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9版PDF|Epub|txt|kindle电子书版本网盘下载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第9版](https://www.shukui.net/cover/41/30604328.jpg)
- 刘志伟,魏昌东,吴江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65854
- 出版时间:2014
- 标注页数:594页
- 文件大小:68MB
- 文件页数:612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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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则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3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5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5
第3条 职权原则6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6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6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6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6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7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7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7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7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8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8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11
第15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11
第16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1
第17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15
第二章 管辖25
第18条 职能管辖25
第19条 基层法院管辖29
第20条 中级法院管辖29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29
第22条 最高法院管辖30
第23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30
第24条 地域管辖31
第25条 优先、移送管辖37
第26条 指定管辖38
第27条 专门管辖39
第三章 回避40
第28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40
第29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41
第30条 回避的决定42
回避决定的效力42
回避的复议43
第31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4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46
第32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46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46
第33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48
委托辩护的形式49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49
第34条 指定辩护51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59
第36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59
第37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59
第38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64
第39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66
第40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67
第41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67
第42条 辩护人的义务69
第43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70
第44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70
第45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2
第46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72
第47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73
第五章 证据75
第48条 证据及其种类75
第49条 举证责任93
第50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93
第51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94
第52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95
第53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97
第54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2
第55条 对非法证据的纠正106
第56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108
第57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110
第58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111
第59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111
第60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111
第61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112
第62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112
第63条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114
第六章 强制措施115
第64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116
第65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118
第66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121
第67条 保证人的条件124
第68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124
第69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27
第70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及缴纳133
第71条 保证金退还133
第72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134
第73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136
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142
第75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142
第76条 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144
第77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144
第78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148
第79条 逮捕的条件148
第80条 拘留的条件151
第81条 异地拘留、逮捕152
第82条 扭送153
第83条 拘留的程序153
第84条 拘留的期限154
第85条 提请逮捕155
第86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156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157
第87条 批捕权161
第88条 审查批捕163
第89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165
第90条 不批捕的异议166
第91条 逮捕的程序167
第92条 逮捕后的处理167
第93条 逮捕后的必要性审查168
第94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168
第95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169
第96条 羁押逾期后的处理170
第97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170
第98条 侦查监督171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75
第99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75
第100条 财产保全178
第101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178
第102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80
第八章 期间、送达181
第103条 期间及其计算181
第104条 期间恢复181
第105条 送达181
第九章 其他规定182
第106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182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84
第一章 立案184
第107条 立案的机关184
第108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184
第109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187
第110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194
第111条 立案监督200
第112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206
第二章 侦查207
第一节 一般规定207
第113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207
第114条 预审208
第115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申诉与控告权及其处理208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209
第116条 讯问的主体209
第117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209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210
第118条 讯问的程序211
第119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212
第120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213
第121条 讯问的录音、录像214
第三节 询问证人215
第122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215
个别询问原则215
第123条 询问证人时的告知义务216
第124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217
第125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217
第四节 勘验、检查217
第126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217
第127条 现场保护及勘验217
第128条 执行勘验、检查218
第129条 尸体解剖的程序218
第130条 人身检查219
第131条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220
第132条 复验、复查221
第133条 侦查实验221
第五节 搜查222
第134条 搜查的对象222
第135条 协助义务的规定222
第136条 搜查证222
第137条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223
第138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224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25
第139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225
第140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233
第141条 扣押邮件、电报234
第142条 查封、冻结财产235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235
第143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244
第七节 鉴定245
第144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247
第145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248
第146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248
第147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250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251
第148条 技术侦查措施实施原则251
第149条 技术侦查措施决定的期限规定252
第150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要求254
第151条 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254
第152条 技术侦查措施取得证据的适用原则255
第九节 通缉256
第153条 通缉的条件及程序256
第十节 侦查终结258
第15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58
第155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262
第156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62
第157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63
第158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264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264
第159条 听取律师意见265
第160条 侦查终结265
第161条 撤销案件269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73
第162条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274
第163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277
第164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281
第165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282
第166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287
第三章 提起公诉289
第167条 公诉权291
第168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292
第169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95
第170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295
第171条 补充侦查299
第172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301
第173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305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306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306
第174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308
第175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309
第176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310
第177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11
第三编 审 判326
第一章 审判组织326
第178条 合议庭组成326
第179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329
第180条 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330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336
第一节 公诉案件336
第181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336
第182条 开庭前的准备338
第183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342
第184条 出庭支持公诉343
第185条 开庭348
第186条 法庭调查350
第187条 出庭作证352
第188条 强制出庭作证354
第189条 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355
第190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357
第191条 休庭调查358
第192条 调取新证据360
第193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361
第194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364
第195条 评议、判决366
第196条 宣告判决369
第197条 判决书371
第198条 延期审理373
第199条 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时限375
第200条 中止审理375
第201条 法庭笔录376
第202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377
第203条 审判监督377
第二节 自诉案件380
第204条 自诉案件范围380
第205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382
第206条 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384
第207条反诉385
第三节 简易程序385
第208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386
第209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387
第210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388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388
第211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388
第212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389
第213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389
第214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390
第215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39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91
第216条 上诉的提起391
第217条 抗诉的提起392
第218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396
第219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397
第220条 上诉的方式397
第221条 抗诉的方式398
第222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400
第223条 二审审理方式402
第224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406
第225条 二审后处理410
第226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411
第227条 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案件的处理413
第228条 重审413
第229条 对裁定的二审413
第230条 重审审限413
第231条 二审程序414
第232条 二审审限414
第233条 二审效力414
第234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414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24
第235条 死刑核准权424
第236条 死刑复核程序424
第237条 死缓核准权427
第238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428
第239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428
第240条 死刑复核的调查431
死刑复核中的检察监督431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33
第241条 申诉的提出433
第242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445
第243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446
第244条 指令再审的法院450
第245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451
第246条 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458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458
第247条 重新审判的期限458
第四编执 行459
第248条 执行的依据459
第249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执行460
第250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461
第251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462
第252条 死刑执行程序463
第253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465
第254条 监外执行480
第255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487
第256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488
第257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488
第258条 非监禁罪犯的社区矫正490
第259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500
第260条 罚金的执行500
第261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504
第262条 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504
第263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513
第264条 刑罚执行中错案、申诉的处理514
第265条 执行的监督514
第五编特别程序523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523
第266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524
第267条 指定辩护531
第268条 未成年犯罪人情况调查532
第269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533
第270条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538
第271条 附条件不起诉541
第272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545
第273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548
第274条 不公开审理原则549
第275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551
第276条 适用其他规定553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553
第277条 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553
第278条 和解协议的审查与制作556
第279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558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560
第280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561
第281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565
第282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568
第283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569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570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570
第284条 强制医疗的对象570
第285条 强制医疗的程序571
第286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574
第287条 强制医疗的审限576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576
第288条 强制医疗的解除577
第289条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578
附 则581
第290条 军队内部与监狱内发生案件的侦查581
附录582
晚近刑事司法解释总名录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