
第169条 翻译人员的参加156
第171条 确定刑事被告人的程序158
第二十三章 确定刑事被告人 提出指控158
第172条 提出指控的程序159
第174条 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160
第173条 询问刑事被告人160
第175条 指控的变更和补充 刑事追究的部分终止161
第177条 进行勘验的程序162
第176条 进行勘验的根据162
第二十四章 勘验 检验 侦查试验162
第178条 尸体勘验 掘尸勘验163
第180条 勘验和检验的笔录164
第179条 检验164
第181条 侦查试验165
第182条 进行搜查的根据和程序166
第二十五章 搜查 提取 邮件、电报的扣押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166
第184条 人身搜查168
第183条 进行提取的根据和程序168
第185条 扣押、检查和提取邮件、电报169
第186条 谈话的监听和录音170
第188条 传唤进行询问的程序173
第187条 询问的地点和时间173
第二十六章 询问 当面对质 辨认 核对陈述173
第189条 进行询问的一般规则174
第190条 询问笔录175
第192条 当面对质176
第191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或证人的特点176
第193条 提供辨认177
第194条 对陈述进行就地核对179
第195条 指定司法鉴定的程序180
第二十七章 司法鉴定的进行180
第198条 在指定和进行司法鉴定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权利181
第197条 进行司法鉴定时侦查员在场181
第196条 强制指定司法鉴定181
第199条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的程序182
第201条 综合性司法鉴定183
第200条 集体司法鉴定183
第203条 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安置到医疗或精神病住院机构进行司法鉴定184
第202条 取得进行比较研究的样品184
第204条 鉴定结论185
第207条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186
第206条 提交鉴定结论186
第205条 询问鉴定人186
第208条 中止侦查的根据、程序和期限188
第二十八章 侦查的中止和恢复188
第210条 侦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189
第209条 侦查员在侦查中止后的行为189
第211条 侦查的恢复190
第213条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决定191
第212条 终止刑事案件和终止刑事追究的根据191
第二十九章 刑事案件的终止191
第214条 撤销关于终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追究的决定192
第215条 侦查终结与起诉书194
第三十章 刑事案件和起诉书一并送交检察长194
第217条 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195
第216条 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了解刑事案件材料195
第218条 了解刑事案件材料的笔录197
第220条 起诉书198
第219条 申请的审议198
第221条 检察长对刑事案件的决定200
第三十一章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行为和决定200
第222条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201
第224条 选择羁押作为强制处分的特点202
第223条 调查的程序和期限202
第三十二章 调查202
第225条 起诉意见书203
第226条 检察长对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决定204
第三部分 法院诉讼程序205
第227条 法官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的权限207
第三十三章 预备开庭的一般程序207
第九编 第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207
第229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根据208
第228条 对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应该查明的问题208
第231条 决定开庭审判209
第230条 附带民事诉讼和可能进行的没收财产的保全措施209
第233条 开始法庭审理的期限210
第232条 传唤人员到审判庭210
第234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程序212
第三十四章 庭前听证212
第235条 关于排除证据的申请213
第236条 法官在庭前听证中所做裁判的种类214
第237条 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长215
第238条 中止刑事案件216
第239条 终止刑事案件或终止刑事追究217
第241条 公开性原则219
第240条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219
第三十五章 法庭审理的一般条件219
第245条 法庭书记员221
第244条 控辩双方平等原则221
第242条 法庭组成人员不变221
第243条 审判长221
第246条 公诉人和自诉人参加法庭审理222
第247条 受审人参加法庭审理223
第250条 民事原告人或民事被告人参加法庭审理224
第249条 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224
第248条 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224
第253条 法庭审理的延期和中止225
第252条 法庭审理的范围225
第251条 专家参加法庭审理225
第255条 解决强制处分问题226
第254条 在审判庭终止刑事案件226
第257条 审判庭的秩序227
第256条 作出裁定、裁决的程序227
第259条 审判庭笔录228
第258条 对扰乱审判庭秩序的处罚措施228
第260条 对审判庭笔录的意见231
第265条 确定受审人的身份和是否及时向他送达起诉书的副本232
第264条 证人退出审判庭232
第三十六章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232
第261条 审判庭开庭232
第262条 检查到庭情况232
第263条 向翻译人员说明其权利232
第268条 向被害人、民事原告人和民事被告人说明其权利233
第267条 向受审人说明其权利233
第266条 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刑事诉讼的其他参加人和向他们说明其申请回避的权利233
第271条 申请的提出和审议234
第270条 向专家说明其权利234
第269条 向鉴定人说明其权利234
第272条 审议是否可以在某一刑事诉讼参加人不到庭时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235
第275条 询问受审人236
第274条 审查证据的程序236
第三十七章 法庭调查236
第273条 法庭调查的开始236
第276条 宣读受审人的陈述237
第278条 询问证人238
第277条 询问被害人238
第280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特点239
第279条 被害人和证人利用书面记录和文件239
第281条 宣读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240
第282条 询问鉴定人241
第284条 物证的勘验242
第283条 司法鉴定的进行242
第289条 进行辨认243
第288条 侦查试验243
第285条 宣读侦查行为笔录和其他文件243
第286条 将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归入刑事案卷243
第287条 地点和房舍的勘验243
第291条 法庭调查的结束244
第290条 检验244
第292条 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和程序245
第三十八章 控辩双方的辩论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245
第295条 法庭退入评议室作刑事判决246
第294条 法庭调查的恢复246
第293条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246
