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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https://www.shukui.net/cover/44/30488911.jpg)
-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07774
- 出版时间:2017
- 标注页数:261页
- 文件大小:30MB
- 文件页数:276页
- 主题词:民法-总则-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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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9
第一章 基本规定9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9
第二条 调整范围10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11
第四条 平等原则12
第五条 自愿原则12
第六条 公平原则13
第七条 诚信原则14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14
第九条 绿色原则15
第十条 法律适用16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16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17
第二章 自然人17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7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7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18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18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19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20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21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22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2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3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24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24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住所25
第二节 监护25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25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6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27
第二十九条 遗嘱监护28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29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30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31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32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32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33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34
第三十七条 法定扶养义务人继续负担扶养费35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36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36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37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37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38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8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职责38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变更38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撤销39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40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关系41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41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41
第五十条 撤销死亡宣告41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42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后收养关系的处理42
第五十三条 撤销死亡宣告后返还财产42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42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42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43
第五十六条 “两户”债务承担44
第三章 法人45
第一节 一般规定45
第五十七条 法人定义45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法定原则与条件45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6
第六十条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7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47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48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48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49
第六十五条 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49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49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49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原因50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情形51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与强制清算程序启动事由52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的法律适用53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处置及法人终止54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清算终止程序54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55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55
第二节 营利法人56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定义和类型56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登记57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营业执照58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法人章程58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59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59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监督机构60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出资人依法行使权利61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关联交易62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62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63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63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定义与类型63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取得64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64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取得64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64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取得65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章程和组织机构65
第九十四条 强化捐助人监督力度66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处置67
第四节 特别法人67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型67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68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68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68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69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70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71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范围71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设立程序72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72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人73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事由73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74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74
第五章 民事权利75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75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75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7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77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78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78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79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7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80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80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81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81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82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82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8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84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投资性权利85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85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85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86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86
第一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87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87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87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88
第一节 一般规定88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88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89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89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间90
第二节 意思表示9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91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91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92
第一百四十条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9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撤回9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解释94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95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95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96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96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97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98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98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99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99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00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期间101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01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02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103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103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后果103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104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04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104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05
第七章 代理106
第一节 一般规定106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106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效力106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类型107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当履职与恶意串通的民事责任107
第二节 委托代理108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108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108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违法的民事责任109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110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111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112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113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114
第三节 代理终止11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11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例外115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115
第八章 民事责任116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16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116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117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118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120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121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122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123
第一百八十四条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123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12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125
第一百八十七条 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责任125
第九章 诉讼时效126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126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126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127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127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128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129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129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13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132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133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133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134
第十章 期间计算134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134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135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135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136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136
第十一章 附则137
第二百零五条 法律术语含义137
第二百零六条 施行时间137
附录139
一、条文对照139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139
二、相关法规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 7修正)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2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