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4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4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35/34953321.jpg)
- 刘志伟等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03697036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439页
- 文件大小:17MB
- 文件页数:458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PDF下载
下载说明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4版PDF格式电子书版下载
下载的文件为RAR压缩包。需要使用解压软件进行解压得到PDF格式图书。建议使用BT下载工具Free Download Manager进行下载,简称FDM(免费,没有广告,支持多平台)。本站资源全部打包为BT种子。所以需要使用专业的BT下载软件进行下载。如BitComet qBittorrent uTorrent等BT下载工具。迅雷目前由于本站不是热门资源。不推荐使用!后期资源热门了。安装了迅雷也可以迅雷进行下载!
(文件页数 要大于 标注页数,上中下等多册电子书除外)
注意:本站所有压缩包均有解压码: 点击下载压缩包解压工具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3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3
第3条 职权原则3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4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4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4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4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5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5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6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7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7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7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8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2
第二章 管辖17
第18条 职能管辖17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30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30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32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32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32
第24条 地域管辖33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38
第26条 指定管辖40
第27条 专门管辖41
第三章 回避43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43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47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47
回避决定的效力47
回避的复议47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50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1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51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52
第33条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54
第34条 指定辩护55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58
第36条 辩护人的权利58
第37条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62
第38条 辩护人的义务66
第39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66
第40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66
第41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67
第五章 证据70
第42条 证据及其种类70
第43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74
第44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74
第45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75
第46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76
第47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76
第48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77
第49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77
第六章 强制措施78
第50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78
第51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82
第52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90
第53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91
第54条 保证人的条件95
第55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96
第56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后果98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03
第58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06
第59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10
第60条 逮捕的条件110
第61条 拘留的条件115
第62条 异地拘留、逮捕116
第63条 扭送117
第64条 拘留的程序117
第65条 拘留的期限118
第66条 提请逮捕119
第67条 批捕权120
第68条 审查批捕120
第6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28
第70条 不批捕的异议130
第71条 逮捕的程序131
第72条 逮捕后的处理133
第73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33
第74条 羁押逾期后变更强制措施136
第75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37
第76条 侦查监督137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38
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38
第7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44
第八章 期间、送达145
第79条 期间及其计算145
第80条 期间恢复146
第81条 送达146
第九章 其他规定148
第82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48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149
第83条 立案的机关149
第84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149
第85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151
第86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152
第87条 立案监督155
第88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161
第二章 侦查161
第一节 一般规定163
第89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163
第90条 预审163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63
第91条 讯问的主体163
第92条 讯问的时间、地点163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163
第93条 讯问的程序164
第94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164
第95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164
第96条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权利165
第三节 询问证人177
第97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和要求177
单独询问原则177
第98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77
第99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178
第100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178
第四节 勘验、检查178
第101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178
第102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178
第103条 执行勘验、检查178
第104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178
第105条 人身检查179
第106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179
第107条 复检、复查179
第108条 侦查实验180
第五节 搜查180
第109条 搜查的对象181
第110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181
第111条 搜查证181
第112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182
第113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182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182
第114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182
扣押物证、书证的管理182
第115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188
第116条 扣押邮件、电报189
第117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190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190
第118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199
第七节 鉴定199
第119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204
第120条 鉴定的程序206
鉴定人的法律责任206
第121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及其处理207
第122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208
第八节 通缉209
第12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209
第九节 侦查终结211
第12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11
第12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12
第12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12
第12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13
第12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214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214
第129条 侦查终结216
第130条 撤销案件218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20
第131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221
第132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221
第133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23
第134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223
第135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24
第三章 提起公诉227
第136条 公诉权229
第137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31
第138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34
第139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235
第140条 补充侦查236
补充侦查的时限、次数审查起诉期限的重新计算236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236
第141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39
第142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243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243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243
第143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246
第144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246
第145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247
第146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248
第三编 审判253
第一章 审判组织253
第147条 合议庭组成253
第148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254
第149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255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57
第一节 公诉案件257
第150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257
第151条 开庭前的准备262
第152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268
第153条 出庭支持公诉270
第154条 开庭273
第155条 法庭调查276
第156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278
第157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282
第158条 休庭调查285
第159条 调取新证据286
第160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287
第161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290
第162条 评议、判决292
第163条 宣告判决295
第164条 判决书297
第165条 延期审理298
第166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299
第167条 法庭笔录300
第168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300
第169条 审判监督301
第二节 自诉案件303
第170条 自诉案件范围303
第171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305
第172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308
第173条 反诉309
第三节 简易程序310
第174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10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12
第176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315
第177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315
第178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315
第179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315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17
第180条 上诉的提起317
第181条 抗诉的提起318
第182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323
第183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323
第184条 上诉的方式324
第185条 抗诉的方式326
第186条 全面审查327
第187条 审理方式329
第188条 检察人员出庭333
第189条 二审后处理336
第190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337
第191条 重审的事由339
第192条 重审的程序339
第193条 对裁定的二审339
第194条 重审审限340
第195条 二审程序340
第196条 二审审限347
第197条 二审效力348
第198条 对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34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357
第199条 死刑核准权357
第200条 死刑复核程序357
第201条 死缓核准权364
第202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36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365
第203条 申诉的提出365
第204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373
第205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374
第206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377
第20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384
第四编 执行385
第208条 执行的依据385
第20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386
第21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386
第21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387
第212条 死刑执行程序390
第21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392
第214条 监外执行394
第215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404
第216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405
第217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405
第218条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408
第219条 罚金的执行409
第220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410
第221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提出411
第222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418
第223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419
第224条 执行的监督419
附则 第225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426
附录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总名录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