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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政治大学法学丛书 行政法总论之变迁与再造
  • 詹镇荣著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9789862556887
  • 出版时间:2016
  • 标注页数:548页
  • 文件大小:56MB
  • 文件页数:5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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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变迁中之行政组织法——从「组织形式选择自由」到「组织最适诫命」1

壹、前言1

贰、行政组织型态多样化之发展趋势4

一、传统之行政组织型态5

(一)不同法秩序下之差异性5

(二)层级式之行政组织8

二、新兴之行政组织型态11

(一)国家角色变迁作为动因11

(二)当前热烈讨论之类型12

三、小结25

参、行政组织型态选择基准之变迁26

一、「组织形式选择自由」之传统见解26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26

(二)组织形式选择自由之限制28

二、「组织最适诫命」之提出30

(一)背景与发展30

(二)组织最适意涵之具体化34

(三)小结41

肆、「组织最适诫命」操作模型之建制41

一、学说概述43

二、本文之尝试46

(一)针对秩序行政任务之最适组织选择47

(二)针对非秩序行政任务之最适组织选择50

伍、结论54

论行政机关管辖权之移转——以其对行政作用法及行政争讼法之影响为中心57

壹、问题之提出57

贰、管辖权移转之意义与类型60

一、管辖权移转之意义60

(一)管辖权60

(二)管辖权移转64

二、管辖权移转之类型66

(一)德国法上之分类67

(二)我国法上之分类70

参、管辖权移转之合法性要求76

一、法规授权之必要性77

(一)管辖权法定与恒定原则77

(二)授权法规位阶相当性82

二、权限移转行为88

三、正当行政程序93

四、小结94

肆、管辖权移转之外部法效力94

一、行政处分96

二、行政契约97

三、行政事实行为99

伍、涉及管辖权移转之行政争讼问题100

一、管辖权移转行为本身之可争讼性100

二、诉愿管辖机关之认定102

(一)撤销诉愿102

(二)课予义务诉愿104

三、行政诉讼消极诉讼实施权106

(一)消极诉讼实施权於各行政诉讼类型之判断108

(二)消极诉讼实施权欠缺之处置113

四、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之认定117

(一)因不法行使公权力所生之国家赔偿责任117

(二)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国家赔偿责任118

陆、结论120

论地方行政机关之权限委任——以「授权法规」之位阶与性质为中心123

壹、问题之提出123

贰、权限委任制度概述126

一、权限委任作为管辖权移转之机制126

二、权限委任之外部与内部法效力130

参、地方行政机关之权限委任134

一、「地方任务二元论」作为思考出发点134

二、自治事项之权限委任137

(一)地方获得自治事项之权源137

(二)中央法律「层级管辖条款」之意涵138

(三)地方自治事项权限委任之合法性要件142

(四)小结149

三、委办事项之权限委任149

(一)地方自治团体委办事项之获致来源150

(二)「团体委办」与「机关委办」之区分思考152

肆、结论与建议160

行政处分附款法制之传统与革新——以公平交易法上之结合管制出发165

壹、问题之提出——以大富媒体结合案为思考165

贰、附款之概念、沿革及功能169

一、附款之概念及其界分169

(一)附款与内容限制条款171

(二)附款与法定义务之注记173

二、附款机制之沿革176

三、附款之功能180

参、行政处分附款法制之实践——以事业结合管制为例182

一、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2项之规范特性183

二、结合决定附款之理论与实务185

(一)附款之容许性185

(二)附款之合法性188

三、德国及欧盟竞争法上结合决定附加附款之观察198

(一)立法沿革及规范架构199

(二)实践情形203

四、事业结合附款法制及实务之比较分析206

肆、行政处分附款法制之现况检讨及变革趋势209

一、附款与依法行政原则关系之再调和210

(一)附款与法律保留原则210

(二)附款与法律优位原则212

二、附款作为「协商行政」之实现工具216

(一)承诺之附款217

(二)承诺之界限220

伍、结论222

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处分附款规定修正刍议237

壹、前言237

贰、行政处分附款概念之定义问题240

一、行政处分附款之一般性定义240

(一)现行行政程序法之规范情形240

(二)学说及实务现况241

(三)立法政策上之思考246

二、个别行政处分附款之定义248

(一)现行行政程序法之立法例248

(二)立法政策上之思考251

参、行政处分附款之容许性252

一、立法沿革探寻253

二、学说及实务见解256

三、立法政策上之思考259

肆、附款内容形塑之协商可能性及其合法界限260

一、「协商及承诺附款」之运用实务261

二、学界及法院对「协商及承诺附款」之态度262

三、「协商及承诺附款」内容之合法性264

四、纳入行政程序法规范之法政策思考265

伍、总结266

违法行政处分职权撤销之除斥期间——评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646号及第1578号判决269