第299条 法庭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247
第298条 法官秘密评议247
第三十九章 刑事判决的作出247
第296条 刑事判决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作出247
第297条 刑事判决的合法性、根据充分和公正性247
第301条 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评议的程序249
第300条 解决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249
第302条 判决的种类250
第305条 无罪判决书的叙事和理由部分252
第304条 刑事判决书的开始部分252
第303条 刑事判决书的制作252
第306条 无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253
第308条 有罪判决书的结论部分254
第307条 有罪判决书的叙事和理由部分254
第309条 刑事判决书的结论部分应解决的其他问题255
第310条 刑事判决的宣布256
第313条 法庭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应解决的问题257
第312条 交付刑事判决书的副本257
第311条 解除受审人的羁押257
第314条 适用法院判决特别程序的根据259
第四十章 在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259
第十编 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259
第316条 审判庭开庭和作出刑事判决的程序260
第315条 提出申请的程序260
第317条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限制262
第318条 自诉刑事案件的提起263
第四十一章 和解法官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诉讼263
第十一编 和解法官审理案件的特点263
第319条 和解法官在自诉刑事案件中的权限264
第321条 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265
第320条 和解法官处理附有起诉书的刑事案件的权限265
第323条 对和解法官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决的上诉和抗诉266
第322条 和解法官的判决266
第325条 进行庭前听证的特点267
第324条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267
第十二编 陪审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特点267
第四十二章 陪审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诉讼267
第326条 陪审员预选名单的拟定268
第327条 审判庭的预备部分269
第328条 陪审团的组成270
第329条 预备陪审员代替陪审员273
第331条 首席陪审员274
第330条 因陪审团成员的倾向性而解散陪审团274
第333条 陪审员的权利275
第332条 陪审员宣誓275
第334条 法官和陪审员的权限276
第335条 陪审法庭进行法庭调查的特点277
第337条 控辩双方的答辩和受审人的最后陈述278
第336条 控辩双方的辩论278
第339条 向陪审员提出的问题的内容279
第338条 提出应该由陪审员解决的问题279
第340条 审判长在陪审团退庭前的致辞281
第342条 在评议室进行评议和表决的程序282
第341条 陪审员秘密评议282
第343条 陪审团判决的作出283
第345条 陪审团判决的宣布284
第344条 审判长的补充说明 对问题的说明法庭调查的恢复284
第346条 审判长在宣布陪审团判决之后的行为285
第348条 陪审团判决的强制性286
第347条 陪审团判决后果的讨论286
第350条 审判长可以作出的裁判的种类287
第349条 陪审团判决认为受审人值得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287
第351条 刑事判决的作出288
第353条 制作审判庭笔录的特点289
第352条 因确定受审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终止刑事案件289
第355条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290
第354条 上诉权和抗诉权290
第十三编 第二审法院的诉讼290
第四十三章 对尚未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上诉和抗诉290
第358条 关于提出上诉和抗诉的通知292
第357条 恢复上诉期的程序292
第356条 对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292
第359条 提出上诉和抗诉的后果293
第360条 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范围294
第363条 上诉状或抗诉书295
第362条 第一上诉审开始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295
第四十四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一上诉程序295
第361条 按照第一上诉程序进行法庭审理的对象295
第364条 决定第一上诉审开庭和预备开庭296
第365条 法庭调查297
第367条 第一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的裁判298
第366条 控辩双方的辩论 受审人的最后陈述298
第370条 撤销或变更无罪判决299
第369条 撤销或变更第一审法院刑事判决的根据299
第368条 刑事判决的作出299
第372条 审判庭笔录300
第371条 对第一上诉审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决的上诉和抗诉300
第375条 上诉状和抗诉书301
第374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301
第四十五章 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二上诉程序301
第373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法庭审理的对象301
第377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302
第376条 决定审判庭开庭302
第378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可以作出的裁判303
第379条 通过第二上诉程序撤销或变更法院裁判的根据304
第381条 违反刑事诉讼法305
第380条 刑事判决中所叙述的法院结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305
第382条 适用刑事法律不正确306
第385条 撤销无罪判决307
第384条 撤销有罪判决并终止刑事案件307
第383条 刑事判决不公正307
第387条 刑事判决的变更308
第386条 撤销刑事判决并将刑事案件发还重新进行法庭审理308
第388条 第二上诉审裁定309
第389条 第二上诉审法院再次审理刑事案件310
第391条 法院的裁定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交付执行312
第390条 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312
第十四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312
第四十六章 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交付执行312
第393条 刑事判决、裁定、裁决交付执行的程序313
第392条 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裁决的强制性313
第395条 被判刑人会见亲属314
第394条 关于将刑事判决交付执行的通知314
第396条 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问题的法院315
第四十七章 审理和解决与刑事判决执行有关问题的程序315
第397条 法院在执行刑事判决时应该解决的问题316
第398条 延期执行刑事判决319
第399条 解决与执行刑事判决有关的问题的程序320
第401条 对法院裁决的申诉和抗诉321
第400条 撤销前科申请的审理321
第403条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法院322