壹、案件事实与判决要旨概述269

一、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646号判决(以下简称「丰原案」)269

二、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578号判决(以下简称「雅潭案」)270

贰、争点分析271

参、违法行政处分撤销之法体系概述272

肆、违法授益处分撤销之除斥期间275

一、适用除斥期间之行政处分类型276

二、除斥期间之起算始点277

(一)德国法之介绍278

(二)我国学说概况283

伍、判决评析285

一、「决定期限」与「处理期限」之两案对立285

二、本文见解287

陆、结论289

人民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之继受——以基於行政处分受领给付之类型为中心291

壹、引言291

一、相关行政争讼案件举隅292

二、争点分析及问题之提出301

贰、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继受之概念及要件305

一、人民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继受之概念306

(一)权利主体间之身分关联性307

(二)返还义务之传来性311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继受之法的规制313

(一)义务之可继受性313

(二)继受之法律依据318

三、小结及案例评析326

参、以行政处分为不当得利给付原因之特殊问题327

一、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之发生328

(一)义务发生要件及时点328

(二)以继承人作为撤销处分相对人之合法性330

二、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继受人之实现338

(一)对前手已为给付裁决之情形340

(二)未对前手作成给付裁决之情形340

肆、结论346

一、眷舍搬迁补助费之【案例一】346

二、国民年金给付之【案例二】347

三、眷舍搬迁补助费之【案例三】348

四、征收补偿费发放之【案例四】348

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程序标的——我国与德国法制之比较349

壹、问题之提出349

贰、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制度目的353

一、法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调和353

二、概念内涵358

(一)狭义之行政程序重新进行358

(二)广义之行政程序重新进行359

参、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程序标的367

一、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之要件概说368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实务与学说371

(一)「行政处分於法定救济期间经过」文义之立法沿革372

(二)法务部函释374

(三)行政法院裁判375

(四)学者见解378

(五)小结382

三、德国法之比较383

(一)联邦行政法院见解383

(二)学者见解387

(三)小结388

四、本文立场389

肆、行政程序重新进行与其他行政救济途径间之适用关系396

伍、不服程序标的不合法决定之行政救济400

一、驳回申请决定之法律性质400

二、行政救济途径之选择401

陆、结论403

裁罚性与非裁罚性不利处分之区分必要与标准405

壹、问题之提出405

贰、裁罚性与非裁罚性不利处分之区分实益408

参、裁罚性与非裁罚性不利处分之区分标准411

一、实务见解412

(一)行政机关函释或谘询会议412

(二)行政法院裁判414

二、学说讨论423

肆、思考路径细腻化之尝试426

一、第一层次:有无行政法上义务之违反427

二、第二层次:是否具裁罚性之认定431

三、第三层次:惩戒罚或秩序罚之界分436

伍、结论438

论委任人与受任人间之行政罚责任分担——以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12号判决及98年度判字第420号判决出发439

壹、问题之提出439

贰、行为人自己责任原则及处罚模式444

一、概念内涵444

二、「为」他人违反法令行为而负责?446

(一)转嫁罚模式447

(二)并罚模式452

参、「委任人」作为行政罚归责主体之通案性思考454

一、「行为人」之一般性定义455

二、法人与其事务执行人间责任分担规定之可适用性?456

(一)私法组织作为行政罚之归责主体457

(二)受任人与私法组织体间之法律关系461

三、以「违反监督义务」作为委任人之归责事由469

(一)行政罚法第10条之规范架构470

(二)委任人之保证人地位473

(三)受任人资格与监督义务间之消长479

肆、「受任人」处罚与否之思考与责任分担之设计482

伍、结论486

保护规范理论在第三人提起课予义务诉愿之应用491

壹、保护规范理论之应用困境491

一、作为新里程碑之大法官释字第469号解释493

二、行政争讼实务之操作495

(一)噪音侵扰事件495

(二)违章建筑事件496

(三)水土保持事件497

三、困境分析与鉴定标的498

贰、保护规范理论适用之细致化尝试500

一、基本权解释取向之保护规范理论502

二、冲突调和方案503

(一)主观公权利概念在多边行政法律关系下之理解503

(二)「冲突调和公式」之提出505

(三)冲突调和公式适用范畴之类型化509

参、德国学说发展对我国保护规范理论应用之启示511

一、以水平关系为思考出发点512

二、以基本权冲突调和作为保护规范之判准515

肆、保护规范理论适切应用模型之尝试提出516

伍、基本权作为人民主观公权利之直接法源依据?521

一、问题概述521

二、基本权理论演进对主观公权利之影响523

三、基本权作为私人冲突行政法律关系下人民公法权利之直接依据524

陆、结论527

一、保护规范理论之如何适切应用部分527

二、基本权得否作为主观公权利之直接依据部分528

行政诉讼法上情况判决制度续存之省思531

壹、前言531

贰、情况判决在行政诉讼实务上之实践533

一、裁判举隅534

(一)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43号判决(征收土地设置公园案)534

(二)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601号判决(兴建垃圾焚化厂环境影响评估案)534

(三)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927号判决(澎湖马公海水淡化厂BOT案)536

二、小结538

参、情况判决制度之检讨与省思539

一、情况判决适用态度及领域540

(一)从严适用540

(二)适用领域限缩之思考541

二、情况判决制度废除之思考544

三、行政法院作为公益担保者?545

肆、结语——重返「法治维护者」的行政法院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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