第402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或裁决的申诉权和抗诉权322
第十五编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的再审322
第四十八章 监督审的诉讼程序322
第404条 提出监督抗诉或申诉的程序323
第406条 审理申诉或抗诉的程序324
第405条 不允许通过监督审再审法院裁判而恶化被判刑人的状况324
第407条 监督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325
第408条 上诉审法院的裁判326
第409条 撤销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的根据327
第410条 监督审法院的权限328
第412条 再次通过监督程序提出上诉或抗诉329
第411条 在撤销法院的原刑事判决或第二上诉审法院的裁定后审理刑事案件329
第413条 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诉讼的根据331
第四十九章 因新的情况或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刑事案件的诉讼331
第414条 恢复诉讼的期限332
第415条 诉讼的提起334
第417条 法院解决恢复刑事案件诉讼问题的程序335
第416条 检察长在检查或调查终结后的行为335
第418条 法院对检察长结论的裁判336
第419条 原法院裁判撤销后的刑事案件诉讼337
第四部分 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339
第421条 应该确定的情况341
第420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341
第十六编 某几类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341
第五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341
第425条 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342
第424条 传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程序342
第422条 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分出单独进行诉讼342
第423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拘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选择强制处分342
第426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审前程序343
第427条 终止刑事追究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345
第428条 未成年受审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审判庭346
第431条 法庭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事责任而适用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347
第430条 法庭在对未成年人作出刑事判决时应解决的问题347
第429条 未成年受审人退出审判庭347
第432条 免除未成年受审人的刑罚而送往教育管理机关的封闭型专门教学、教育机构348
第434条 应该证明的情况350
第433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根据350
第五十一章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诉讼程序350
第437条 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351
第436条 刑事案件分出另案处理351
第435条 安置到精神病住院机构351
第439条 侦查的终结353
第438条 辩护人参加诉讼353
第442条 法庭在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判时应解决的问题354
第441条 法庭审理354
第440条 决定审判庭开庭354
第443条 法院的裁决355
第445条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终止、变更和延长356
第444条 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程序356
第446条 对被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人恢复刑事案件357
第447条 适用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人358
第五十二章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358
第十七编 某几种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特点358
第448条 刑事案件的提起359
第450条 选择强制处分和实施某些侦查行为的特点363
第449条 拘捕363
第451条 刑事案件移送法院364
第452条 对联邦委员会委员、国家杜马议员、联邦法院法官的刑事案件的审理365
第五部分 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合作367
第453条 司法协助请求的送达369
第五十三章 关于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相应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合作程序的基本规定369
第十八编 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与外国相应主管机关和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合作的程序369
第454条 请求书的内容和形式370
第456条 传唤处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371
第455条 在外国境内取得的证据的法律效力371
第457条 司法协助请求在俄罗斯联邦的执行372
第459条 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刑事追究或提起刑事案件的请求的执行373
第458条 送交刑事案件材料以便进行刑事追究373
第460条 关于从外国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送达375
第五十四章 引渡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或执行刑事判决375
第461条 引渡给俄罗斯联邦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范围376
第462条 关于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引渡犯罪人的请求的执行377
第463条 对引渡决定的申诉和决定是否合法和有根据的司法审查378
第464条 拒绝引渡380
第466条 为保障引渡而选择强制处分381
第465条 延期引渡与暂时引渡381
第468条 物品的移交382
第467条 被引渡人的移交382
第470条 法院审理与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有关问题的程序383
第469条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的根据383
第五十五章 移交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在其本国服刑383
第471条 拒绝将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引渡到其本国服刑的根据384
第472条 法院审理与执行外国法院刑事判决有关问题的程序385
第473条 (失效)386
第六部分 诉讼文书表格387
第475条 在本法典第五十七章所列清单中没有诉讼行为表格的情况下诉讼行为和诉讼决定的办理389
第474条 实施诉讼行为和作出诉讼决定时使用诉讼文书表格389
第十九编 诉讼文书表格的应用389
第五十六章 应用诉讼文书表格的办法389
第477条 法院诉讼程序诉讼文书表格清单391
第476条 审前程序诉讼文书表格清单391
第五十七章 诉讼文书清单391
俄罗斯联邦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联邦法律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